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2010年10月監察院調查報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損及學生權益(99教調49)


調查報告

案  由:


據訴: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該計畫之「助學金」,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學習服務,執行成效涉有偏差,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乙案。


調查意見:


本案係陳訴人陳訴:教育部96年度起推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陸續放寬弱勢學生的申請資格,並增加可能的獎助項目,以協助弱勢學生的生活負擔與照顧。然有學生反應校方以助學名義,要求學生為校服務固定時數,成為變相「工讀」。弱勢學生通常都會在外打工,以賺取生活費與學費,教育部擴大辦理上開計畫之目的,在放寬申請資格、提高補助額度,希冀減輕學生的經濟壓力,而專心於課業的學習,立意良善,若有校方扭曲其意,要求學生變相工讀,或以生活學習服務來換取補助資格將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亦違背教育部照顧弱勢學生之美意,更甚影響執行績效,實涉有違反公平正義及學生就學權益之嫌。


本案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24次會議決議派查後,99年7月29日函詢教育部,該部同(99)年8月20函復到院,並於9月17日約詢教育部相關人員,業經調查竣事,茲臚陳調查意見如次:


一、教育部未明確規範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標準,致部分學校時數過高,變相為「工讀」,壓縮學生學習與籌取生活費時間,允宜檢討改進


(一)憲法第159條揭諸:「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第161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憲法規定旨在國民不分貧富、性別、階級等差異,擁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機會,且為達成一律平等目標,並於第161條規定廣設獎學金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另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


(二)教育部公布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載明:「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的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


1、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措施、內容)

助學金:補助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為5,000~35,000元,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生活學習獎助金: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獎助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
緊急紓困金: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免費住宿: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

2、助學金辦理方式


(1)助學金(三)辦理方式 4. 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辦理方式 6. 次年3月底前學校列印清冊向教育部核銷補助經費。

(三)上開助學金措施,其以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助為目的,然不含求學所需生活費,故生活費不足時,如無家庭或慈善人士協助,學生只得經由打工賺取。本院於「政府部門針對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之檢討」乙案,調查意見即指出:「教育部於前揭98年7月8日函函復本院表示,私立技專校院學生97學年度每月之平均生活費為8,500元,倘每小時薪資以95元計算,則學生每月需打工89.5小時始能足敷生活所需。以每天打工8小時計,需打工11.2天左右。上述打工時間係以打工機會充裕計算得出,如校內工讀機會不足,而學校又位於偏遠地區,則打工機會更加不足,學生如以打工方式籌措生活費將更加艱辛,導致經濟弱勢學生忙著打工,嚴重影響學業」。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就消極面言,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外,就積極面言,國家更應積極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或就學之學生。教育部就憲法與教育基本法之意旨言,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扶助弱勢學生就學,立意良善,然就該計畫內容中,助學金與生活學習獎助金其本有差異,教育部97年因採納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與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各大專校院代表意見後,認為申領助學金者,在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原則下,課予「生活服務學習」義務,避免學生心存不勞而獲的僥倖觀念,並彰顯教育的目的與意義,此本應尊重,但該部未統一律定助學金之生活學習服務時數,而授權學校規劃,導致部分學校有未規定服務學習時數者,或訂定需服務學習者兩類,其中訂定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學校,換算時薪最低為125元,最高3,500元,服務時數最高要求184小時,最低為10小時,各校標準不一,顯有不公。助學金係由學校及教育部共同負擔,教育部卻未加規範,導致各校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落差甚鉅,部分學校時數過高,變相為「工讀」,壓縮學生學習與籌措生活費時間,甚至「助學金」工作時數與「工讀」時數並無不同,此顯有疏漏。另教育部授權學校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卻未規定參考之標準,易發生弊端,致違反助學金設立之本意,且恐對學生產生威脅與不確定之感受,此亦有瑕疵之處,皆允宜一併檢討改進。


二、助學金之生活服務範疇教育部未以規範,導致其與工讀制度相混淆,允應檢討改進


(一)本院於「政府部門針對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之檢討」乙案調查意見七、指出:「為使學生珍惜所得資源,學習奉獻,回饋社會,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規定接受清寒助學金之學生從事一定時數志願服務之作法頗值參考」,合先敘明如下:


1、按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自85學年度即投入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公私立高中職清寒助學方案」,視清寒學生的需求,每學期給予一萬元助學金以減輕家庭負擔,並讓學生能專心求學,造就成為社會可用之材。該會認為,由於參與清寒助學的慈善團體很多,唯彼此之間欠缺溝通聯繫的網絡,導致資源無法有效控管,因此91學年度實施「生命轉彎-港都聯合助學方案」,聯合高雄地區慈善團體共同辦理清寒助學金發放,避免社會資源重複的浪費,讓真正需要的學生都能得到適當的協助;另一方面,該會結合學校、民間團體建立清寒學生輔導支持系統,協助他們消除心理困境,增強信心且勇於逐夢,並能自助助人,回饋社會。又該方案改變以往救濟方式,實施以「權利義務對等」之精神,規定接受清寒助學金補助學生每學期必須從事一定時數社區志願服務工作,藉以培育學生具備「取之社會、用之社會」的心,讓社會產生良性循環,讓感恩的心,回饋的心,得以代代相傳,薪火相延。


2、查我國現行助學措施,除「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生活學習獎助金,係以各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外,助學金部分,多直接提供學生補助,惟為使學生珍惜所得資源,學習奉獻,避免學生養成依賴之習性,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要求學生志願服務之做法頗值參考。


(二)大學法第1條第1項:「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另憲法第158條及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2項,大學作為教育機構並肩負發展國民道德、培養學生健全人格之任務(司法院釋字56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因此大學教育乃「國家百年大計,影響深遠,具高度之公共性及強烈之公益性」(司法院釋字659號理由書參照)。專科學校法第1條規定:「專科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之規定,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


(三)教育部於本院函詢時表示:「本部已多次函請學校安排學生生活服務學習時,其學習內容應具教育意義,且以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為原則。另外,於辦理年度綜合業務研討會議時亦加強與各校溝通宣導,並提供各校執行經驗之分享與交流機會,使各校能依既有條件彈性訂定適合學生之生活服務學習內容」。


(四)生活服務範疇未見符合大學與專科學校宗旨亦與教育部之相關規範不符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助學金」辦理方式本與「生活學習獎助金」內容本有差異,申請條件亦有不同,然實施方式皆可有或要求生活服務學習,但教育部並未就兩者生活服務學習內容範疇予以規範區隔,並要求各大學應注重其公共性及公益性,以期協助申請助學金之學生完成發展國民道德、培養健全人格之任務,導致各校差異甚大,部分學校工作性質為打字、接電話、輸入資料、打掃、送公文等一般事務性工作,實與大學法開宗明義之「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及專科學校法「養成實用專業人才」宗旨,尚屬有間,亦與該部認為「各校所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顯有落差。若相較於部分醫學校院讓學生協助義診,換算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或有部分社工科系,則讓學生至國中小學擔任弱勢或課業落後學生課業輔導教師,並折算為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前後兩者更顯其差異。

綜上,教育部未訂立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範疇,導致部分學校「助學金」與「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工作內容並無軒輊,除可能產生同工不同酬之疑慮外,亦有違大學及專科學校之設立宗旨與該部見解,教育部允應檢討改進。


三、「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應可參酌不同變項,以趨近實質平等


(一)教育基本法第4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二)司法院釋字485號解釋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


(三)教育部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辦理助學金之資格乃為 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無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申請:


1、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列計人口存款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不動產價值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2、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 依家庭年所得不同,區分為5級級距,分別為:
(1)第1級:30萬元以下。
(2)第2級:超過30萬元~40萬元以下。
(3)第3級:超過40萬元~50萬元以下。
(4)第4級:超過50萬元~60萬元以下。
(5)第5級:超過60萬元~70萬元以下。

(四)上開計畫僅就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為規範,未慮及家戶人口數及就學人口數等亦為影響之重要因素,例如全戶收入36萬元,但全戶人數為2人或5人時,其所能分得資源顯有不同,因此教育部應斟酌學生家庭之全戶人口數、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周全規定,不應單僅以家庭年所得、家庭應列計人口存款利息所得及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不動產價值所得等,作為申請資格之依據;至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避免犧牲學生在校學習與生活,以期達成教育實施以致力開發潛能與追求自我實現之要求。


處理辦法:


一、調查意見一至三,函請教育部檢討改進見復並函復陳訴人。

二、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調查報告(OfficePDF


2010年10月15日 星期五

2010年10月立委林鴻池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591
來函日期:99/10/05
發文日期:99/10/13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90057651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青年貧窮化,接受高等教育反而成為負擔,無法作為階級流動的推力。政府除提供就學貸款之外,對於弱勢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應擴大編列獎助學金預算,協助脫貧,減少M型社會現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提供之資料,以98年度為例,就讀私立學校的學生比率,專科以上分別為:專科89.22%,大學73.05%,碩士35.58%,博士16.9%。就讀私立大學學生高達七成三,而公私立大學學費的差距,每學期更高達兩萬以上。

二、接受高等教育,本為促進階級流動,協助弱勢家庭子女脫貧之方法,但即使有學雜費減免,提供助學貸款,暫時解決學費問題,但畢業後,弱勢家庭子女為了償還貸款,仍繼續負債,始終處於經濟弱勢,無法獲得平等的立足點。

三、教育部、外交部、國科會……等單位,每年編列四億以上預算,提供外籍學生每人每月253萬不等的獎學金,補助一名外籍生一年之經費,相當於四名本國就讀私立大學文科學生的學費總和。

四、為了提高我國在國際間的能見度,促進文化交流,提供誘因固然有其必要性,但先進國家為爭取優秀人才就讀,提供獎學金,多是由學校自行提撥,而非政府編列預算。編列預算之項目,應該是加強弱勢家庭子女獎助學金計畫,但我國往往倚靠民間社福機構,利用社會互助力量,填補政府應盡的責任。

五、爰此,本席要求,政府除提供就學貸款之外,對於弱勢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應擴大編列獎助學金預算,協助脫貧,減少M型社會現象。

答復內容

林委員就政府應擴大編列獎助學金預算,以協助弱勢家庭子女脫貧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說明如下:

一、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自96年度起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4項,以擴大照顧專科以上弱勢學生。99年度編列補助私立大專校院獎助經費新臺幣106,000萬元,100年度預算增編列經費為新臺幣14億元,惟每年實際補助學校經費均高於預算編列數。

二、對於協助籌措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期間生活所需經費,同時考量政府財政負擔,業自98學年度起,開放其貸款生活費每月新臺幣6,000元,1學期可貸款額度上限為新台幣3萬元。另外,因應部分家庭經濟不敷學生就學費用,造成學生非自願性休學而影響就學權益之情況,自981月份已成立「就學安全網」,將持續協助社會各界諮詢失業家庭子女補助、緊急紓困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申請資格、程序等就學服務事項。有任何就學困難的大專學生及學生家長,除可直接聯繫就讀學校給予協助外,亦可透過就學安全網專線(080-909-5757)洽詢;或透過「就學安全資訊網」(http://140.111.34.220或由本部首頁http://www.edu.tw連結)查詢就學補助相關訊息及下載各項申請文件。

三、內政部另刻研議修正「社會救助法」,修正方向規劃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納入照顧、調整更符合弱勢需求之「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部分弱勢對象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與工作能力審查要件等條件,基於法令規定之一致性,本部未來亦將配合該法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併同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減少實際執行協助經濟弱勢學生認知上之落差,並衡量家庭人口數及實際經濟條件,以確實照顧弱勢學生。

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2010年1月僑光科技大學建請教育部全額補助弱勢學生之助學金



98學年度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2010178日)樹德科技大學

提案討論

提案六

提案學校:僑光科技大學

案 由:

擬請教育部重新檢討對大專校院執行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補助金額,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本校95學年度到98學年度執行該項計畫之統計表(如附件)辦理。

二、本項計畫使學校的支出逐年成長,造成財務龐大負擔,尤其今年已高達財務收入之3.43%

辦 法:

建請教育部提高補助金額應該達該項支出的100%(全額補助)。

決 議:

先請技職司發文給各校,由各校提供相關統計資料,包含各校協助弱勢學生助學金的情況、分級的情形、人數的分布、經費的分攤情形等,再由技職司彙整後,統一檢討分攤額度。


【附件】

一、僑光科技大學近四年執行教育部指定辦理之弱勢助學成效統計表

學  年  度   95學年度     96學年度     97學年度     98學年度
         決算)    決算)    (決算)   (預算,還陸續執行中)

學雜費收入  644,416,446     628,178,266     629,938,808     640,505,841
不含各類
實習實驗費
及住宿費

弱 助 學 金  7,913,3331.23% 12,384,1761.97% 14,581,5002.31% 17,758,0002.77%
學 生活學習     0.00% 1,468,7950.23%2,947,6600.47% 3,500,0000.54%
生 獎 助 金
學 緊急紓困金 235,0000.04%  185,0000.03%  392,5000.06%  600,0000.09%
畫 免費住宿  112,2000.02%  132,0000.02%)  66,0000.01%  132,0000.02%

弱 勢 助 學
支 出 總 計   8,260,5331.29% 14,169,9712.25% 17,987,6602.85% 21,990,0003.43%

( )佔學雜費收入百分比

二、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教育部與學校分攤經費對照表

級 距  家庭年所得     每年補助每人金額  教育部分攤  學校分攤
第一級  30 萬以下         35,000     21,000    14,000
第二級  超過30 ~40 萬以下     27,000     13,000    14,000
第三級  超過40 ~50 萬以下     22,000     12,000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 ~60 萬以下     17,000       7,000    10,000
第五級  超過60 ~70 萬以下     12,000     12,000       0

三、本校98學年度日夜間部申辦弱勢學生助學金學生人數及分攤經費概算表

收入級距  日    間    部      進    推    處
     人 數 教育部分攤 本校分攤   人 數 教育部分攤 本校分攤

第一級   504  10,584,000  7,056,000   439   9,219,000  6,146,000

第二級    85    1,105,000  1,190,000     79   1,027,000  1,106,000

第三級    79     948,000    790,000     55    660,000    550,000

第四級    53     371,000    530,000     39    273,000    390,000

第五級    40     480,000      0     29    348,000      0

合 計   761  13,488,000  9,566,000    641   11,527,000  8,192,000

註一:98 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教育部補助金額=13,488,00011,527,00025,015,000

註二:98 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本校分攤金額=9,566,0008,192,00017,758,000


【主持人:林聰明次長】

請提案學校說明。

【提案單位補充說明:僑光科技大學吳德和校長】

請參考手冊190頁,從表一可以看出僑光近4年來執行教育部屬於弱勢的四大項裡面所花費的經額。我們從95學年度到98學年度逐年增加,95學年度總共執行826萬,96學年度1,400萬,馬上快跳一倍。97學年度1,798 萬,現在98學年度申請的人數已經達到1,402人,總共要執行2,199萬,大概快2,200萬,這一部分事實上教育部也大約要負擔2,500萬左右。所以整個可以看得出來,在原來的政策中,相信部裡面也沒有考慮到弱勢的學生越來越多,最主要的原因是,學生也越來越知道要怎麼去逃這個漏洞,去申請這筆錢。

大家可以看一下表三,在第一級裡面其實我們申請的人數是最多,總共達到900多人,也就是說30萬以下的弱勢是最多,而這一部分,也是學校要負擔最多的部分。所以長期以來,學校的負擔不能再忍受,尤其是學生也不能增加。事實上生源在減少,學費也不能漲,這樣下來的話,其實整個財務負擔會越來越重。在法源上,領獎助金的學生也可以來當工讀生,可是於法無據,且他們也不太願意;事實上能夠找他們做的話,他們能做的時間也很零散。事實上學校本來就另外有3%學生的一些相關的獎助金,所以若將學校整個對學生的獎助加起來,已經達到7%,這事實對學校的財務負擔是相當重的。

所以希望教育部能夠重新檢討,建議能給予全額補助,如果不行的話,至少可以製作一個停損點,譬如說,頂多助學生的部分只到1%,還是多少,不然整個財務狀況,會讓私校的經營越來越困難。

【業務承辦單位說明:陳明印司長】

僑光提出來的這一個問題,可能不是只有私立學校,連公立學校可能都面臨到很大很大的問題。在沒有回應這個問題之前,我要在這邊再一次謝謝技專校院的校長們,在去年98年金融海嘯2月份的那一個學期,我們學生的休學比例比沒有金融海嘯以前降低很多。為什麼會這樣呢?就是當時很多學校都能體認到學生面臨經濟的問題,所以使出渾身解數,提供各種助學的措施,助學的獎助金等等,希望能夠留住學生,讓學生有一個安心就學的機會,這代表我們學校真的對這一方面付出蠻多的。也因此,我們在特別預算裡面,先用緊急紓困金,只要超過1%就優先給予補助。但是這個部分,我們也非常清楚,事實上還是不足以彌補為提供安心學生就學機會所付出的負擔。

因此,教育部現在正在研擬希望今年能針對公立學校,學雜費減免,跟助學金所支出的比重,占學雜費總收入一定比重,還有私立學校助學措施的金額,占學雜費一定支出比重的學校,先給予協助。

這個經費都是要從部、次長、其他會裡面來挖,目前仍再研議中;但是部、次長都很了解,我們技專院校經營的困難,所以今年度會先研議,並給予協助,以疏解學校部份壓力,並感謝學校努力協助學生安心就學所做的付出。

【主持人:林聰明次長】

有關這個部分,公私立學校各達一定比例的獎助,超過的部分就由教育部來補助。這個比例到底訂多少,部裡面會慎重研議。我們國家的稅收今年好像短收2,500億,去年是遇到金融海嘯,今年又碰到88水災,所以去年短收,今年也短收,國家財政的確是會有一點困難。所以,學校分擔一點,部裡面也分擔一點,我們共同來幫忙協助這些弱勢的學生。事實上部裡常常提及,希望把這個部分幫學校cover起來,但是cover也要有一定的層級、程度。

所以,這個部份我們會帶回去,將來一定的比例以上會由部裡面來分擔。至於一定的比例是多少,要看部裡面的經費與財政的負擔到底是如何,再來決定。

【提案單位補充說明:僑光科技大學吳德和校長】

表三,第一級為收入30萬以下的人相當多,以我們學校來看,五級加起來有1,402人,這個比例事實上是相當高的;我們學校大概9,000人,第一級收入30萬以下的人數比例相當高。以台灣國民所得來看,是有點不合理。應該是錢越多的越高,怎麼反而30萬以下的越高,這代表對於弱勢學生的認定可能要重新檢討,也請教育部研議看看。
 
決議-提案六

【主持人:林聰明次長】

謝謝,謝謝吳校長的補充。請技職司全面調查各個學校各級的人數,與分攤的情形,教育部把彙整情形,在內部討論時才比較有個依據。超過一定水準以上,由部裡面來協助分擔,但是到底分攤多少,成績怎麼樣,先請技職司發文給各個學校。這個好像不僅是技職司,高教司也碰到相關的問題,就請高教司跟技職司全面來調查各校協助弱勢學生助學金的情況、分級的情形、人數的分布、經費的分攤情形,最後由部裡做最後的判斷。我想這個意見非常好,大家的目標、方向是一致的,怎麼來協助這些弱勢的學生來就學,怎麼來做比較公平合理,這也是部裡面共同努力的方向。

我想按照剛才的建議,也請各個學校配合一下,把相關的統計資料送給教育部,到最後由教育部來做最後的判斷。

2010年9月29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紀錄摘錄(2007年12月~2009年12月)


20071221)提案討論

第七案:

建議以本會名義提案大學校長會議-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視大學校院實施「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之相關辦法。(提案單位:陳振貴常務理事)

說 明:

教育部自94 學年度起實施「共同助學方案」,針對弱勢學生之就學輔導給予積極協助,立意甚佳且成效顯著,惟因審查機制之嚴謹性與相關配套措施之周延性未臻成熟,致良法美意未竟全功。由於「弱勢學生助學措施」已嚴重排擠各校工讀生部分,故本會希望教育部能重新檢視大學實施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之嚴謹性,並訂定配套措施,使其更為周延。全面照顧經濟弱勢,絕非學校的責任,亦非教育部的責任,教育部宜將扶助社會弱勢業務回歸內政部;若教育部仍要照顧經濟弱勢,建議由政府經費支應,不應由學校共同負擔。

意 見:

1. 去年以前各校若助學措施超出學雜費收入1%,教育部會補足差額,但今年又取消此項政策,因此,各校共同助學金於過去三年間均呈倍數成長,弱勢學生助學措施確實已排擠各校獎助學金部份。早上周次長表示技職司應與高教司同步,等到同步,恐緩不濟急,故本校支持以協進會名義向教育部提出建議之提案。(朝陽科技大學陳建勝副校長)

2. 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中崑山科技大學的提案引起熱烈迴響,記者亦相當關心此議題。主要係因為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措施」是用大眾的錢去補助少數教育部認為是弱勢的人,這是不公平的,宜取消此政策,改為由政府歲收支應,不應慷他人之愾。教育部若擬繼續推動實施「弱勢學生助學措施」,學校之負擔應有上限,超過學校負擔時,教育部應該予以補助。另外,學校對獎(助)學生之學業表現亦應有所要求(或要求其擔任學校工讀工作)。(劉三錡理事)

3. 幫助弱勢應屬內政部之責任,教育部目前的作法等於承擔了內政部的社會救濟責任。(陳振貴常務理事)

決 議:

同意以協進會名義提案全國大學校長會議-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討「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之不合理處。請劉三錡理事(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校長)協助修正提案之文字,並請理事長邀請私立大學協進會、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共同列為提案單位,以三協會名義提交110日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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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4)討論提案

案 由:

擬以本協進會名義提案全國大學校長會議,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討部頒9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說 明:

1. 教育部於94學年度結合「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推動實施「共同助學措施方案」。共同助學方案係針對弱勢學生就讀大專校院予以積極協助。95學年度,該方案之申請資格、補助標準不變,申辦程序經教育部酌作修正後,全案賡續實施。至9495學年度實施該方案所需經費,教育部雖規定各校實施經費總合高於學雜費總收入1%者,將酌予補助,惟據瞭解,獲得此項補助之學校,極為少數。

2. 96學年度該方案經教育部再加修訂,並更名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內容與前二年方案比較,已大幅提高補助金額,擴增補助項目並大幅降低補助門檻,致補助人數、補助經費激增。依報載教育部最近發布之數據,僅助學金一項(其他尚有生活學習奬助金、緊急紓困金及免費住宿等)公私立大專校院申請人數已由94學年度21,215人,躍增至96學年度為83,216人,增幅約4倍,補助經費由94學年度2.58億元,躍增至96學年度為11.24億元,增幅約4.4倍。而所需經費教育部雖允諾負擔部分,惟各校須自行負擔之數額,仍呈倍數增加。此種情形,顯然已經嚴重影響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之辦學品質。經進一步分析本方案對各類大專校院之影響,則對私立學校之影響遠大於公立學校(17);對技專校院之影響遠大於一般大學校院(12)。

3. 除上項補助人數、經費急劇擴增之外,下列問題亦有進一步審慎檢討之必要:

1)大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而財務自主乃大學自治之核心。本方案教育部在欠缺法源依據之下,以部函要求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負擔各項助學金,並規定其執行成效,將列入未來學雜費調整、大學校務評鑑、私校奬補助款核定之重要參考依據,顯然已違背大學法有關大學自治權之規定。

2)本方案屬政府意欲執行之社會福利政策,非屬各校之辦學內涵。依理,其經費應由政府自一般稅收中全額籌措支應。然依現行作法,政府政策美意,照顧少數學生,其所需經費卻須由學校自大多數一般學生所繳學雜費中予以承擔,實有悖常理。此外,本方案名為「共同助學」,隱含有由一般學生繳交之全額學雜費中共同負擔協助之意,所謂「協助」,理應出自「協助者」之意願,或須事先徵得「協助者」之同意,若需強制為之,則須立法規範。然本方案並未由各校徵得全體學生或家長之同意,亦未完成立法程序,以法規範之方式實施,殊欠妥適。而各校如配合執行此項政策,將來如有部分學生或家長提出質疑,學校將有違法之虞。

3)本方案於94學年度開始實施時,係與「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結合,然而三年以來,除極少數學校獲准微幅調漲學雜費之外,各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形同凍結,「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已胎死腹中,但各大專校院有關共同助學金之負擔,卻逐年呈倍數激增。另依9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內容說明,該計畫長遠目標,「將讓家庭年收入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據此推估,此項補助未來將依現況成長6倍以上,而補助總經費預估將超過70億元。此外,該計畫內容復說明,本方案經費除各校負擔之部分外,另需由教育部負擔之部分,將由教育部在對私校奬補助經費中提撥支應,如此一來一往,對各私立大專校院而言,無異雪上加霜,未來辦學更將面臨無以為繼之窘境。

4)依教育部部函,有關96學年度本「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之辦理方式,申請助學金之學生,將由各校造冊,送教育部查核後,於972月底通知各校,再由各校依各生扣除96學年度助學金後之金額,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此舉形同所有學校註冊繳費單應經教育部核定後,始得印發,除已嚴重侵犯大學自治權外,教育部亦有自行違反所定學雜費收費標準之嫌。

5)此外,依此項「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對於申請助學金補助之學生,並無任何學業或德行成績之要求。則本項助學金應純屬對社會上弱勢家庭之救助方案,其經費支出之本質,並無協助教育發展之功能,而應為社會福利範圍之社會救助支出,故應否由國家整體教育經費(包括教育部與公私立學校預算)中予以承擔,亦值斟酌。

4. 綜上說明,教育部所頒9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既無法源依據,復違大學法大學自治之精神,且更將嚴重影響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辦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故擬以本協進會名義於全國大學校長會議中提案,建議教育部應立即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96學年度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所需各項經費(包括助學金、生活學習奬助金、緊急紓困金,以及提供免費住宿所減少之學校收入),均不應責由學校承擔,亦不應由教育部自對私校奬補助款預算中調整支應,俾免影響各校辦學品質及學生權益。至96學年度實施本計畫所需經費,應請政府另行籌措,並全額負擔。

296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應由各大專校院本於自治權之精神,依教育部核定之學雜費收費標準印發,各項助學金則俟教育部籌款撥至各校後,再行轉發學生。

決 議:

照案通過,以協進會名義提報97110-11日假文化大學舉辦之全國大學校長會議討論,建請教育部自「政策面」檢討「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宜移請內政部處理,不宜影響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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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第4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2009630)提案討論

第二案: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措施學校支付超過一定金額時,請教育部予以補助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朝陽科技大學)

說 明: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措施主要用意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但自施行至今,學校每年支出以倍數成長,造成學校財務負擔,建議教育部予以補助,以減輕學校壓力。

辦 法:

學校學年度總支出超過學雜費收入1%時,請教育部就差額予以補助。

討 論:

(一)鍾任琴常務理事:以朝陽科大為例,助學金負擔由第1年之500萬預算暴增到第41,800萬元預算仍不足支應,對私立學校而言,助學金負擔飆增必定排擠到獎學金預算,使私校體質愈為不良。因此建議助學金超過特定額度(如:學雜費收入1%)時,請教育部就差額予以補助。

教育部長官回應(陳司長明印):

私立技專校院資源原本較少,學生家長社經背景亦較差,根據經驗私立技專校院學生需要助學者幾乎倍於私立普通大學。私立技職學校助學金負擔劇增的情況教育部長已了解,且同意對助學金超支學雜費收入較高比例之學校優先酌予補助,補助金額再行研議。

決 議:

(一)委員鼓掌同意建請教育部補助超額之助學金支出。

(二)請朝陽科技大學將本案文字及內容修飾完整後再由本會向教育部行文,建議研議補助超支之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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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第4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2009925)貴賓致詞

教育部技職司李副司長彥儀:

關於 貴會函請教育部對於共同助學金支出高於學雜費收入1%之學校予以全額補助乙案,因教育部對助學計畫補助已鉅,各校支出超過學雜費1%者無法再予補助。但各校所提撥緊急紓困金(含莫拉克風災受災救助)金額高於學雜費總收入1%者,可向教育部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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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第4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

20091225)與部長有約

提 問:

本會於98827以中私技協字第09800000280號函請教育部對於弱勢學生共同助學金支出高於學雜費總收入1%之大專校院,全額予以補助。教育部於98914函覆(台技()字第0980154935號),對於共同助學金支出高於學雜費收入1%之學校將不予補助。未來教育部對於弱勢學生共同助學金的補助政策,是否有新的政策能給予各校補助?

技職司陳司長明印:

1%之助學金部分自去年開始已逐漸由「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取代。技專校院學生社經背景較一般大學為差,弱勢學生比例較高,助學金負荷亦較重,目前教育部正研議相關具體協助方案,俟批定後公告。

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2008年1月全國大專校院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討「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96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200811011日)中國文化大學

提案討論

提案四


案 由:


為配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實施,業已大幅增加學生助學經費補助經費,如何避免因持續增加之弱勢助學經費,排擠其他教育資源,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討此計畫,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長榮大學、玄奘大學)、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


說 明: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說明:


一、協助經濟弱勢之學生安心就學,乃政府與教育單位之共同責任與德政。


二、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自96學年度起實施以來,業已大幅增加學生助學經費補助經費;以本校為例,本計畫96學年度符合申請人數,相較於95學年共同助學措施人數增加144人,人數成長率近1倍、金額則增加約3倍;尤其以大一新生申請人數為最多,大四人數最低。如此可預見未來三年申請補助人數及金額將大幅成長。


三、鑑於弱勢經濟學生輔助措施,乃各校配合教育部所訂之政策,國立大學則須自既有預算中調整,此舉對年度預算日漸短絀之大學經費,無疑將排擠教育資源之有效應用。


四、建請教育部召開「弱勢助學計畫」執行之檢討會議,理解各校辦理之難處,共謀改善之道;或全額補助國立與私立大學助學金與所需經費。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長榮大學)說明:


配合教育部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實施學生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之助學金、弱勢學生之生活學習獎助金、急難事故學生之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之免費住宿,但學校用在照顧學生的預算有限,本校往年要付出數百萬到本年度甚至上千萬的經費來直接補貼學生,如此排擠了各項獎助學金與工讀助學措施。


建議:


一、單以家庭年收入為審核標準,恐無法真正排富,建議增列不動產及現金存款利息所得納入查核依據。


二、在職專班等具有經濟能力學生是否應排除。


三、請考量學校經費預算有限。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達資源之有效應用及減輕對各校原有之獎助學金的衝擊。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玄奘大學)說明:


助學金之實施主要在於針對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的學生,依其所得多寡、就讀公校或私校給予不同之助學金,補助弱勢學生就學費用,減輕籌措學費負擔,但採用家庭年收入之審核依據,恐無法真正排富;且學校由學雜費3%~5%提供之獎助學金來實施本計畫,恐排擠其他獎助學金之經費,建議該款項應由政府之社福機構(單位)或教育部全額撥付,以避免由已繳交稅金之學生家長所繳之學雜費收入支付,始符合公平精神。


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說明:


一、教育部於94學年度結合「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推動實施「共同助學措施方案」。共同助學方案係針對弱勢學生就讀大專校院予以積極協助。95學年度該方案之申請資格、補助標準不變,申辦程序經教育部酌作修正後,全案賡續實施。至9495學年度實施該方案所需經費,教育部雖規定各校實施經費總合高於學雜費總收入1%者,將酌予補助,惟據瞭解,獲得此項補助之學校,極為少數。


二、96學年度該方案經教育部再加修訂,並更名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內容與前二年方案比較,已大幅提高補助金額,擴增補助項目並大幅降低補助門檻,致補助人數、補助經費激增。依報載教育部最近發布之數據,僅助學金一項(其他尚有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及免費住宿等),公私立大專校院申請人數已由94學年度21,215人,躍增至96學年度為83,216人,增幅約4倍,補助經費由94學年度2.58億元,躍增至96學年度為11.24億元,增幅約4.4倍。而所需經費教育部雖允諾負擔部分,惟各校須自行負擔之數額,仍呈倍數增加。此種情形,顯然已經嚴重影響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之辦學品質。經進一步分析本方案對各類大專校院之影響,則對私立學校之影響遠大於公立學校;對技專校院之影響遠大於一般大學校院。


三、除上項補助人數、經費急劇擴增之外,下列問題亦有進一步審慎檢討之必要:


(一)大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而財務自主乃大學自治之核心。本方案教育部在欠缺法源依據之下,以部函要求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負擔各項助學金,並規定其執行成效,將列入未來學雜費調整、大學校務評鑑、私校獎補助款核定之重要參考依據,顯然已違背大學法有關大學自治權之規定。


(二)方案屬政府意欲執行之社會福利政策,非屬各校之辦學內涵。依理,其經費應由政府自一般稅收中全額籌措支應。然依現行作法,政府政策美意,照顧少數學生,其所需經費卻須由學校自大多數一般學生所繳學雜費中予以承擔,實有悖常理。此外,本方案名為「共同助學」,隱含有由一般學生繳交之全額學雜費中共同負擔協助之意,所謂「協助」,理應出自「協助者」之意願,或須事先徵得「協助者」之同意,若需強制為之,則須立法規範。然本方案並未由各校徵得全體學生或家長之同意,亦未完成立法程序,以法規範之方式實施,殊欠妥適。而各校如配合執行此項政策,將來如有部分學生或家長提出質疑,學校將有違法之虞。


(三)本方案於94學年度開始實施時,係與「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結合,然而三年以來,除極少數學校獲准微幅調漲學雜費之外,各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形同凍結,「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已胎死腹中,但各大專校院有關共同助學金之負擔,卻逐年呈倍數激增。另依9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內容說明,該計畫長遠目標,「將讓家庭年收入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據此推估,此項補助未來將依現況成長6倍以上,而補助總經費預估將超過70億元。此外,該計畫內容復說明,本方案經費除各校負擔之部分外,另需由教育部負擔之部分,將由教育部在對私校獎補助經費中提撥支應,如此一來一往,對各私立大專校院而言,無異雪上加霜,未來辦學更將面臨無以為繼之窘境。


(四)依教育部函,有關96學年度本「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之辦理方式,申請助學金之學生,將由各校造冊,送教育部查核後,於972月底通知各校,再由各校依各生扣除96學年度助學金後之金額,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此舉形同所有學校註冊繳費單應經教育部核定後,始得印發,除已嚴重侵犯大學自治權外,教育部亦有自行違反所定學雜費收費標準之嫌。


(五)此外,依此項「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對於申請助學金補助之學生,並無任何學業或德行成績之要求。則本項助學金應純屬對社會上弱勢家庭之救助方案,其經費支出之本質,並無協助教育發展之功能,而應為社會福利範圍之社會救助支出,故應否由國家整體教育經費(包括教育部與公私立學校預算)中予以承擔,亦值斟酌。


辦 法:


綜上說明,教育部所頒9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既無法源依據,復違大學法大學自治之精神,且更將嚴重影響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辦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故建請教育部應立即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一、96學年度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所需各項經費(包括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以及提供免費住宿所減少之學校收入),均不應責由學校承擔,亦不應由教育部自對私校獎補助款預算中調整支應,俾免影響各校辦學品質及學生權益。建請教育部召開「弱勢助學計畫」執行之檢討會議,理解各校辦理之難處,共謀改善之道;至96學年度實施本計畫所需經費,應請政府另行籌措,並全額負擔。


二、96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應由各大專校院本於自治權之精神,依教育部核定之學雜費收費標準印發,各項助學金則俟教育部籌款撥至各校後,再行轉發學生。


意 見:


一、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張一蕃理事長:


(一)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於(97)年14會員大會取得64所會員學校共同意見,提出本項提案。依教育部所提幫助弱勢學生就學計畫是每個學校的責任,至於要幫助那些學生?如何幫助?是教育內涵的一部分,在大學法規定得很清楚,各大學對於如何幫助弱勢學生就學應有自主權,教育部規定各大學要幫助那些學生以及如何幫助,於適法性上有疑慮。


(二)目前的制度我們認為係屬於社會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對於經濟弱勢學生要求學校給予一定的補助且須由學校負擔,不論是由教育部補助金費或由學雜費收入支付,都不盡合理,.學費收入或教育部補助款應用來提昇所有學生的教學品質,不是用在少數弱勢族群的社會福利政策上。


(三)目前教育部用以衡量經濟弱勢學生係以所得為標準,亦無法明確判斷出真正需要補助的學生,因此不論由法或情的觀點,目前的方式確實有待商確。


二、育達商業技術學院劉三錡校長:


(一)教育部96學年度弱勢學生共同助學計畫並無法律依據,有違大學法第一條有關大學自治權之規定。


(二)該計畫96學年度估需總經費約30億元,較以往年度成長約45倍,尤其教育部政策上將持續擴大實施,而且教育部允若補助部分,又將從對私校獎補助款中調整支應,對私校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三)故本案建議教育部應全額負擔所需經費,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並應由各校按教育部核定之收費標準印製。


教育部何卓飛司長說明:


一、教育部推弱勢助學措施,性質上並非單純的社會福利政策,不論政府與學校都有社會責任與社會公益的義務,世界各大學也都有訂定對弱勢學生的學雜費優待減免措施。


二、目前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分擔方式,公立學校於預算內編列,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辦理,分級補助,不足差額部分由本部補助,並已實施二年。


三、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以申請人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為依據,未來將增加排富條款,將申請對象做一個嚴謹的規範之後應會降低補助範圍。


四、對於適法性問題,將請教相關法規會意見;同時本部也會邀集各大學就目前執行情形檢討改進。


決 議:


一、96學年度下學期仍請各校依核定後學雜費收費標準列印學雜費繳費單。


二、請教育部儘速召開檢討會議,對執行面產生的問題深入全面的檢討,再做進一步的決定。


權責單位:高教司(四科)、技職司


辦理情形:


一、目前各類助學措施,除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外,其餘各類學雜費減免、就學貸款之利息補貼皆由政府全數支應。另查目前163所大專校院中,學校所負擔助學金金額超過學雜費收入的3%者,僅13校,佔所有大專校院的7.98%。


二、為使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更臻完善,本部業參考學校及社會各界所提建議,將不動產、存款等納入所得之列計範圍。修正後之計畫增訂家庭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或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皆不得申領助學金。


三、業參採各界所提建議,規定學校得要求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除緊急紓困金外)補助者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由學校規劃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並視學習情形作為核給補助之參考,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學生可發揮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



來源:96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結論辦理情形(97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手冊-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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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檢討會議」記錄



會議時間:97318(星期二)下午130分至345

會議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20樓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高教司何司長卓飛   記錄:溫雅嵐小姐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到單

請假單位(人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部高教司王副司長俊權、劉專門委員姿君、張專門委員金淑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報告:(略)

叁、討論事項

案 由: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收入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自96學年度起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使計畫更臻完善,且大學校長會議亦建議本部於實施後召開檢討會議,爰彙整各校所提修正建議,並研商97學年度計畫修正事宜。


二、本案經彙整各校所提問題與建議修正事項(如附件)摘要如下:


(一)助學金申請資格審查標準僅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為依據,其公平性有待商榷。


(二)領取助學金之學生無須付出相對義務,造成申領者不勞而獲的偏差概念。


(三)政府對於學金之補助以不重複為原則,惟領有退輔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或各縣市清寒獎助學金者,亦可領取本計畫之助學金。


(四)計畫中未規範轉學生助學金之核撥、復學生復學時助學金之核發等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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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會議」記錄


會議時間:97414(星期一)下午2時至5

會議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2樓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高教司何司長卓飛(王副司長俊權代理) 記錄:溫雅嵐小姐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到單

請假單位(人員):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文藻外語學院、德霖技術學院、劉專門委員姿君、張專門委員金淑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報告:

一、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收入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自96學年度起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使計畫更臻完善,且大學校長會議亦建議本部於實施後召開檢討會議,爰彙整各校所提修正建議,於97318召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檢討會議。


二、針對各校所提意見,會中決議事項與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擬修正方向如下:


(一)關於公私立大專校院在弱勢助學經費負擔上的差距,本部將調查96學年度各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經費支出比例,擬定因應對策予以協助。


(二)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獎助金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除將申請人家庭之利息所得、不動產價值等納入家庭經濟條件列計範圍外,得要求學生符合一定成績條件及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學校並得視學習情形做為下學期核給助學金之參考。前開成績條件建議由本部統一訂定,至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及方式則授權學校規劃,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