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計畫及就學貸款等綜合業務研討會
【Q&A】
整體助學政策
Q1、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學校自籌經費比例過高,已排擠其他校內經費。教育部是否可以調整計畫中經費分擔金額或針對提撥經費超過一定比率的學校給予補助?
A1:
一、現行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相關助學措施可分為3類。第一類為學雜費減免補助金。其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主要是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心障礙人士及子女、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第二類為各項獎(助)學金:多由學校提供並自訂條件,主要係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第三類係屬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二、教育部前業配合「社會救助法」放寬我國貧窮線並將中低收入戶法制化,業依該法授權將中低收入戶學生納入學雜費減免對象。然依內政部查核數據,100學年度申領「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學生中,計有3,327名(具低收入戶資格者804人、中低收入資格者2,523人)具有低收/中低收減免資格。
三、考量各類學雜費減免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且其減免比率普遍優於助學金補助,爰建議各校每學期初鼓勵符合各類學雜費減免資格學生踴躍申請學雜費減免。教育部亦以101年8月21日臺高(四)字第1010152937號通函請各校配合辦理。
四、此外,教育部考量技專校院弱勢學生比例偏高,為免學校助學經費過高,排擠其他教育資源,教育部自99年度起,針對助學支出逾學雜費收入一定比例者,教育部酌予補助差額。針對國立技專補助「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支出逾學雜費收入9%者;而私立技專部分則補助「弱勢助學金」支出逾學雜費收入3%之學校。
五、專款補助僅屬暫時性之權宜措施,為建立合理且制度化之助學政策,教育部將持續整合各類助學措施,配合學雜費政策調整各類學雜費減免額度及條件,並明確界定政府—學校—學生之間相關權利及義務。
Q2、政府部門各項弱助措施是否可以重新整合,並於名稱上明確區隔「獎學金」及「助學金」?
A2:
一、教育部為使政府—學校—家庭—學生之間各項權利義務更為明確,持續研議將各項獎補助項目依其性質及用途明確定位。例如依據現行各項獎補助依給付性質區分,區分為「助學金」、「獎學金」、「工讀金」及「緊急紓困金」。助學金定位為弱勢助學,訂有各項社經條件,並以不得重複補助為原則;至獎學金則定位為獎優,各類社經條件學生均得申請,不限制申領件數。
二、為使資源更具層級並明確劃分權責,政府資源應集中挹注於弱勢學生之助學金,另由各校及民間團體依其經費規劃獎學金名額。以此原則區分,將可使政府、學校及民間團體等角色定位更為明確,另亦可促進各校間招生策略的良性競爭。此外,學生針對各項生活費之需求,可透過制度化之校內工讀,以勞務換取報酬;另針對特殊個案之情況,亦可透過緊急紓困金提供學生專案性之經費補助,以協助學生學業不受影響。
弱勢助學篇
<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
Q1、各校是否都應針對領取助學金的學生要求進行服務學習?
A1: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目的是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補助,至有關是否要求學校進行服務學習,各校得視實際情況妥為規劃,並非教育部硬性之要求。請各校規劃時應避免目的—手段的混淆。而且,即便要求學校服務學習,亦應符合教育部「程序明確」、「內容多元」、「時數合理」、「彈性制宜」及「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以避免造成監察院所質疑之「變相工讀」問題(案號:99教調49)。
二、本計畫相關補助與勞務間並無對價關係,故相關補助金額始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範免納所得(財政部96年10月17日 台財稅字第09604111470號函及97年5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0241440號函)。請各校應釐清相關補助之定位及性質,並妥為規劃。
Q2、服務學習因為不具強制力,在執行時針對部分心存僥倖的學生如何落實?
A2:
一、計畫中教育部僅就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訂定時數上限,作原則性之規範,賦予學校規劃時極大的彈性。且計畫中亦提供包括「內容多元」、「彈性制宜」或「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學校在面對個別學生不同情況均可參考。
二、部分學校規劃以扣留學生畢業證書等激進手段作為懲戒,此可預見將引發極大爭議。教育部一再強調,計畫中服務學習並非必然之條件,各校可視校內實際情形彈性規劃;倘若學校採取強制措施,將有監察院所提「變相工讀」之疑義。又因司法院釋字684號解釋已揚棄學校與學生間之特別權力關係,未來此等影響學生身分的處分,各校應更謹慎考量。
Q3、計畫中要求領取助學金學生之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所得級距有所差別,是否會衍生公平性的問題?
A3:
一、計畫中教育部僅就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訂定時數上限,作原則性之規範,賦予學校規劃時極大的彈性。且計畫中亦提供包括「內容多元」、「彈性制宜」或「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學校在面對個別學生不同情況均可參考。
二、本計畫相關補助與勞務間並無對價關係,故相關補助金額始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範免納所得(財政部96年10月17日 台財稅字第09604111470號函及97年5月20日 台財稅字第09700241440號函)。
三、再者,若各校依據學生領取助學金高低而有差別性待遇,則導致家庭收入越低之學生,將進行時數越多之服務學習。此種情況極不合理,將使家庭收入低的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請各校應釐清相關補助之定位及性質,並妥為規劃。
Q4、計畫中針對服務學習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均有規定時數之上限,是否會衍生各校間或各院系所間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A4:本計畫相關補助與勞務間並無對價關係,亦不納所得,如前面詳述請參考。若學校若釐清相關補助之性質及定位,自然沒有所謂「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Q5、若學生如法完成校內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是否得以每小時150元按比例核發?
A5:
一、生活助學金係以全額獎學金精神規劃,相關補助與勞務間並無對價關係,故相關補助金額始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範免納所得(財政部96年10月17日 台財稅字第09604111470號函)。若以時薪概念設算按比例核發,將有違相關函示之精神。
二、若遇特殊個案,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但核發金額仍應不低於每月新臺幣6,000元。
Q6、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有關排除「具工作能力」之限制,是否限縮各校規劃彈性及學生申請之機會?
A6:考量多校反映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以過於限縮各校辦理之彈性,且部分規定如有關「社會救助法」中之「具有工作能力」等項目亦逐步於相關法規中鬆綁修正,本計畫業於101學年度授權各校針對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自行訂定,以維持各校規劃及執行之彈性。
<住宿優惠>
Q7、外籍學生申請住宿優惠時無法提出相關所得證明,如何判斷其經濟狀況?
A7:
一、住宿優惠之對象為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然現行「社會救助法」外籍人士/學生並無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故無法申請本計畫住宿優惠補助。
二、然擴大招收境外學生為教育部既定政策,有關外籍學生住宿問題各校應納入相關招生之配套措施妥為規劃。
Q8、學校能否自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保留床位之上限?
A8:具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份之學生,為「社會救助法」中法定身分,學校均應優先提供此類身分學生有效及完善之照顧;一般生若有特殊經濟狀況,除校內住宿外,學校亦可考量酌予補助校外住宿之費用,以減輕學生負擔。
<其他>
Q9、助學金扣除下學期仍有餘額時應於期初撥付學生;但是如屆時教育部補助款項尚未撥款,學校該如何處理?
A9:如補助學生助學金金額扣除下學期應繳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若有經費困難可專案報部。
Q10、計畫中學生成績之限制是否會影響部分因生活費日夜工讀之弱勢學生權益?
A10:本計畫申請條件成績標準訂為60分,對於高教而言僅屬基本門檻,若連此門檻都無法達到,則有失本計畫「助學」之意旨。所以考量未來競爭力及就業力,教育部建議學生仍應以學校課業為主,切莫本末倒置。
Q11、學生上下學期轉學時,兩校經費如何分擔?
A11: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於系統登錄,倂請轉出學校於系統註銷該生資料。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如有公私立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並由轉入學校依計畫中「經費分擔」之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如有差額,私立學校由教育部補助,公立學校由自籌款支應。
【學校提問】
助學政策篇
問題1【提問學校:交通大學】
「高等教育券」,又是一項美意,然~
(1)現有學雜費減免模式,已能達到補助學生之效,再加上「高等教育券」是否有疊床架屋之虞。
(2)科長於說明時,說明因學雜費減免於學雜費單上減免後金額無法有實質感受,其實這部份於學雜費繳費單上明列原學雜費金額-應減免金額=應繳金額,實質感受亦可於現有制度下有憑據。
(3)發放高等教育券,合格學生前來領取,受補貼學生感受是否會更好,這值得商榷。
(4)高等教育券欲提昇學生就讀私立技職院校之誘因,似乎太為牽強。符合減免條件者,予以學雜費減免,則已可提昇後段邊緣學生繼續就學,似乎不需高等教育券來提昇效果。對於社會中弱勢族群應該予以補助就濟,是可以肯定的。但各項政策間之關聯性及效果,建議應通盤考量。
教育部回應:
教育部有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三大類助學措施,未來高等教育券應整合前述各項助學措施規劃;惟現行包括高等教育券之定位尚不明確,如到底應全面發放(著重教育選擇權)抑或應排富(著重弱勢助學),應配合我國社會福利及助學政策整體規劃。
教育部將優先推動5歲幼兒免學費及十二年國教,發放高等教育券政策仍將納入教育部政策規劃參考研議。
問題2【提問學校: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高等教育券似無必要,原因
(1)獎助範圍可由減免學雜費,或獎助學金等來包括,除非能更優待,否則純為“有感”,實無必要。
(2)同學可能會被貼標籤,可能會自卑或很驕傲(因為有關係,透過關係或隱藏收入取得使用獎助學金,較不公開。
教育部回應:
教育部有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三大類助學措施,未來高等教育券應整合前述各項助學措施規劃;惟現行包括高等教育券之定位尚不明確,如到底應全面發放(著重教育選擇權)抑或應排富(著重弱勢助學),應配合我國社會福利及助學政策整體規劃。
教育部將優先推動5歲幼兒免學費及十二年國教,發放高等教育券政策仍將納入教育部政策規劃參考研議。
問題3【提問學校: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是否會推動「教育券」?如何推動?
教育部回應:
教育部有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三大類助學措施,未來高等教育券應整合前述各項助學措施規劃;惟現行包括高等教育券之定位尚不明確,如到底應全面發放(著重教育選擇權)抑或應排富(著重弱勢助學),應配合我國社會福利及助學政策整體規劃。
教育部將優先推動5歲幼兒免學費及十二年國教,發放高等教育券政策仍將納入教育部政策規劃參考研議。
弱勢助學篇
Q1 【提問學校:聖約翰科技大學】
(一)工讀金的運用是專為校內工讀金的報酬所用,若教育部所言是所謂勞務及對價關係,如此是否會有需要替學生(工讀生)承擔勞健保之義務?這樣亦會增加學校的經濟負擔及業務壓力。(曾經有學校被勞工局關切)
(二)弱勢助學的服務學習執行方式,如果沒有一點強制性的依據,如應戒畢業生不得禁止領取畢業證書等,學生可以無須遵守承諾,如此會養成學生投機心態,對其他信守規範的同學亦有失公平,也會帶來負面教育的影響。
(三)所謂「弱勢」資格的認定,在法另上(審核)是否可以更加的公平(嚴謹),身為學校第一線的承辦人員的感受(發現),有些學生家庭環境頗優,而其心態為
“不領白不領”,對於服務學習時數的執行也不配合,這樣的助學美意讓人質疑,對於其他真正弱勢的學生亦產生不良的影響。
A1:
一、校內各種勞動類型是否適用勞基法等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由勞政機關就其指揮監督的僱傭關係、勞務及薪資的對價關係及有無相關法令排除的限制,予以個案事實認定。若為固定一定期間工讀之學生,此類工讀學生與學校之間為勞雇關係,與一般受雇勞工無異,投保單位(公私立大專校院)皆應依規定為其辦理加保勞工保險。(96年9月29日 台高通字第0960123814號函)
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目的是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補助,至有關是否要求學校進行服務學習,各校得視實際情況妥為規劃,並非教育部硬性之要求。請各校規劃時應避免目的—手段的混淆。而且,即便要求學校服務學習,亦應符合教育部「程序明確」、「內容多元」、「時數合理」、「彈性制宜」及「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另司法院釋字684號解釋業揚棄學校與學生間之特別權力關係,未來有關學生事務之處理,各校應更謹慎為之。故有關禁止學生領取畢業證書等規定,影響學生身份甚鉅,是否合宜請學校審慎考量。
三、目前各項補助項目之財產數額,多透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來協助查調。然查調結果是否能如實反映現況,與我國稅制有絕對的關係;然而現行稅制對於所謂「地下經濟」所得並無法完全掌握,所以教育單位目前僅能就各項應查核人口、標準等事項力求落實,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Q2 【國立政治大學】
感謝教育部及中興大學,這次研討會的內容規劃、場地使用、流程安排及志工協助等,都非常地妥適,令人感謝。而對於學務承辦人(尤其是新接業務者)對於政府的整體助學措施也有助於全貌的瞭解,日後不管是回學校後在第一線執行業務及規劃校方的配套助學方案,都有很大幫助,再次感謝。有關弱勢助學計畫中的生活助學金部份,有下列問題
(一)「生活助學金」措施目的,既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所以學校「應」安排其服務學習,所以建議可以明訂「時薪」,或乾脆修訂為「安排學生工讀」,使學生確實建立以勞務換取酬金之對價概念,以及權利義務對等觀念,而不要讓學生有不勞而獲之觀念,使「生活助學金」之概念明確的不同於「助學金」。
(二)目前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可否改以每月計算其時數上限,讓學生利於搭配其課業學習時間之安排。另,本校也有學生建議,期可以放寬時數至90小時,是否可行?因為平時學期中課程很滿(輔系或雙主修),只有暑期才有較多時間,所以希望放寬暑期之時數。
(三)有關「高等教育券」之措施,樂觀其成。藉此教育券之推出,好好地整合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計畫,相信不但在政策上是整合資源且去蕪存菁,且讓民眾耳目一新,且比較「有感」。否則一般學生及家長沒有具體的感受,且不知惜福感恩社會救助之資源。
(四)實際執行上可藉由社區之鄰、里長來發放,一方面連結及建立社區之關懷聯絡網,畢竟教育不是只有教育部、學校有責任,最根本的責任還是在家庭,但如今家庭經濟既已陷入弱勢狀態,社區之關懷力量就應積極介入,而不是讓人感覺這是一個冷漠疏離的社會。鄰、里長既能扮演選舉樁角之角色,相信也能協助關懷及發放教育券。
A2:
一、生活助學金與一般工讀助學金不同,生活助學金與生活服務學習間並無對價關係,這是財政部於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同意本項所得免納所得之要件(96年11月5日 台高(四)字第0960164896號函)。故學校若以時薪計價,雖能便宜行事,然不符合本計畫定位。至若有關權利義務對等或以勞務換取補助等觀念,則屬於一般工讀之概念,亦有衍生所得稅問題,請學校務必釐清兩者之差別。
二、為避免學生未服務時數累積於期末或月底,導致無法如期完成,相關時數仍建議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以避免後續學校執行上之爭議。另外,基本上本計畫中各項補助措施與各校規劃之(生活)服務學習,兩者間並無對價關係,故學生領取補助金額與服務時數間並無關連,學校可針對因課業問題而有時數執行困難之學生於時數上提供更為彈性或減免之配套措施。
三、感謝學校之建議,高等教育券將審慎評估現有助學措施及經費後推動;另外為建立全面協助弱勢民眾之管道,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1條規定,相關人員(含教育、社工及村里幹事等)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可依「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100年5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071029號函)
Q3 【雲林科技大學】
弱勢助學條件限制,我建議取消「學業成績」這塊,學生家境不好,會選擇打工,相對花在課業上時間就短,接下來結果學生成績不容易好轉,這樣學生家境不好,但因為「學業成績」未達標準,無法申請弱勢助學,使得學生不得不靠打工方式應付支出,如此「惡性循環」相信也不是您們希望見到。以上建議,供教育部長官參考。
A3: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所訂前一學期學業成績應不低於60分之規定,係為維持本計畫「助學」之終極目標,況且60分對於大專校院而言應僅屬基本門檻,若連此門檻都未達到,則學生應檢討是否應將時間及心思重新置於學業上,此對於未來其畢業後之競爭力才有所助益,切勿本末倒置。
Q4 【學校:文藻外語學院】
一、「弱勢助學查詢系統」及「政府各類助學措施整合平台」如有編修,請於來文附件(作業須知)標註修正處或以文字簡要提示修編處,俾利儘快完成相應(校方)系統修改。
二、「弱勢助學資格查詢系統」,學生關係人建請比照「政府各類助學措施整合平台」開放輸入非本國籍家長(或監護人)之居留證號碼,目前是否有此功能並不確定。
三、應畢生或於學年結算弱勢助學金後辦理休、退學學生,校方與該生於其申請弱勢助學金時均已簽立切結,且均依
鈞部建議辦理校內說明會(針對服務內容另行召開說明會),而學生確未依約(切結)履行,又要求校方不得依此規範學生於離校前完成其累積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除對其他依約完成之學生不公平,亦對學生的品德教育有負面效果。
四、弱勢助學金家庭成員列計,建議比照現行學雜費減免作法認定家長離異學生之監護人(依戶籍謄本所載之學生撫養人)。
A4:
一、嗣後相關系統作業須知修正教育部配合辦理;另現行「弱勢助學資格查詢系統」業以開放登錄外籍人士在臺居留統一證號(10碼 ),請各校自行至系統登錄,俾利後續查核所得。若有操作問題,請洽系統諮詢服務專線(02)2392-8953及2392-8975。
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目的是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補助,至有關是否要求學校進行服務學習,各校得視實際情況妥為規劃,並非教育部硬性之要求。請各校規劃時應避免目的—手段的混淆。而且,即便要求學校服務學習,亦應符合教育部「程序明確」、「內容多元」、「時數合理」、「彈性制宜」及「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另司法院釋字684號解釋業揚棄學校與學生間之特別權力關係,未來有關學生事務之處理,各校應更謹慎為之。故有關禁止學生領取畢業證書等規定,影響學生身份甚鉅,是否合宜請學校審慎考量。
三、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查調所得應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至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以提供學校彈性處理之權限。學雜費減免屬政府之法定義務,條件審核上較為嚴謹;而弱助計畫係為未取得相關資格證明之學生提供之補助,故若實務上有個別情況,學校可依相關佐證資料或校內審核程序認定並給予協助,惟相關書面資料應留校備查。
Q5 【學校: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案由>目前有民眾投書部長信箱,對於本校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關於「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部份規定有疑義。其中指出本校「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服務時數,視每學期住宿公告一般房減免額度除以200核計」,有違教育部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
<本校見解>經討論認為,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之費用,均來自一般生所繳之學雜費,若再行調整折抵服務時數,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恐造成一般生另類相對的剝奪感。是否能因學校類型、學生數規模、資源補助及地域關係等因素配合相關政策進行因地制宜之調整與修正。本校基於前述各大學間之資源差異,恐無法與各大學進行齊頭式之調整與修正。
A5: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目的是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補助,至相關衍生之勞務與受惠之補助間並無對價關係。但是本案學校以「除以200」之設算方式,係以「時薪」之概念規劃而有違計畫之定位,並不妥當。而為因地制宜且因校置宜,各校要求服務時數之高低,當然得根據學校區位、公私立別或相關標準訂定之,並無所稱齊頭式調整之問題。
Q6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所謂「弱勢學生」?真的都弱勢嗎?資格太寬鬆,實在沒幫助到真正弱勢學生。學生拿LV和IPhone,結果資格判定居然是30萬以下!!!甚至學生拿35,000元去買機票出國玩!!看我們的納稅血汗錢如此被糟蹋,真令人寒心!!!
另外,服務學習時數請取消或直接規定 “應” 服務,不是 “得” 服務,避免造成各校困擾。
A6:
一、現行各項補助項目之財產數額,多透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來協助查調。然查調結果是否能如實反映現況,與我國稅制有絕對的關係;然而現行稅制對於所謂「地下經濟」所得並無法完全掌握,所以教育單位目前僅能就各項應查核人口、標準等事項力求落實,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此外,鑑於各校學生屬性及校園客觀條件均有所差異,故基於政策衡平性,相關作法不宜硬性規定,應因校置宜,以保持各校規劃之彈性。
"邊緣"家庭怎麼辦?中低收申請不到、也沒有特殊境遇;小孩逐漸長大.考上公立學校也負擔不起大專的學費及一切生活開銷!為了全家生活得過,不繼續讀書也罷!一般人家都過得很据拮,真難渡過這一龐大的負擔。對國家政府很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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