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係於民國901221日修正發布,迄今已逾10年,為健全國立大學財務會計及稽核制度、提高校務基金使用彈性及重視績效責任、配合學校實務運作精簡國有財產的處理流程、放寬基金運用範圍並強化大學自主能力,所以擬具該條例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校務基金來源分為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自籌收入2類,新增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為自籌收入,修正部分自籌收入項目之名稱以符實務,並定明政府科研補助之意涵。(修正條文第3)

二、定明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設置、任務,及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及稽核事項,以取代原有之經費稽核委員會功能,促進內部控制機制之健全化。(修正條文第5條至第8)

三、定明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修正條文第9)

四、定明校務基金投資程序、修正投資資金來源及可投資項目。(修正條文第10)

五、定明校務基金應以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財務狀況妥為規劃,並將教育績效目標納入財務規劃報告書公告周知;次年度並應公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修正條文第11)

六、定明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制及執行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自籌收入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13)

七、簡化行政處理流程,定明國立大學校院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仍應踐行國有財產法第37條所定程序外,得免依該程序辦理,而逕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14)

八、以國立大學校院名義設立並於捐助章程明定由大學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為當然董事之財團法人,應踐行財務報告之義務並受管理委員會之監督,且國立大學校院不得藉由該財團法人承攬公民營機構委託之研究或產學合作案。(修正條文第15)

九、增訂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6)




102/12/25)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財政、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中央研究院、新聞局、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體育委員會、教育部主管、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原子能委員會主管[均含附屬單位決算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部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暨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等部分)

報告單位:審計部審計長林慶隆






201319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教育部將成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報告書」網站專區


為使對國立大學財務資訊更貼近利害關係人之需求,各校應改善校務基金資訊公開之頻率及內容,為改善校務基金資訊公開之頻率及內容,本部業委託國立政治大學研擬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報告書格式及範例,作為自102年起,各校定期公開財務績效的統一範本,另本部將成立網站專區以利社會大眾查詢。

請教:教育部網站專區將於何時發表?
 

2013114)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01090007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01-14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900520

回覆內容:

您好,
感謝您對高等教育的關心,所詢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網站專區,謹說明如下:

本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目前納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並配合大學自籌經費財務會計之鬆綁,俾使學校具有提升校務基金績效之利基及一致性規範,本績效報告書將俟「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要求各校公開其財務績效報告書,並於本部網站專區公開。

敬祝 順利
教育部




基金鬆綁落實大學自主

政策論述》建立學校競爭優勢

現象1 校務基金的管與不管

現象2 程序簡化增彈性

現象3 放寬基金投資限制

高教論壇 > 校務基金條例修正建議


政策論述》 建立學校競爭優勢

撰文/高教司科長曾新元科員紀盈如

觀察鄰國高等教育政策的推動,提升大學經營績效及財務自主成為近年高等教育政策核心;例如2003年英國政府鬆綁大學學雜費政策,促使學校增加經費自籌能力;2004年日本國立大學全面行政法人化,促使大學財務、經營及人事權自主化;2008年南韓參照日本法人化模式,將首爾大學轉型為行政法人以提升競爭力。這些案例的推動,係各國政府考量大學的整體競爭力,奠基在高效率的人事、財會決策及運作,因此,促使一連串高等教育制度的革新及改革。

在無國界的全球高等教育競爭環境下,我國高等教育亦進行切合國際趨勢的相關改革,如88年國立大學經費從原先公務預算制度,全面實施校務基金運作,以增加學校經費運用彈性及提升經營效率,因此,本文將就我國校務基金的推動過程、面臨困境及未來調整方向等相關議題,進行相關分析及說明。

校務基金的推動

過去我國大學校院預算及財務運作係採公務預算制度,其經費來源主要由政府編列預算,國庫統收統支,學校不需要另行負擔財源,且當年度未使用完畢的經費,如欲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則須經核准保留,未保留者,均全數繳入國庫;然隨著教育環境的改變,高等教育迅速擴張,國內大學院校的數量亦急速增加,75學年度尚只有105所大學院校,至102學年度已增加為161所,導致教育資源嚴重稀釋,在有限的教育資源分配情況下,大學因公務預算制度缺乏創造財源的積極性及節約成本的觀念,同時受限於預算支用的規範,使得大學財務運作僵化,長期運作下來,大學不但無法發展其特色,教育品質及辦學績效亦面臨衝擊與考驗。

為解決公務預算制度所帶來的限制,發展出具特色及競爭力的大學,教育部於88年頒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並於90年進行第一次修訂,而校務基金制度的施行,主要精神在於鬆綁政府對大學財務運作的限制,提高自主性並紓解政府財政壓力,同時為使大學經營有效率,規範各校應建置內部控制制度,並受教育部監督。而校務基金制度實施至今已逾11年,檢視其執行成效如下:

1)學校自籌經費能力提升 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公務預算制度時期,大學經費由政府編列 預算,而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後,其經費來源除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外,放寬學校得以推廣教育、建教合作、場地設備管理、捐贈、孳息等5種收入方式作為自籌經費,大學肩負廣籌財源的責任,使得財務規劃較具整體性,提升資源使用的有效性。檢視90年至101年度國立大專校院校務基金國庫補助及學校自籌經費決算情形(不含頂尖及卓越計畫),可以得知,學校自籌經費數從288.8億元成長至632.3億元,占總收入的比例從40.5%提升至57.5%;而國庫補助經費雖從423.9億元提高至466.7億元,但占總收入的比例從59.5%降至42.5%,顯示大學財務自籌能力已有明顯提升的趨勢。

2)學校財務自主運作:

經費運用彈性化採行公務預算制度時,學校無法於預算項目外從事其他投資行為,而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以後,學校得針對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購買公債、國庫券或短期票券、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項目進行投資,另以捐贈收入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不但活化校務基金收支運用管 理,更利於學校校務的發展。

學校5項自籌收入得以支應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具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講座經費、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出國旅費、公務車輛採購及汰換、新興工程等項目,並不受預算法等相關法令限制,提高了大學自主權及減少行政流程。



面臨困境

校務基金的實施,雖使大學財務獲得部分鬆綁,運作上亦較過去彈性,但在實際執行上,仍有部分面向需進行檢討,目前所面臨的難題如下:

1)財務規劃與辦學績效未透明 未受大眾檢驗:

大學財務運用應秉持「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的原則,然現今學校在執行經費時,常存在著許多名目用途不清的問題,把錢浪費在 不必要的建設或設備上,造成資源浪費,學生及家長繳納相關費用,卻無法真正享受應有的權利,再加上社會大眾無法有效獲得大學辦學績效的相關資訊,更無法了解財務規劃及支用的合理性,乃不符合社會期望。

2)學雜費未配合教育成本調整 弱化大學財務自主:

大學教育品質的良窳常與教學成本支出的多寡有關,而學雜費收入對學校而言是提高服務品質的重要關鍵,88年全面實施校務基金 制度後,大學須負擔財源,為提供優質的教育 品質與教學環境,大學乃提出調漲學雜費的訴求,惟政府考量「學校教學成本」、「受教者負擔能力」以及「社會觀感」,對於大學學雜費收入仍有其管制政策。因此,在大學學雜費無法依辦學成本而隨之調整的情況下,弱化了學校自籌經費的能力。

3)大學內控未健全 財務稽核效能不彰:

大學被賦予財務自主的同時,亦應做好內部控制,始能提升校務基金使用的效率與效能,目前大學雖設有管理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作為內控機制,進行財務監督與管理,惟近年來仍有媒體報導部分國立大學校院教授涉有發 票或收據核銷不實案件,經檢視大學內部控制制度,其成員大部分皆由學校教師兼任,各司其職,在審查學校所辦理的各項經費採購、驗收及核銷等事宜時,由於不熟悉相關法令規定,及缺乏財務管理與稽核領域的專業背景,容易有誤蹈法網的情形產生,無法真正發揮業務稽核功能,損害學校形象。

未來調整方向

隨著時代的變遷,我們所處的教育環境正面臨著國際教育市場的競爭與挑戰,而檢視我國大學校院所實施的校務基金制度,雖使學校財務得以彈性運作,但仍有許多問題待解決,現行條例顯然已不敷現實所需;然為因應全球化及環境快速變遷的衝擊,大學必須享有更多的財務自主性,政府也應再次鬆綁法令制度,始能有效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大學亦必須有所回應,自負績效責任,強化內部稽核制度,使之永續經營。

未來教育部將針對《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就其整體架構及績效責任進行修法,未來改革方向如下:

1)財務透明公開 課予學校績效之責:

為促進高教的效率與效能,課以辦學績效責任,未來大學應將財務規劃報告書與績效報告書公告周知,俾利外界監督其校務基金使用效益,以提高財務運作透明化的程度,同時也有助於大學在提升內部辦學績效之餘,更能追求外部聲望,增進社會公信力。

2)增加財源收入 擴大投資資金來源:

由於大學學雜費調漲一直是社會高度關切的議題,政府考量弱勢學生經濟負擔能力及回應社會期望,對於學雜費仍規範一定比例的調整幅度,然為避免大學財務運作有入不敷出的窘境,未來將放寬學校自籌經費項目,並得以自籌經費進行投資,使學校能積極擴充財源,讓基金收入更能充裕,以解決教育資源不足的問題,促使校務未來發展。

3)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引進專業財務稽核人力:

有效的內部控制是維持大學永續經營與確保財務自主的基石,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得以持續運作,各大學校院得有常設型稽核單位,並進用具財務管理與稽核專業背景的人才,以解決現行教師財務稽核專業知能不足的問題,藉以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發揮其功效。

在全球化競爭下,各國無不致力於資源投入及教育制度改革,以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強化國際競爭力,我國亦是如此,透過競爭型計畫,如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典範科技大學計畫等,協助大學提升教學及研究品質,然大學要永續經營及發展特色,仍必須藉由法令制度的權力下放,才能使大學真正自負經營績效之責,而這最主要牽涉的議題莫過於是大學的財務制度問題,政府也積極檢討現行相關法令,未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法通過後,將賦予大學更多財務自主權利,並透過內部控制機制監督大學整體財務運作,期許大學能真正財務自主,迎接未來更多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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