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為「補習教育法」及相關法律修正案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相關法律修正草案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1021211日)


教育部對於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大學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專科學校法第五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9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0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3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之書面報告【下載





<目前大專校院學生人數統計,不含附設進修專校、進修學院>

行政院會(102-08-29)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案名稱修正為「補習教育法」,將進修教育回歸各級學校相關教育法令規範,刪除現行條文中有關進修教育之規定。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八年全文修正以來,期間歷經數次部分條文之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鑑於社會環境變遷、相關教育政策變革與社會對補習教育應適度規範之關切及呼聲,有通盤檢視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法名稱修正為「補習教育法」。

二、因高中職以上進修學校之進修內涵,不同於國中小補習學校對已逾學齡者所進行之補習教學,爰將進修教育回歸各級學校相關教育法令規範,刪除現行條文中有關進修教育之相關規定,並明定補習教育之類型及內容。(修正條文第三條)
~以下略~



大學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大學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為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將刪除進修學校設立之規定,回歸各級學校法規範,爰擬具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大學得辦理進修教育,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設進修學院或由院、系、所、學位學程設在職進修專班,並授予學位;進修及推廣教育之設立、變更、停辦、招生、境外教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轉型為專科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保障。(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二、 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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