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沿革
特殊教育法 第三十條(0860422全文修正)86年5月14日 公布
條文
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特殊教育法 第九條(0981023全文修正)98年11月18日 公布
條文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外,刪除第二句中「視需要」文字,並增訂中央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費及業務經費等規定。
特殊教育法第九條修正草案【蔣乃辛委員等25人提案】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101年10月10日)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3982號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101年12月19日)
教育部對於「特殊教育執行成效及未來政策規劃」(包含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平等事項)及立法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鄭麗 君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楊麗環等35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書面報告【下載】
(2012-12-20 )中國時報【管婺媛/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初審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將特殊教育經費從法定所占教育預算四.五%,提高到五.五%。教育部預估,直轄市國立高中職改隸後,教育部要達到四.五%標準,已需另籌十一億元,如今若要達到五.五%,預計還要再籌措十九億元,一共要籌措卅億元。
根據教育部統計,國內身心障礙等特教學生人數逐年成長,全國已有十一萬五千餘位學前至大專校院年齡層的特教學生,但根據現行《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教生教育經費僅占中央政府教育主管預算四.五%,國民黨立委蔣乃辛提案將比率提高到五.五%。
蔣乃辛昨天表示,特教生是最弱勢的一群,特教經費卻嚴重不足;如師生比例,特教生學前年齡層是一比二十、國小一比八、國中一比六、高中一比十一,整體而言是一比十,可見特教老師負擔超高。若提高到五.五%,特教經費每年至少多出十幾億元,用以補足人力,能保障特教生受教權。朝野立委皆支持蔣的提案,昨日委員會初審通過修正草案。
根據教育部評估,五都直轄市國立高中職改隸後,教育部若要達到原先四.五%標準,已要額外籌措十一億元;若法定額度調高到五.五%,預計總共要籌措卅億元。
*特殊教育法第九條修正案未通過
*特殊教育法第九條修正案未通過
教育部預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
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未列特殊教育經費
教育部(101-11-15 )臺會字第1010916973號:
有關本部102年度預算案中「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工作計畫項下編列特殊教育經費525,903千元,主要係補助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辦理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教育所需經費。至於是否比照原住民教育經費於預算書予以註明,本部將審酌研議。
【103年度】教育部預算「總說明」伍、其他事項
一、特殊教育經費10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表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546,397千元。
表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546,397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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