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98年4月23日97學年度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配合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協助本校領取弱勢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藉以回饋學校及社會。
第二條:為免影響學生課業,同時養成學生獨立自主精神,生活服務學習之工作範圍為協助處理校內各學術單位臨時性、特定性及事務性等工作。
第三條:請領弱勢助學金經教育部核定之同學,當學年須提供生活服務學習時數50小時。
第四條:申請學雜費減免之低收入戶學生,免繳全學年住宿費,當學年須於各宿舍提供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25小時,每學年合計50小時。
第五條:生活服務學習期間以每學年第二學期為限,但應屆畢業生於當年5月31日前應完成服務時數;其餘學生應於當年6月30日前完成服務時數,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年申請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第六條:任用單位應指定專人指導,考核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工作內容以不妨礙學生課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學生不得以服務為由而缺課。
第七條:服務之學生須於服務之時間內填寫簽到(退)紀錄表,由任用單位簽證。
第八條:任用單位於每月十日前結算上月服務時數,填寫「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統計表」,傳送至生輔組彙整陳報教育部。
第九條:本項生活服務學習係以服務回饋為性質,不另支時薪。
第十條: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98年4月23日 97學年度學務會議通過
103年5月28日 102學年度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配合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協助本校領取弱勢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藉以回饋學校及社會。
第二條 為免影響學生課業,同時養成學生獨立自主精神,生活服務學習之工作範圍為協助處理校內各學術或行政單位臨時性、特定性及事務性等工作。
第三條 請領弱勢助學金經教育部核定之同學,當學年須提供生活服務學習時數50小時。
第四條 申請學雜費減免之低收入戶學生,免繳全學年住宿費,當學年須於各宿舍提供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25小時,每學年合計50小時。
第五條 生活服務學習期間以每學年第二學期為主,但應屆畢業生於當年6月30日前應完成服務時數;其餘學生應於當年8月31日前完成服務時數,未完成者,不得要求延期完成,且不得申請下學年度的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
第六條 任用單位應指定專人指導,考核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工作內容以不妨礙學生課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學生不得以服務為由而缺課。
第七條 服務之學生須於服務之時間內填寫「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簽到記錄表」,由任用單位簽證。
第八條 任用單位於每年8月31日前結算所有學生之服務時數,並將簽到記錄表傳至生輔組彙整。
第九條 本項生活服務學習係以服務回饋為性質,不另支時薪。
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