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097991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九十九年九月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145106C號令增訂發布第4-1條條文
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20148739B號令修正發布第1、4-1、17條條文;增訂第4-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30065446B號令修正發布第5、6、8、10、16條條文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30180164B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2014-01-16)教育部凍漲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 影響私校辦學品質 監察院糾正
(2014-01-10)學費漲定了?! 教部推新公式挨批黑箱【壹電視Next TV】
大專五大協會發表聯合聲明
(2014-01-10)學雜費大學達共識 建立常態調整機制【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總統馬英九在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上,提出學雜費調整建議,被媒體報導為「漲久人民就習慣了」,對此,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葛自祥代表公私立大學五大協會,發表聯合聲明,期望落實建立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
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葛自祥指出,總統馬英九在全國校長會議上提出學雜費調整議題,是希望即早建立學雜費常態調整機制,但卻受到外界誤解,葛自祥表示,他與國立大學、科技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以及專科學校教育聯盟達成共識,發表五大協會聯合聲明,他表示,學雜費是大學辦學的主要來源之一,為維持教學品質,降低社會成本,應建立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但在調整同時,希望有三項配套措施,各大學應該財務透明機制,讓社會了解學校辦學績效,應強化大學的社會責任,讓國立大學多招收弱勢學生,教育部應加強弱勢助學措施,增加弱勢學生補助,保障弱勢學生就學的機會。
至於保障弱勢生就學所需預算,建議政府另行編列。葛自祥強調希望學雜費調整透過公開透明方式,建立常態性機制,不要每年為調漲爭辯,至於多久調整一次,可再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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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102年度工作報告
一般行政事項:
(摘錄與學雜費相關者)
教育部於102年1月7日邀集三大協進會,就「常態性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進行意見交換,本會由臺灣大學羅清華副校長、本會秘書長蔡連康副校長代表與會,會議達成共識如下:
(一)大學財務報表如何更簡單扼要、透明,讓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
一目瞭然,此部分委請淡江大學組小組研議。
(二)媒體宣傳與溝通部分,委請世新大學組小組研商,並擬具實施步驟與方案。
(三)調整學雜費政策面宣導部分,請三大協進會共策共勵,必要時請校長們配合,並支持教育部共同努力。
教育部於102年3月11日請本會推薦代表2名出席102年3月14日研商有關大專校院財務資訊公開事宜會議,本會推薦國立臺灣大學湯明哲副校長及國立政治大學蔡連康副校長代表出席。有關會議決議,請各協進會指派一所學校製作「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架構表及簡報檔」乙事,本會由國立政治大學製作,並依教育部函示,於102年5月15日陳報教育部,由該部彙整其他協進會製作架構表及簡報檔,俟教育部指示再進行後續事宜,如有需各校配合再轉請各會員學校知悉。
教育部為研商「是否適度揭露學校辦學資訊,公開大專校院招生註冊率」乙案,函請本會提供意見,本會業於102年10月7日以Email函請各會員學校提供卓見,並於102年10月21日回覆教育部,共有18校贊成,6校不贊成及5校有其他建議。
教育部於102年11月7日更正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本會業於 102年11月11日以國協字第 1020028092號函轉各會員學校知悉。
教育部部長於102年12月17日召開「自由經濟貿區及學雜費調整之相關議題」,邀集五大協進會之理事長及一名會員代表,本會由吳理事長思華與臺北藝術大學楊其文校長共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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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
(2013/04/23)教育論壇:教育部何以自陷困境?【羅德水】台灣立報
(2013/03/06)「常態性調整學費」搞錯了什麼?【公共論壇/張道琪】苦勞網
(2012/09/25)學費原來這樣漲:教育部的學費調整機制【公共論壇/張道琪】苦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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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上學期學雜費凍漲
101年4月2日教育部長蔣偉寧宣布,大專校院101學年度上學期學雜費凍漲,102年2月開始的下學期,規畫讓大學自主調整,並報教育部核備;同時將邀集學生、學者等成立專案委員會,半年內擬定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讓大學在規定的規範內自主決定。
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基礎研究專案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共計17條,其第5條重點:教育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或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基本調幅,逾2.5%者,以2.5%計。
蔣偉寧說,學雜費是否調整,也不是一個公式來決定,未來如果拉平公私立大學學費,對國立大學補助就可以減少,並且補助弱勢生。
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案
(2014-01-17)102學年度第2學期大專校院學雜費審議結果【教育部】
102學年度第2學期計有淡江大學、實踐大學、世新大學等3校提出學雜費調整之申請,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共15人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逐案進行嚴謹審議結果,不同意3校之調漲案。
教育部表示,淡江大學及實踐大學因助學金占獎助學金比率不符助學指標「獎助學金之助學金比率逾70%」之審議基準;世新大學則因「研議公開程序」未完備,審議小組會員建議研議公開過程宜有更嚴謹的處理流程,並重視與學生溝通的品質,例如增加公開說明會辦理場次及提高學生參與度等,因此不同意3校所提調漲案。
學雜費是大學辦學主要收入來源之一,為考量學校的永續發展及維繫教學品質,教育部仍將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並與各界溝通,以建立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為目標,讓學校可依校務發展,合理調整學雜費。教育部強調在學雜費調整的同時,亦將規劃下列配套措施:
(一)要求大專校院應落實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透明的機制,讓社會大眾清楚瞭解學校辦學績效。
(二)強化國立大學的社會責任,讓國立大學多招收弱勢學生。
(三)加強弱勢助學措施,增加對弱勢學生的補助,保障弱勢學生的就學機會。
歷年學雜費基本調幅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等疑義
(2013年10月20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疑義
1、依據教育部函文:「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即30%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2、上開「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係100年統計資料(1.29%),似應採用101年統計資料(-1.60%)。
(2013年10月23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0200015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0-23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9046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0月20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詢問有關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計算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式之計算方式為30%物價指數年增率加35%勞工薪資年增率加35%可支配所得年增率。本部公布下學年度基本調幅時間為當年度3月,就該時間點所公布之指標數據,係採前1年度物價指數年增率、前1年度可支配所得年增率與前2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計算,也就是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1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以上說明,提供參考
敬祝 平安健康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2013年10月23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錯誤
1、依據102-10-23臺教高字第10200909046號說明:「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1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2、上開說明有張冠李戴之誤,正確計算數據應為:「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1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0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參考:
100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0.81%)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0.96%)+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85%)+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4.34%)
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0.95%)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42%)+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0.2%)+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錯誤】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7%)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正確】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0.75%)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60%)
(2013年10月28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0230039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0-28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0月23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反映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試算錯誤案,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本部以往公布下學年度基本調幅時間為當年度3月,就該時間點所公布之指標數據,係採前1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前2年度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與前1年度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計算。
二、因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年1月即公告,當時行政院主計總處前1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尚未對外公告,因此引用前2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試算,前次回函(10200909046號)並未對此時間差加以說明,特予補充,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謝謝您的來信指教
敬祝 平安快樂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2013年10月30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告
1、依據102-10-28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說明:「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年1月即公告」及「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2、中央社102-10-30新聞稿:「蔣偉寧說,常態性機制還要到立法院專案報告,目前學校可依舊有方案申請調整學費,一般學校最高漲幅是1.77%,辦學績優的學校調幅可達3.54%;但目前還未有學校提案到教育部;若收到提案,也不會阻擋,將按現行程序處理」。【http://www.cna.com.tw/news/aEDU/201310300334-1.aspx】
3、疑問
(1)請問「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年1月公告之日期文號?
(2)102年6月28日臺教高(一)第1020095348號函「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有誤,蔣偉寧部長似仍不知道?
(3)基本調幅「重新核算」後,學校提案處理程序?
參考:102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案
【大葉大學】調幅1.77%(基本調幅1.77%*1)
(102年7月5日)大葉大學102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
(102年7月10日)大葉大學102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公聽會
(102年7月15日)行政會議審議:102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不調整
【實踐大學】調幅3.45%~3.5%(基本調幅1.77%*2)
(102年10月4日)實踐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第一次會議
(102年10月15日)實踐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說明會(高雄校區)
(102年10月16日)實踐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說明會(台北校區)
(102年10月29日)實踐大學102學年度學雜費調整第二次說明會
【世新大學】調幅2.65%(基本調幅1.77%*1.5)
(102年10月3日)世新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
(102年10月14日)世新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公開說明會
(102年10月18日)世新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決策會議,決議:規劃舉辦第二次公聽會
【中華大學】調幅1.77%(基本調幅1.77%*1)
(102年10月11日)中華大學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
(102年10月16日)中華大學102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公聽會
(102年11月11日)中華大學102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公聽會
(102年11月18日)中華大學102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公聽會
(2013年11月18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0300062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1-18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9322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0月31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詢問有關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告案,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本部於本(102)年1月份業透過立法院答詢及媒體回應方式說明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另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及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分別於102年6月18日及19日來函詢問102學年度基本調幅,本部以102年6月28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095348號函復,基本調幅為1.77%,復於102年11月7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更正基本調幅為0.75%。
二、基本調幅更正後,各大專校院如擬調整學雜費,程序上仍須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同時學校報部後,本部將依前開辦法第14條規定,籌組學雜費審議小組審議。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快樂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2013年11月12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
1、依據102-10-28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說明:「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2、依據102-06-06「教育部公布101學年度技專校院各項評鑑結果」新聞稿,計有東方設計學院「影視藝術系」、台灣觀光學院「觀光餐旅科」、台東專科學校「文化創意設計科」等須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以東方設計學院為例,該校『藝術學院-影藝系及表演藝術學位學程』依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20096862號函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2條第五項規定,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1.77%。
3、疑問
(1)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為0.75%,則原將基本調幅誤為1.77%之相關函文,是否應作廢或更正?
(2)上開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之學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參考:
教育部公布101學年度技專校院各項評鑑結果(102-06-06)
東方設計學院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表
附註:
東方設計學院102學年度「影視藝術系及表演藝術學位學程」學雜費收費標準
【錯誤】調降1.77%,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53,900元調減為52,946元。
【正確】調降0.75%,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53,900元調減為53,496元。
*其差額(學校短收)約為550元
(2013年11月13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1120017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1-13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09610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2年11月12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等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所詢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疑義,本部高等教育司業已修正且已函知大專校院五大協進會在案。
二、另學校因評鑑成績致調降學雜費,其學雜費調幅是否另案處理,本部將錄案辦理,謝謝您的建議。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喜樂
教育部敬上
(2013年11月17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基準
1、依據100-04-18「大專校院學雜費是否確定不調漲」報告:
-98學年度:學校依法有調漲學雜費的機會(基本調幅0.29%)……,決定全面不調漲。
-99學年度:由於經濟景氣仍未復甦,同時基於協助學生考量,維持學雜費不調漲政策。
-100學年度:依公式核算基本調幅僅為0.81%,可調整金額僅數百元……。
2、依據101-04-02「學費調漲及高等教育資源分配原則與方式之檢討」報告:
-101學年度的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6%(100學年度的0.81% + 加上101學年度的0.95%)
3、依據102-04-17「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報告:
-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調降學雜費,其降幅為1.76%。
4、疑問
(1)教育部所稱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6%,實為該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二者似未明確加以區分?
(2)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調降幅度為1.76%,而非「基本調幅」0.95%,該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3)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經重新核算為0.75%,則教育部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參考: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
第九條:「學校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第十二條第四項:「前項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附註:
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錯誤】調降1.76%,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45,055元調減為44,262元。
【正確】調降0.95%,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45,055元調減為44,627元。
*其差額(學校短收)為每學期365元,迄今3學期(101-1、101-2、102-1)合計1,095元
(2013年11月19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1170016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1-19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2年11月17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等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所詢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6%,實為該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二者似未明確加以區分乙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1.76%則為調整幅度上限。
二、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調降幅度為1.76%,而非「基本調幅」0.95%,該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乙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
三、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經重新核算為0.75%,則教育部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乙節,查「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9條規定:「學校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爰是否公告,本部將另為考量,謝謝您的相關建議。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喜樂
教育部敬上
(2013年11月26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違失
1、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7日函:「前於102年6月28日公布之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為1.77%,因計算公式中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資料有誤,應更正為0.75%」。
2、依據102年11月18日臺教高字第10200909322號回復:「本部於本(102)年1月份業透過立法院答詢及媒體回應方式說明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
3、疑問
(1)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核算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基本調幅),由原先公布之基本調幅1.77%(高於歷年基本調幅)更正為0.75%,其間偏差竟多達1.02%,可謂貽笑大方。堂堂中央主管機關竟發生如此違失,教育部實應引以為鑑,加強行政作業流程之管控!
(2)行政院主計總處係於每月下旬發布「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教育部所稱於102年1月份業「說明」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當時主計總處尚未發布101年全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然教育部進行試算時,實應參考101年1至10月或是1至11月之統計資料,不應貿然誤用前一年(100年)數據!
(3)如目前(102年11月底)進行試算,103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預估」約為0.47%,其依據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2年1-10月)為0.84%、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101年)為1.72%、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02年1-9月)為-1.10%。如屆時(103年2月底)102年全年統計資料全部發布後,正式核算之學雜費基本調幅或較「預估值」有所增減,然亦不致於有巨大偏差!
(4)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調降部分校系學雜費,然而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調降幅度誤為1.76%、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調降幅度誤為1.77%,顯為與法不合,教育部是否已為必要之改正?
參考:
1、修正「受雇員工薪資調查」名稱為「受僱員工薪資調查」訊息公告
為配合行政院統一各部會施政報告用詞,自97年7月1日起修正「受雇員工薪資調查」為「受僱員工薪資調查」,調查結果與報告亦配合修正。
2、行政院主計總處每月下旬發布「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新聞稿
-2012/12/22新聞稿:101年1至10月實質平均薪資較上年同期減少2.04%
-2013/01/22新聞稿:101年1至11月實質平均薪資較上年同期減少1.98%
-2013/02/26新聞稿:101年全年實質平均薪資較100年減少1.60%
(2013年11月27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1260005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1-27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10033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1月26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反映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試算錯誤案,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有關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更正案,本部於102年11月7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更正基本調幅為0.75%,謝謝您的指正。
二、103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之試算,本部將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2年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101年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後,再行試算公告。
三、針對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共計4校學雜費調降案,本部業於102年11月19日以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回復。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快樂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2013年11月28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說明
1、教育部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進行「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基礎研究專案」,原定執行期間自101年5月15日起至當年11月15日止(共6個月),其最終目標為完成「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全盤修法,然而該方案於研議期間即因各方反對而難產,研究期程已延宕經年,更導致該辦法修法受阻。
2、教育部對於以下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與「累積基本調幅」疑義事項,尚未提出完整說明:
(1)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
-102年11月19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回復:「本部將另為考量」。
(2)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之學校,是否應即改正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102年11月13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610號回復:「本部將錄案辦理」。
3、疑問
(1)中國時報102年6月7日「社論:學雜費調整應該回歸市場機制」一文指出:「學雜費無法自主調整,其實是教育部未依法行政的後果…」。故教育部為避免行政怠惰之譏,應遵循「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及依法行使裁量權,如認定該辦法有窒礙難行之處,似宜先行著手修訂部分條文。
(2)參照「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九條規定,前一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者,教育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教育部前於101年4月公開說明101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但今年卻只公布102學年度「基本調幅」,迄未說明「累積基本調幅」,教育部似宜公開說明其所持理由。
(3)教育部已更正102學年度「基本調幅」,因102學年度第2學期擬調整學雜費之學校尚未報部審議,尚只是「烏龍」一場。但教育部已針對101、102學年度共計4校因評鑑成績採行調降學雜費處分,其調降幅度發生錯誤,則為已發生「違法」事實,敬請
教育部提供「改正」處理情形之說明?
(2013年12月6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1280020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2-06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10103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2年11月28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大專學雜費調整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辦理,惟98學年度起因遇國際金融海嘯及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等經濟因素,近4年各大專校院共體時艱均未調漲學雜費。為了學校的永續發展,建置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學雜費調整機制有其必要。
二、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新年增率核算,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95%,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75%。依同法第9條規定,學校前一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
三、有關學雜費調降幅度之處理係採「學年度」,依同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四、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如意
教育部敬上
*RICE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第1次滿意度調查表填寫結果 (填寫時間:2013-12-06 16:27:57)
親愛的民眾,若以1至10分評(分數愈高表示愈滿意),請問您對於本部這次回復信件的各種表現評幾分?
1.「速度」評分:2 分
2.「態度」評分:1 分
3.「專業度」評分:1 分
4.「解決問題程度」評分:1 分
5.「整體滿意度」評分:1 分
請說明評分原因或其他建議:完全未針對疑問提出說明
如未具體回覆 有關違法事實將建請監察院查處
(2013年12月10日)教育部二度回復
信件編號:201311280020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2-10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10103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2年11月28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於12月6日回覆在案。您來信所提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大專學雜費調整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辦理,惟98學年度起因遇國際金融海嘯及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等經濟因素,近4年各大專校院共體時艱均未調漲學雜費。為了學校的永續發展,建置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學雜費調整機制有其必要。
二、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新年增率核算,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95%,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75%。依同法第9條規定,學校前一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
三、有關學雜費調降幅度之處理係採「學年度」,依同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四、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如意
教育部敬上
*RICE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第2次滿意度調查表填寫結果 (填寫時間:2013-12-10 14:42:28)
親愛的民眾,若以1至10分評(分數愈高表示愈滿意),請問您對於本部這次回復信件的各種表現評幾分?
1.「速度」評分:3 分
2.「態度」評分:1 分
3.「專業度」評分:1 分
4.「解決問題程度」評分:1 分
5.「整體滿意度」評分:1 分
請說明評分原因或其他建議:完全未針對疑問提出說明
有關違法事實將投書行政院長信箱 同時陳請監察院查處
(2013年12月21日)RICE投書行政院「院長信箱」
主旨:有關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失情事,敬請查明處理。
說明:
一、本人日前七度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請問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疑義等情,然教育部回覆時,卻迄未說明「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法事實之處理情形(如附件)。
二、教育部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公布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然其計算公式引用之統計數據明顯有誤,經本人提出質疑後,該部已於102年11月7日發函更正為0.75%。但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因評鑑成績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7%顯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75%);另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6%亦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95%)。
三、教育部依法處分學校調降學雜費,其連續兩年調降幅度均有誤,乃為違法之事實,該部自應為必要之改正。然而本人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提出疑問,該部竟交由被檢舉發生錯誤之業務單位(技職司)回覆,且一再迴避說明是否將依法改正之處理情形,甚而率爾結案,實有違「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附件:教育部「部長信箱」投書與回覆(計七次)
參考: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處理作業要點
99年10月15日教育部台秘企字第0990167984號函訂定
101年12月6日教育部臺秘企字第1010228688號函修正第4點、第5點
(2013年12月30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2230013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2-30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10777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2月23日寄給行政院院長的信,已轉由本(教育)部處理。
來信詢問有關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第12條第4項規定,學雜費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因此101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上限為0.95%,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上限則為0.75%。
二、針對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共計4校學雜費調降案,是否另案處理降幅事宜,本部業於102年11月13日函復說明將錄案辦理,由於該案刻正辦理中,若您欲瞭解後續辦理進度或情形,可來電向本部詢問(聯絡電話:77365889)。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健康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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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097991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九十九年九月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145106C號令增訂發布第4-1條條文
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20148739B號令修正發布第1、4-1、17條條文;增訂第4-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30065446B號令修正發布第5、6、8、10、16條條文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30180164B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2014-01-16)教育部凍漲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 影響私校辦學品質 監察院糾正
(2014-01-10)學費漲定了?! 教部推新公式挨批黑箱【壹電視Next TV】
大專五大協會發表聯合聲明
(2014-01-10)學雜費大學達共識 建立常態調整機制【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總統馬英九在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上,提出學雜費調整建議,被媒體報導為「漲久人民就習慣了」,對此,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葛自祥代表公私立大學五大協會,發表聯合聲明,期望落實建立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
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葛自祥指出,總統馬英九在全國校長會議上提出學雜費調整議題,是希望即早建立學雜費常態調整機制,但卻受到外界誤解,葛自祥表示,他與國立大學、科技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以及專科學校教育聯盟達成共識,發表五大協會聯合聲明,他表示,學雜費是大學辦學的主要來源之一,為維持教學品質,降低社會成本,應建立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但在調整同時,希望有三項配套措施,各大學應該財務透明機制,讓社會了解學校辦學績效,應強化大學的社會責任,讓國立大學多招收弱勢學生,教育部應加強弱勢助學措施,增加弱勢學生補助,保障弱勢學生就學的機會。
至於保障弱勢生就學所需預算,建議政府另行編列。葛自祥強調希望學雜費調整透過公開透明方式,建立常態性機制,不要每年為調漲爭辯,至於多久調整一次,可再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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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102年度工作報告
一般行政事項:
(摘錄與學雜費相關者)
教育部於102年1月7日邀集三大協進會,就「常態性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進行意見交換,本會由臺灣大學羅清華副校長、本會秘書長蔡連康副校長代表與會,會議達成共識如下:
(一)大學財務報表如何更簡單扼要、透明,讓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
一目瞭然,此部分委請淡江大學組小組研議。
(二)媒體宣傳與溝通部分,委請世新大學組小組研商,並擬具實施步驟與方案。
(三)調整學雜費政策面宣導部分,請三大協進會共策共勵,必要時請校長們配合,並支持教育部共同努力。
教育部於102年3月11日請本會推薦代表2名出席102年3月14日研商有關大專校院財務資訊公開事宜會議,本會推薦國立臺灣大學湯明哲副校長及國立政治大學蔡連康副校長代表出席。有關會議決議,請各協進會指派一所學校製作「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架構表及簡報檔」乙事,本會由國立政治大學製作,並依教育部函示,於102年5月15日陳報教育部,由該部彙整其他協進會製作架構表及簡報檔,俟教育部指示再進行後續事宜,如有需各校配合再轉請各會員學校知悉。
教育部為研商「是否適度揭露學校辦學資訊,公開大專校院招生註冊率」乙案,函請本會提供意見,本會業於102年10月7日以Email函請各會員學校提供卓見,並於102年10月21日回覆教育部,共有18校贊成,6校不贊成及5校有其他建議。
教育部於102年11月7日更正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本會業於 102年11月11日以國協字第 1020028092號函轉各會員學校知悉。
教育部部長於102年12月17日召開「自由經濟貿區及學雜費調整之相關議題」,邀集五大協進會之理事長及一名會員代表,本會由吳理事長思華與臺北藝術大學楊其文校長共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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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
(2013/04/23)教育論壇:教育部何以自陷困境?【羅德水】台灣立報
(2013/03/06)「常態性調整學費」搞錯了什麼?【公共論壇/張道琪】苦勞網
(2012/09/25)學費原來這樣漲:教育部的學費調整機制【公共論壇/張道琪】苦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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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上學期學雜費凍漲
101年4月2日教育部長蔣偉寧宣布,大專校院101學年度上學期學雜費凍漲,102年2月開始的下學期,規畫讓大學自主調整,並報教育部核備;同時將邀集學生、學者等成立專案委員會,半年內擬定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讓大學在規定的規範內自主決定。
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基礎研究專案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共計17條,其第5條重點:教育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或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基本調幅,逾2.5%者,以2.5%計。
蔣偉寧說,學雜費是否調整,也不是一個公式來決定,未來如果拉平公私立大學學費,對國立大學補助就可以減少,並且補助弱勢生。
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案
(2014-01-17)102學年度第2學期大專校院學雜費審議結果【教育部】
102學年度第2學期計有淡江大學、實踐大學、世新大學等3校提出學雜費調整之申請,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共15人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逐案進行嚴謹審議結果,不同意3校之調漲案。
教育部表示,淡江大學及實踐大學因助學金占獎助學金比率不符助學指標「獎助學金之助學金比率逾70%」之審議基準;世新大學則因「研議公開程序」未完備,審議小組會員建議研議公開過程宜有更嚴謹的處理流程,並重視與學生溝通的品質,例如增加公開說明會辦理場次及提高學生參與度等,因此不同意3校所提調漲案。
學雜費是大學辦學主要收入來源之一,為考量學校的永續發展及維繫教學品質,教育部仍將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並與各界溝通,以建立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為目標,讓學校可依校務發展,合理調整學雜費。教育部強調在學雜費調整的同時,亦將規劃下列配套措施:
(一)要求大專校院應落實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透明的機制,讓社會大眾清楚瞭解學校辦學績效。
(二)強化國立大學的社會責任,讓國立大學多招收弱勢學生。
(三)加強弱勢助學措施,增加對弱勢學生的補助,保障弱勢學生的就學機會。
歷年學雜費基本調幅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等疑義
(2013年10月20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097991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九十九年九月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145106C號令增訂發布第4-1條條文
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20148739B號令修正發布第1、4-1、17條條文;增訂第4-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30065446B號令修正發布第5、6、8、10、16條條文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30180164B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2014-01-16)教育部凍漲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 影響私校辦學品質 監察院糾正
(2014-01-10)學費漲定了?! 教部推新公式挨批黑箱【壹電視Next TV】
大專五大協會發表聯合聲明
(2014-01-10)學雜費大學達共識 建立常態調整機制【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總統馬英九在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上,提出學雜費調整建議,被媒體報導為「漲久人民就習慣了」,對此,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葛自祥代表公私立大學五大協會,發表聯合聲明,期望落實建立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
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葛自祥指出,總統馬英九在全國校長會議上提出學雜費調整議題,是希望即早建立學雜費常態調整機制,但卻受到外界誤解,葛自祥表示,他與國立大學、科技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以及專科學校教育聯盟達成共識,發表五大協會聯合聲明,他表示,學雜費是大學辦學的主要來源之一,為維持教學品質,降低社會成本,應建立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但在調整同時,希望有三項配套措施,各大學應該財務透明機制,讓社會了解學校辦學績效,應強化大學的社會責任,讓國立大學多招收弱勢學生,教育部應加強弱勢助學措施,增加弱勢學生補助,保障弱勢學生就學的機會。
至於保障弱勢生就學所需預算,建議政府另行編列。葛自祥強調希望學雜費調整透過公開透明方式,建立常態性機制,不要每年為調漲爭辯,至於多久調整一次,可再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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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102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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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102年度工作報告
一般行政事項:
(摘錄與學雜費相關者)
教育部於102年1月7日邀集三大協進會,就「常態性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進行意見交換,本會由臺灣大學羅清華副校長、本會秘書長蔡連康副校長代表與會,會議達成共識如下:
(一)大學財務報表如何更簡單扼要、透明,讓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
一目瞭然,此部分委請淡江大學組小組研議。
(二)媒體宣傳與溝通部分,委請世新大學組小組研商,並擬具實施步驟與方案。
(三)調整學雜費政策面宣導部分,請三大協進會共策共勵,必要時請校長們配合,並支持教育部共同努力。
教育部於102年3月11日請本會推薦代表2名出席102年3月14日研商有關大專校院財務資訊公開事宜會議,本會推薦國立臺灣大學湯明哲副校長及國立政治大學蔡連康副校長代表出席。有關會議決議,請各協進會指派一所學校製作「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架構表及簡報檔」乙事,本會由國立政治大學製作,並依教育部函示,於102年5月15日陳報教育部,由該部彙整其他協進會製作架構表及簡報檔,俟教育部指示再進行後續事宜,如有需各校配合再轉請各會員學校知悉。
教育部為研商「是否適度揭露學校辦學資訊,公開大專校院招生註冊率」乙案,函請本會提供意見,本會業於102年10月7日以Email函請各會員學校提供卓見,並於102年10月21日回覆教育部,共有18校贊成,6校不贊成及5校有其他建議。
教育部於102年11月7日更正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本會業於 102年11月11日以國協字第 1020028092號函轉各會員學校知悉。
教育部部長於102年12月17日召開「自由經濟貿區及學雜費調整之相關議題」,邀集五大協進會之理事長及一名會員代表,本會由吳理事長思華與臺北藝術大學楊其文校長共同出席。
公共論壇
(2013/04/23)教育論壇:教育部何以自陷困境?【羅德水】台灣立報
(2013/03/06)「常態性調整學費」搞錯了什麼?【公共論壇/張道琪】苦勞網
(2012/09/25)學費原來這樣漲:教育部的學費調整機制【公共論壇/張道琪】苦勞網
101學年度上學期學雜費凍漲
101年4月2日教育部長蔣偉寧宣布,大專校院101學年度上學期學雜費凍漲,102年2月開始的下學期,規畫讓大學自主調整,並報教育部核備;同時將邀集學生、學者等成立專案委員會,半年內擬定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讓大學在規定的規範內自主決定。
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基礎研究專案
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基礎研究專案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共計17條,其第5條重點:教育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或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基本調幅,逾2.5%者,以2.5%計。
蔣偉寧說,學雜費是否調整,也不是一個公式來決定,未來如果拉平公私立大學學費,對國立大學補助就可以減少,並且補助弱勢生。
(2014-01-17)102學年度第2學期大專校院學雜費審議結果【教育部】
102學年度第2學期計有淡江大學、實踐大學、世新大學等3校提出學雜費調整之申請,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共15人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逐案進行嚴謹審議結果,不同意3校之調漲案。
教育部表示,淡江大學及實踐大學因助學金占獎助學金比率不符助學指標「獎助學金之助學金比率逾70%」之審議基準;世新大學則因「研議公開程序」未完備,審議小組會員建議研議公開過程宜有更嚴謹的處理流程,並重視與學生溝通的品質,例如增加公開說明會辦理場次及提高學生參與度等,因此不同意3校所提調漲案。
學雜費是大學辦學主要收入來源之一,為考量學校的永續發展及維繫教學品質,教育部仍將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並與各界溝通,以建立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為目標,讓學校可依校務發展,合理調整學雜費。教育部強調在學雜費調整的同時,亦將規劃下列配套措施:
(一)要求大專校院應落實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透明的機制,讓社會大眾清楚瞭解學校辦學績效。
(二)強化國立大學的社會責任,讓國立大學多招收弱勢學生。
(三)加強弱勢助學措施,增加對弱勢學生的補助,保障弱勢學生的就學機會。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等疑義
(2013年10月20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疑義
1、依據教育部函文:「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即30%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2、上開「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係100年統計資料(1.29%),似應採用101年統計資料(-1.60%)。
(2013年10月23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0200015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0-23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9046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0月20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詢問有關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計算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式之計算方式為30%物價指數年增率加35%勞工薪資年增率加35%可支配所得年增率。本部公布下學年度基本調幅時間為當年度3月,就該時間點所公布之指標數據,係採前1年度物價指數年增率、前1年度可支配所得年增率與前2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計算,也就是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1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以上說明,提供參考
敬祝 平安健康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2013年10月23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錯誤
1、依據102-10-23臺教高字第10200909046號說明:「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1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2、上開說明有張冠李戴之誤,正確計算數據應為:「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1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0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參考:
100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0.81%)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0.96%)+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85%)+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4.34%)
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0.95%)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42%)+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0.2%)+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錯誤】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7%)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正確】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0.75%)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60%)
(2013年10月28日)教育部回復
(2013年10月28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0230039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0-28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0月23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反映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試算錯誤案,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本部以往公布下學年度基本調幅時間為當年度3月,就該時間點所公布之指標數據,係採前1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前2年度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與前1年度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計算。
二、因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年1月即公告,當時行政院主計總處前1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尚未對外公告,因此引用前2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試算,前次回函(10200909046號)並未對此時間差加以說明,特予補充,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謝謝您的來信指教
敬祝 平安快樂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2013年10月30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2013年10月30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告
1、依據102-10-28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說明:「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年1月即公告」及「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2、中央社102-10-30新聞稿:「蔣偉寧說,常態性機制還要到立法院專案報告,目前學校可依舊有方案申請調整學費,一般學校最高漲幅是1.77%,辦學績優的學校調幅可達3.54%;但目前還未有學校提案到教育部;若收到提案,也不會阻擋,將按現行程序處理」。【http://www.cna.com.tw/news/aEDU/201310300334-1.aspx】
3、疑問
(1)請問「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年1月公告之日期文號?
(2)102年6月28日臺教高(一)第1020095348號函「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有誤,蔣偉寧部長似仍不知道?
(3)基本調幅「重新核算」後,學校提案處理程序?
參考:102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案
【大葉大學】調幅1.77%(基本調幅1.77%*1)
(102年7月5日)大葉大學102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
(102年7月10日)大葉大學102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公聽會
(102年7月15日)行政會議審議:102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不調整
【實踐大學】調幅3.45%~3.5%(基本調幅1.77%*2)
(102年10月4日)實踐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第一次會議
(102年10月15日)實踐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說明會(高雄校區)
(102年10月16日)實踐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說明會(台北校區)
(102年10月29日)實踐大學102學年度學雜費調整第二次說明會
【世新大學】調幅2.65%(基本調幅1.77%*1.5)
(102年10月3日)世新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
(102年10月14日)世新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公開說明會
(102年10月18日)世新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決策會議,決議:規劃舉辦第二次公聽會
【中華大學】調幅1.77%(基本調幅1.77%*1)
(102年10月11日)中華大學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
(102年10月16日)中華大學102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公聽會
(102年11月11日)中華大學102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公聽會
(102年11月18日)中華大學102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公聽會
(2013年11月18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0300062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1-18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9322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0月31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詢問有關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告案,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本部於本(102)年1月份業透過立法院答詢及媒體回應方式說明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另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及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分別於102年6月18日及19日來函詢問102學年度基本調幅,本部以102年6月28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095348號函復,基本調幅為1.77%,復於102年11月7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更正基本調幅為0.75%。
二、基本調幅更正後,各大專校院如擬調整學雜費,程序上仍須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同時學校報部後,本部將依前開辦法第14條規定,籌組學雜費審議小組審議。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快樂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2013年11月12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
1、依據102-10-28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說明:「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2、依據102-06-06「教育部公布101學年度技專校院各項評鑑結果」新聞稿,計有東方設計學院「影視藝術系」、台灣觀光學院「觀光餐旅科」、台東專科學校「文化創意設計科」等須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以東方設計學院為例,該校『藝術學院-影藝系及表演藝術學位學程』依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20096862號函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2條第五項規定,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1.77%。
3、疑問
(1)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為0.75%,則原將基本調幅誤為1.77%之相關函文,是否應作廢或更正?
(2)上開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之學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參考:
教育部公布101學年度技專校院各項評鑑結果(102-06-06)
東方設計學院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表
附註:
東方設計學院102學年度「影視藝術系及表演藝術學位學程」學雜費收費標準
【錯誤】調降1.77%,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53,900元調減為52,946元。
【正確】調降0.75%,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53,900元調減為53,496元。
*其差額(學校短收)約為550元
(2013年11月13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1120017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1-13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09610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2年11月12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等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所詢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疑義,本部高等教育司業已修正且已函知大專校院五大協進會在案。
二、另學校因評鑑成績致調降學雜費,其學雜費調幅是否另案處理,本部將錄案辦理,謝謝您的建議。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喜樂
教育部敬上
(2013年11月17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基準
1、依據100-04-18「大專校院學雜費是否確定不調漲」報告:
-98學年度:學校依法有調漲學雜費的機會(基本調幅0.29%)……,決定全面不調漲。
-99學年度:由於經濟景氣仍未復甦,同時基於協助學生考量,維持學雜費不調漲政策。
-100學年度:依公式核算基本調幅僅為0.81%,可調整金額僅數百元……。
2、依據101-04-02「學費調漲及高等教育資源分配原則與方式之檢討」報告:
-101學年度的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6%(100學年度的0.81% + 加上101學年度的0.95%)
3、依據102-04-17「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報告:
-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調降學雜費,其降幅為1.76%。
4、疑問
(1)教育部所稱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6%,實為該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二者似未明確加以區分?
(2)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調降幅度為1.76%,而非「基本調幅」0.95%,該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3)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經重新核算為0.75%,則教育部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參考: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
第九條:「學校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第十二條第四項:「前項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附註:
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錯誤】調降1.76%,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45,055元調減為44,262元。
【正確】調降0.95%,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45,055元調減為44,627元。
*其差額(學校短收)為每學期365元,迄今3學期(101-1、101-2、102-1)合計1,095元
(2013年11月19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1170016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1-19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2年11月17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等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所詢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6%,實為該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二者似未明確加以區分乙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1.76%則為調整幅度上限。
二、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調降幅度為1.76%,而非「基本調幅」0.95%,該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乙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
三、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經重新核算為0.75%,則教育部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乙節,查「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9條規定:「學校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爰是否公告,本部將另為考量,謝謝您的相關建議。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喜樂
教育部敬上
參考: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處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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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6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違失
1、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7日函:「前於102年6月28日公布之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為1.77%,因計算公式中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資料有誤,應更正為0.75%」。
2、依據102年11月18日臺教高字第10200909322號回復:「本部於本(102)年1月份業透過立法院答詢及媒體回應方式說明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
3、疑問
(1)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核算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基本調幅),由原先公布之基本調幅1.77%(高於歷年基本調幅)更正為0.75%,其間偏差竟多達1.02%,可謂貽笑大方。堂堂中央主管機關竟發生如此違失,教育部實應引以為鑑,加強行政作業流程之管控!
(2)行政院主計總處係於每月下旬發布「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教育部所稱於102年1月份業「說明」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當時主計總處尚未發布101年全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然教育部進行試算時,實應參考101年1至10月或是1至11月之統計資料,不應貿然誤用前一年(100年)數據!
(3)如目前(102年11月底)進行試算,103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預估」約為0.47%,其依據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2年1-10月)為0.84%、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101年)為1.72%、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02年1-9月)為-1.10%。如屆時(103年2月底)102年全年統計資料全部發布後,正式核算之學雜費基本調幅或較「預估值」有所增減,然亦不致於有巨大偏差!
(4)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調降部分校系學雜費,然而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調降幅度誤為1.76%、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調降幅度誤為1.77%,顯為與法不合,教育部是否已為必要之改正?
參考:
1、修正「受雇員工薪資調查」名稱為「受僱員工薪資調查」訊息公告
為配合行政院統一各部會施政報告用詞,自97年7月1日起修正「受雇員工薪資調查」為「受僱員工薪資調查」,調查結果與報告亦配合修正。
2、行政院主計總處每月下旬發布「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新聞稿
-2012/12/22新聞稿:101年1至10月實質平均薪資較上年同期減少2.04%
-2013/01/22新聞稿:101年1至11月實質平均薪資較上年同期減少1.98%
-2013/02/26新聞稿:101年全年實質平均薪資較100年減少1.60%
(2013年11月27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1260005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1-27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10033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1月26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反映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試算錯誤案,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有關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更正案,本部於102年11月7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更正基本調幅為0.75%,謝謝您的指正。
二、103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之試算,本部將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2年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101年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後,再行試算公告。
三、針對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共計4校學雜費調降案,本部業於102年11月19日以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回復。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快樂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2013年11月28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說明
1、教育部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進行「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基礎研究專案」,原定執行期間自101年5月15日起至當年11月15日止(共6個月),其最終目標為完成「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全盤修法,然而該方案於研議期間即因各方反對而難產,研究期程已延宕經年,更導致該辦法修法受阻。
2、教育部對於以下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與「累積基本調幅」疑義事項,尚未提出完整說明:
(1)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
-102年11月19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回復:「本部將另為考量」。
(2)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之學校,是否應即改正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102年11月13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610號回復:「本部將錄案辦理」。
3、疑問
(1)中國時報102年6月7日「社論:學雜費調整應該回歸市場機制」一文指出:「學雜費無法自主調整,其實是教育部未依法行政的後果…」。故教育部為避免行政怠惰之譏,應遵循「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及依法行使裁量權,如認定該辦法有窒礙難行之處,似宜先行著手修訂部分條文。
(2)參照「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九條規定,前一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者,教育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教育部前於101年4月公開說明101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但今年卻只公布102學年度「基本調幅」,迄未說明「累積基本調幅」,教育部似宜公開說明其所持理由。
(3)教育部已更正102學年度「基本調幅」,因102學年度第2學期擬調整學雜費之學校尚未報部審議,尚只是「烏龍」一場。但教育部已針對101、102學年度共計4校因評鑑成績採行調降學雜費處分,其調降幅度發生錯誤,則為已發生「違法」事實,敬請
教育部提供「改正」處理情形之說明?
(2013年12月6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1280020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2-06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10103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2年11月28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大專學雜費調整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辦理,惟98學年度起因遇國際金融海嘯及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等經濟因素,近4年各大專校院共體時艱均未調漲學雜費。為了學校的永續發展,建置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學雜費調整機制有其必要。
二、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新年增率核算,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95%,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75%。依同法第9條規定,學校前一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
三、有關學雜費調降幅度之處理係採「學年度」,依同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四、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如意
教育部敬上
*RICE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第1次滿意度調查表填寫結果 (填寫時間:2013-12-06 16:27:57)
親愛的民眾,若以1至10分評(分數愈高表示愈滿意),請問您對於本部這次回復信件的各種表現評幾分?
1.「速度」評分:2 分
2.「態度」評分:1 分
3.「專業度」評分:1 分
4.「解決問題程度」評分:1 分
5.「整體滿意度」評分:1 分
請說明評分原因或其他建議:完全未針對疑問提出說明
如未具體回覆 有關違法事實將建請監察院查處
(2013年12月10日)教育部二度回復
信件編號:201311280020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2-10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10103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2年11月28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於12月6日回覆在案。您來信所提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大專學雜費調整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辦理,惟98學年度起因遇國際金融海嘯及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等經濟因素,近4年各大專校院共體時艱均未調漲學雜費。為了學校的永續發展,建置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學雜費調整機制有其必要。
二、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新年增率核算,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95%,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75%。依同法第9條規定,學校前一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
三、有關學雜費調降幅度之處理係採「學年度」,依同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四、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如意
教育部敬上
*RICE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第2次滿意度調查表填寫結果 (填寫時間:2013-12-10 14:42:28)
親愛的民眾,若以1至10分評(分數愈高表示愈滿意),請問您對於本部這次回復信件的各種表現評幾分?
1.「速度」評分:3 分
2.「態度」評分:1 分
3.「專業度」評分:1 分
4.「解決問題程度」評分:1 分
5.「整體滿意度」評分:1 分
請說明評分原因或其他建議:完全未針對疑問提出說明
有關違法事實將投書行政院長信箱 同時陳請監察院查處
(2013年12月21日)RICE投書行政院「院長信箱」
主旨:有關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失情事,敬請查明處理。
說明:
一、本人日前七度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請問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疑義等情,然教育部回覆時,卻迄未說明「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法事實之處理情形(如附件)。
二、教育部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公布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然其計算公式引用之統計數據明顯有誤,經本人提出質疑後,該部已於102年11月7日發函更正為0.75%。但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因評鑑成績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7%顯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75%);另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6%亦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95%)。
三、教育部依法處分學校調降學雜費,其連續兩年調降幅度均有誤,乃為違法之事實,該部自應為必要之改正。然而本人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提出疑問,該部竟交由被檢舉發生錯誤之業務單位(技職司)回覆,且一再迴避說明是否將依法改正之處理情形,甚而率爾結案,實有違「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附件:教育部「部長信箱」投書與回覆(計七次)
參考: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處理作業要點
99年10月15日教育部台秘企字第0990167984號函訂定
101年12月6日教育部臺秘企字第1010228688號函修正第4點、第5點
(2013年12月30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2230013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2-30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10777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2月23日寄給行政院院長的信,已轉由本(教育)部處理。
來信詢問有關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第12條第4項規定,學雜費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因此101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上限為0.95%,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上限則為0.75%。
二、針對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共計4校學雜費調降案,是否另案處理降幅事宜,本部業於102年11月13日函復說明將錄案辦理,由於該案刻正辦理中,若您欲瞭解後續辦理進度或情形,可來電向本部詢問(聯絡電話:77365889)。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健康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
計算公式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1年)+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100年)+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01年)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1年) 1.93%
(2013/01/07)101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漲1.61%,躉售物價指數(WPI)年增率跌3.96% 【新聞稿】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100年) 2.10%
(2012/08/17)100年家庭收支調查新聞稿 【新聞稿】【電子書】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01年) -1.60%
(2013/02/26)101年全年受僱員工人數平均為691萬8千人,全年平均薪資為45,888元 【新聞稿】
教育部102年6月28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095348號函: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
即30%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疑問:101年受僱員工(實質)薪資年增率應該是(-1.60%)
教育部102年11月7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更正為0.75%
教育部公布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卻未公布「累積調幅」,原因就是101學年度第1學期各校「因未調整學雜費短少收入」,教育部已經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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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我國大學學雜費政策之分析與研議(2009年12月)教育部委託研究
教育部「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報告(2013年4月17日 )
2013年4月17日 朝野立委反漲學費 拒教長上台報告
【民視新聞】教育部長蔣偉寧,今天原訂要到立法院針對「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做專案報告,不過因為對現階段漲學費都有疑慮,朝野立委罕見的意見一致,決定不讓部長上台報告。上午還有一群大學生,則到教育部門口嗆聲,要求廢除學費調漲方案。學雜費調漲案恐怕沒這麼容易過關!
研究專案
公 聽 會計算公式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1年)+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100年)+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01年)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1年) 1.93%
(2013/01/07)101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漲1.61%,躉售物價指數(WPI)年增率跌3.96% 【新聞稿】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100年) 2.10%
(2012/08/17)100年家庭收支調查新聞稿 【新聞稿】【電子書】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01年) -1.60%
(2013/02/26)101年全年受僱員工人數平均為691萬8千人,全年平均薪資為45,888元 【新聞稿】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
即30%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疑問:101年受僱員工(實質)薪資年增率應該是(-1.60%)
教育部102年11月7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
疑問:101年受僱員工(實質)薪資年增率應該是(-1.60%)
教育部102年11月7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更正為0.75%
教育部公布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卻未公布「累積調幅」,原因就是101學年度第1學期各校「因未調整學雜費短少收入」,教育部已經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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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我國大學學雜費政策之分析與研議(2009年12月)教育部委託研究
教育部「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報告(
2013年4月17日 朝野立委反漲學費 拒教長上台報告
【民視新聞】教育部長蔣偉寧,今天原訂要到立法院針對「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做專案報告,不過因為對現階段漲學費都有疑慮,朝野立委罕見的意見一致,決定不讓部長上台報告。上午還有一群大學生,則到教育部門口嗆聲,要求廢除學費調漲方案。學雜費調漲案恐怕沒這麼容易過關!
研究專案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大專學校學雜費調整方案公聽會」(1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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