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04.19 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處會議通過
95.12.13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2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5.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9.03 101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5.14 102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協助本校中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學生必要之就學補助,爰依教育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人須為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延修生得不予補助。
第三條 補助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且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者皆可申請,每人一學年補助金額依教育部公告為準。
二、本助學金僅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之補助,生活補助部份可再申請勤學助學金。
第四條 檢附證明文件:最近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前一學年成績單及學生證影本。
第五條 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助學金每學年辦理1次,其申請依據教育部規定期限內,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凡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之學生請於規定時間內填妥申請表並檢附上列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凡於本學年度內已依據各類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或已依據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所提供其他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辦理,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第七條
一、凡符合資格者,須於當年度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共30小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者,次學年不得提出申請助學金。
二、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減免10小時。
第八條 本助學金經費來源為年度學雜費辦理就學補助專款。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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