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高雄醫學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之服務學習實施作法


2012315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高雄醫學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服務時數:

高雄醫學大學195e快報於101314日出刊,其中發布該校「弱勢助學金志願服務」事宜,服務時數規定似未符實施原則,敬請 教育部查明妥處。


弱勢助學金志願服務

依據教育部9833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規定,對於審核通過「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學生,能本著「取之於社會,也回饋社會之精神」參加校內生活服務學習。

本校自100學年度起,凡申請通過弱勢助學計畫之學生,需配合執行系所生活服務學習,本學年度經審查合格者計有348人,已於101221日邀請各學系行政人員,假勵學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召開協調會議,決議自101312日起實施。

於每學年彙整申請弱勢助學金學生名單、級數及時數等資料(經財政部查核通過)送交各學院(系),以作為實施生活服務學習之依據。
擬設置生活服務學習平台,讓申領助學金之學生至系統登錄服務時數並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每人繳交一篇心得報告。

弱勢學生助學金共分5級如下:

家庭年所得級距    補助金額   生活服務時數
第一級30萬以下    35,000元  32小時(研究生16小時)
第二級30-40萬以下  27,000元  28小時(研究生14小時)
第三級40-50萬以下  22,000元  24小時(研究生12小時)
第四級50-60萬以下  17,000元  20小時(研究生10小時)
第五級60-70萬以下  12,000元  16小時(研究生8小時)



2012319)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3150003
承辦單位:高教司

發文日期:101-03-19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10903683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本部已經就高雄醫學大學針對服務學習時數未有一致規定部分, 限期函請其修正規定報部備查,以維護弱勢學生權益。感謝您的協助,嗣後若有未盡事宜,亦請與本部聯絡(02-77366731)。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一、依據:教育部10081日台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辦理。

二、目的:對於通過「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學生,能本著「取之於社會,也回饋社會之精神」參加校內服務學習。

三、實施對象:為申領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之學生,以參與式學習方式,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

四、實施期限:本校學生服務學習為每學年第2學期起至該學期期末止。

五、配合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除依下列等級不同所需服務學習之點數外,另可申請「生活學習獎助金」實施工讀。

六、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需配合執行服務學習時數如下列:

(一)領有第一級助學金(家庭年所得30萬以下),弱勢學生每人補助款35,000元,需配合系所服務學習,整學年30小時。

(二)領有第二級助學金(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40萬以下),弱勢學生每人補助款27,000元,需配合系所服務學習,整學年30小時。

(三)領有第三級助學金(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50萬以下),弱勢學生每人補助款22,000元,需配合系所服務學習,整學年30小時。

(四)領有第四級助學金(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60萬以下),弱勢學生每人補助款17,000元,需配合系所服務學習,整學年30小時。

(五)領有第五級助學金(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70萬以下),弱勢學生每人補助款12,000元,需配合系所服務學習,整學年30小時。

七、參與校內服務學習之學生,由課外活動組於每學年彙整申請弱勢助學金學生名單、級數及時數等資料(經財政部查核通過)送交各學院,以作為實施服務學習之依據。

八、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弱勢助學金需配合執行服務學習時數,且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爰通過此補助學生不分等級,全學年須執行服務學習時數30小時。

九、為使同學有多元管道完成服務學習,其作法如下:

(一)校內服務:服務對象為校內行政或學術單位,服務學習時數以校內服務為主,服務時數可達100%。

(二)校外服務:服務對象為政府立案之社會公益慈善團體、社區志願服務及社團志工服務工作,另社團志工須經學校派出單位審核認證後始可列計,服務學習時數以全時數40%(12小時)為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計算。

十、為鼓勵學生努力向上培養敦品勵學之精神,當學年上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排名前30%者,得予以減免其服務學習時數1/56小時),符合資格者請至註冊組申請該學期成績單,並繳送各系(所)經單位主管審核後,擲回課外活動組彙辦。

十一、各系所應於每月提供承辦單位(課外活動組)服務學習同學時數登錄並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每人繳交一篇心得報告,俾利彙整作為下學年申請之審查參考。
 

教育部通函



說明:
一、本部前於9833以臺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修正旨揭計畫,有關部分略以:為應各校對大專學生德育成績之評量,不再以分數為評量標準,爰取消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不得申領助學金之規定;現行計畫各項目申請資格均無德育成績限制,合先敘明。

二、惟本部迭獲民眾反映,表示部分學校於相關規定或網頁資訊仍列有操行成績之限制(請參閱附件),爰請各校協助重新檢視校內有關規定或網頁,如仍列有德育成績限制,請即行修正。


2014-07-22103學年度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公告(自103/07/22至103/10/20止)

公告單位
生活輔導組
 賴小姐
連絡電話:
31211012115
E-MAIL:
m765005@kmu.edu.tw
申請時間
103722日至1031020日止
助學金項目
103學年度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
申請資格
請參閱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辦理方式
符合申請規定的同學,請自行上網至學生資訊系統:D.2.1.06.a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https://wac.kmu.edu.tw/stu/stusch/stum2106a.php)登錄列印申請表並於1031020日前檢附成績單(新生免成績單)及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至生活輔導組洽賴小姐辦理
應繳交文件
  1. 申請表
  2. 學生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正本
  3. 前學期成績單
  4. 其他(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注意事項
  1. 前一學期平均需達60分以上或操行成績須達70分以上
  2. 家庭中具有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 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3.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嫌常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4.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5.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6.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7.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8.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輔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參加生活服務學習
應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一、依據:教育部103725日臺高通字第1030095740號函辦理。

二、目的:對於通過「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學生,能本著「取之於社會,也回饋社會之精神」參加校內服務學習。

三、實施對象:為申領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之學生,以參與式學習方式,培養其獨立

四、實施期限:本校學生服務學習期程,自查核通過日起至該學年度期末為止。

五、配合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除依下列等級不同所需服務學習之點數外,另可申請「生活學習獎助金」實施工讀。

六、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需配合執行服務學習時數如下列:
(一)領有第一級助學金(家庭年所得30萬以下),弱勢學生每人補助款35,000元,需配合系所服務學習,整學年30小時。
(二)領有第二級助學金(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40萬以下),弱勢學生每人補助款27,000元,需配合系所服務學習,整學年30小時。
(三)領有第三級助學金(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50萬以下),弱勢學生每人補助款22,000元,需配合系所服務學習,整學年30小時。
(四)領有第四級助學金(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60萬以下),弱勢學生每人補助款17,000元,需配合系所服務學習,整學年30小時。
(五)領有第五級助學金(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70萬以下),弱勢學生每人補助款12,000元,需配合系所服務學習,整學年30小時。

七、參與校內服務學習之學生,由學務處於每學年彙整申請弱勢助學金學生名單、級數及時數等資料(經財政部查核通過)送交各學院,以作為實施服務學習之依據。

八、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弱勢助學金需配合執行服務學習時數,且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爰通過此補助學生不分等級,全學年須執行服務學習時數30小時。

九、為使同學有多元管道完成服務學習,其作法如下:
(校內服務:服務對象為校內行政或學術單位,服務學習時數以校內服務為主,服務時數可達100%。
(校外服務:服務對象為政府立案之社會公益慈善團體、社區志願服務及社團志工服務工作,另社團志工須經學校派出單位審核認證後始可列計,服務學習時數以全時數40(12小時)為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計算。

十、為鼓勵學生努力向上培養敦品勵學之精神,當學年上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排名前30%者,得予以減免其服務學習時數1/56小時),符合資格者請至註冊組申請該學期成績單,並繳送各系()經單位主管審核後,擲回學務處彙辦。

十一、各系所應於每月提供承辦單位(學務處)服務學習同學時數登錄並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每人繳交一篇心得報告,俾利彙整作為下學年申請之審查參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