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頭條新聞】
當你誤入南台再靠北就已來不及了
教育部應完善「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規範(99教調49案)
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100、101、102學年度)
南台科技大學:全國第一 詐欺科大
南台科技大學填報100學年度服務學習(助學金)學習時數(/學年)為50小時
南台科技大學:全國第一 白目科大
(2012年12月17日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南台科技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是否牴觸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等疑義
(2012年12月20日)教育部回復
本部已將您的問題依陳情保密原則函轉學校查明妥處,並將於學校函覆後再回覆給您。
(2013年3月5日 )教育部再度回復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回覆內容:
您好:
有關信中所提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問題,學校業於101年12月26日、102年2月23日以南科大學字第1010013618號及1020001544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情形如附件,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06-2533131轉2210)。謝謝您的來信。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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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6日 )投書南臺科技大學「校長室」
主旨: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相關違失情事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2013年3月5日 回復本人:有關信中所提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問題,學校業於101年12月26日、102年2月23日以南科大學字第1010013618號及1020001544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情形如附件,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
二、教育部係依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決議【 http://ricelohas.blogspot.tw/p/blog-page_13.html
】,修訂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但南臺科技大學罔顧「信義誠實」校訓,仍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視為工讀,2012年2月、9月及2013年1月三次公告均為: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另服務時數50小時,公告兩次增為每學年100小時,有違服務學習之「程序明確」實施原則。並不實填報教育部調查表(函覆監察院99教調49案)服務學習時數為每學年50小時。
三、有關本案經過,已全部公開【
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2/05/100_25.html
】【 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2/09/100101.html
】【 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3/03/100101.html
】。因涉詐欺之嫌,建議南臺科技大學即刻啟動危機處理,詳為檢視所生誤失,參考他校(如: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案例【 http://ricelohas.blogspot.tw/p/blog-page_19.html
】,妥善因應並公告。
四、有關南臺科技大學各項違誤情事,本人將另行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提出補充意見。另針對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教育部處理過程疏失與南臺科技大學違失情事等之責任歸屬,本人亦將另行投書監察院陳述意見,建議查明處理。
(2013年3月11日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違誤情事等之補充意見
一、依據102年3月5日(臺技字第1010919094號)第二次回復指示:『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本人已於3月6日 以電子郵件致函南臺科技大學校長室,如<附件1>。
二、有關南臺科技大學辦理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違誤情事
1、該校「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視為工讀,且該校實施要點包含有附表工讀生員額分配彙整表(註:該校102年2月23日南科大學字第1020001544號函附件實施要點,並未含附表),其中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列為『每週3小時生活服務學習』,如<附件2>。
2、南臺科技大學2012年2月、9月及2013年1月三次公告,均為: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顯見該校並未遵循「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意旨,仍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視為『生活服務學習』,如<附件3>。
3、該校「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係於100年9月5日公告(草案),100年9月19日第112次行政會議通過(草案),100年10月19日100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註:該校101年12月26日南科大學字第1010013618號函附件,係行政會議通過之草案),其中列有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之原則下,規劃時數不因核發之助學金金額有別;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卻未明定學生應履行之服務時數,該校於2012年9月第二次公告後,方說明接受補助者需進行服務學習兩學期計100小時,如<附件4>。
4、該校「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其中列有服務學習實施原則:『程序明確: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由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但參照該校兩次師生座談會所提有關弱勢助學服務學習問題,如<附件5>,該校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所告知服務學習之訊息,似未明確說明每學年服務時數為100小時。該校100學年度當學年已公告執行服務學習50小時,故次學年第二度公告追加執行服務學習50小時,當屬無效。
三、有關南臺科技大學填報服務學習調查表(99教調49案)
1、本人經於102年1月11日獲得監察院提供:教育部101年4月23日臺高(四)字第1010032977號函影本,該函係回復監察院(99教調49案)「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及生活服務學習調查表」(技職司副本含附件),證實南臺科技大學填報100學年度(助學金)服務時數為每學年50小時。
2、南臺科技大學於101年9月10日二度公告:「9月12日 9:00起請100學年度申請弱勢助學補助通過同學上網登錄服務學習單位」,本人發現後於第一時間(101年9月11日)即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南台科技大學100學年度獲得助學金學生服務時數疑義:100學年度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100學年下學期服務50小時,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服務50小時,等於需服務100小時,是否有當?」,技職司於當日就以臺技字第1010913456號回復本人:「信中所提學校之規定,經洽學校表示,該校新生係以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並未違反該計畫規定上限」。技職司應已知南臺科技大學填報前述調查表之服務時數為每學年50小時,竟然未詳加查證,輕率認定該校無違失,實有虧職守。
四、南臺科技大學校務行政偏離正軌,惡意曲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原則,竟以不當手段欺矇監察院、教育部,迫使100學年度申領助學金學生服務達100小時,該校101學年度如繼續維持100小時不合理時數,更獨居全國第一。該校101年12月26日南科大學字第1010013618號函,尚洋洋得意聲稱:『申請學生一學年可享有兩學期之補助權益(每學期50小時×2)共計服務100小時,與部頒計畫相符』。針對該校嚴重違反服務學習實施原則之不當得利,教育部實應依該計畫規定:「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次一年度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指標」,為適當處分。
五、南臺科技大學將於102年3月12日15:00~17:30召開「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期待該校能通盤檢討修正「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針對100學年度申領弱勢助學金學生二度執行服務學習致權益受損,學校應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並公開道歉。
附註:以上意見屬建議事項,謹提供教育部長官參考,免予回復。
<附件1>RICE致函 南臺科技大學校長室(102年3月6日)
<附件2>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含附表)
<附件3>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公告
<附件4>接受補助者需進行服務學習兩學期
<附件5>師生座談會所提有關弱勢助學服務學習問題
(2013年3月17日 )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03110006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03-17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02413號
回覆內容:
RICE同學您好:
您於102年3月11日寄給部長的信,反應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的信,本部洽悉。
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3年3月17日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03-17 )臺教技字第10200902413號回覆
本人意見函投遞,身分別為「社會人士」,臺教技字第10200902413號回覆內容所稱「RICE同學」明顯有誤,敬請「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加強控管行政處理品質!
(2013年3月18日 )南臺科大回復
RICE台端大鑒:
台端於102年03月06日致函反映本校服務學習時數每學年100小時,有違部頒之規定等情,函復說明如下:
一、台端前於101.12.17致函教育部經函轉本校認為將生活助學金服務學習及助學金服務學習納入工讀助學金範疇,易衍生爭議,建請本校妥處;本校隨即檢討內容,修訂本校「南台科技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將生活助學金服務學習及助學金服務學習自要點中抽離,回歸到「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之規範,以避免混淆而滋生誤解。本校之助學金服務學習自始均合於教育部100.8.1每學期50小時之規定,並無違失。
二、又台端於前開函文說明二中提及監察院調查報告乙節,按監察院係於99年10月前調查,當時本校回報給教育部之資料,雖填報每學年50小時,然此係預估,本校當時尚未實施助學金服務學習。俟教育部100.8.1函頒計畫時,部訂之時數為每學期50小時,本校亦依教育部之規定訂定每學期50小時之規範,且本校自101年2月(即100學年下學期)才開始實施,台端所言顯與實際情形不符,本校相關作法自是無違教育部頒規定;同時,檢視101年2月、9月及102年1月之公告亦無不妥。對於台端所提及「程序明確」原則部分,本校於學生申請時,均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由學生書面具結,程序明確並無不當。
三、針對台端函中所述說明三所提嘉藥科大乙節,本校助學金之服務學習均於審核通過後,方要求學生於次一學期開始施作,並未如嘉藥科大於學生申請時即要求施作之情形,所述情事顯有混淆與誤解,敬請詳察。
四、本校向來以建構營造溫馨友善校園環境,促進學生適性揚才與實現自我為辦學重要標的,對於學生之受教權益和未來人格健全發展更是重視,故日後對於「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之服務學習執行,必當持續運用各種管道宣導作為,避免資訊認知落差,期能圓滿達成政府及教育部和校方照顧弱勢學生之教育美意。
耑此
順頌 時綏
南臺科大 敬啟102.3
(2013年3月18日 )RICE二度投書南臺科技大學「校長室」
感謝 貴校重視本人陳述意見並回覆,今提出以下三點補充說明,敬請
參酌
1、有關 貴校自認:「助學金服務學習自始均合於教育部100.8.1每學期50小時之規定,並無違失」,請參見本人於日前(102年3月11日)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提出:有關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違誤情事等之補充意見(如附件)。
2、有關本人指出 貴校不實填報教育部調查表(函覆監察院99教調49案)乙節,驚見 貴校未查明該案來龍去脈即率爾回復:「台端所言顯與實際情形不符」。實際上,監察院曾三度要求教育部調查服務時數,分別為98、99、100學年度辦理情形,貴校101年3月填報100學年度服務時數為每學年50小時。
教育部調查「服務時數」結果(技專校院)
3、有關本人所述『嘉藥科大』案例,並非如
貴校回復:「所述情事顯有混淆與誤解」,而為善意提醒 貴校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視為工讀或『生活服務學習』,實應詳為檢視所生誤失,俾能契合100年8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意旨,而『嘉藥科大』101年3月修正服務學習辦法可為借鏡。
依以上說明,已確知 貴校無意妥善因應並採取補救措施。本人當於近日投書監察院陳述意見,建議查明教育部疏失與
貴校違失情事等。
附註:貴校回復內容及本件補充說明,同時投書「部長信箱」,提供教育部參考。
陳述人 RICE 敬啟 2013年3月18日
(2013年3月18日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違誤情事相關函件,提供
教育部長官參考
1、南臺科大回覆內容,如附件1
2、本人二度投書南臺科技大學校長室,如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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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台科技大學:101學年度 獨居第一
弱勢助學金服務時數 101學年度 100學年度
南台科技大學 【100】 【100】
嶺東科技大學 【90】 【90】
興國管理學院 【90】 【90】
逢甲大學 【80】 【80】
康寧大學 【80】 【80】
台灣首府大學 【80】 【80】
台灣首府大學 【80】 【80】
台北城市科技大學 【80】 【80】
東方設計學院 【80】 【80】
中州科技大學 【80】 【80】
大仁科技大學 【80】 【100】
南榮技術學院 【70】 【100】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60】 【90】
慈濟大學 【50】 【90】
參考:
頂級10大校院(101學年度)高服務時數:助學無對價,仍變相工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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