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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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校外實習學生反應難以依規定進行服務學習,特公告進行校外實習生或弱勢助學補助之相關規定
1.僅1學期校外實習者:得減免1/2服務學習時數(只需進行15小時服務時數)。如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達班上前30%者,得依規定再抵免1/2服務時數 (15 * 1/2 = 7.5小時)。
2.進行全學年實習者:可免進行服務學習。
3.請獲弱勢助學補助但受補助學年有進行校外實習課程者檢附
(1)校外實習證明:進行實習之當學期成績單或請系所,或實習單位開立實習證明。
(2)如欲辦理成績達30%之學業成績抵免時數者,需檢送具班排名之成績單(請至教務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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