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為協助國內各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落實服務學習及志願服務之推動及相關輔導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做為推動之參考依據。
二、
各校應明顯區分服務學習及志願服務二者之區別,性質出於個人自由意願而參與者為志願服務,應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規之規範執行;服務學習是一種經驗教育之模式,強調服務與學習並重,於課程或活動方案中,結合有意義之服務活動及結構化之反思與互惠過程,達到所訂定之學習目標。
三、
各校推動服務學習,應訂定輔導機制及配套措施,並得視學校教育宗旨及目標,考量其訂定畢業規範之適切性及必要性。規劃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方案,應依學習目標、學生專長及社區需求妥善規劃服務內容,掌握學生服務情形,注意學習性、公益性、安全性,除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外,得視需要增加投保意外事故保險,並指定相關人員負責輔導。
四、
各校運用志工從事輔助性服務工作,則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學校應訂定志願服務計畫,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並指定專人負責督導;另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五、
各校接獲校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要求協助召募志工,應先確認該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法規定須辦理教育訓練、發證冊、交通及保險等事項,如符合相關規定,學校得予以協助召募,並指派相關人員擔任聯繫窗口,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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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呼籲落實服務學習精神,注意青年學生安全維護
公告單位: 青年署 | 單位聯絡人: 郭瑋芸科長 |
公告日期: 104-03-18 | 聯絡電話: 02-77365548 |
電子信箱: weiyun@mail.yda.gov.tw |
針對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二年級學生15日參與校外志工活動,返家途中發生車禍意外不幸身亡事件,教育部表達關懷,除請學校關懷傷亡學生家屬提供必要協助,並呼籲各校規劃推動相關課程或活動應落實服務學習精神,執行服務學習過程中應加強青年學生安全與權益維護,教育部也將責成各校強化並落實服務學習及學生校外志工服務之輔導機制。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表示,「服務學習」是將「服務」與「學習」相互結合,學生透過服務過程獲得學習的效果,也就是「從做中學」的概念,期待透過學校課程與服務活動的結合,讓學生在服務過程中得到專業的成長,同時盡到對社區的服務與關懷,是讓學生在課堂外體驗學習,培養社會關懷力的重要方式。因此,特別呼籲學校在推動服務學習時,應結合課程、學生專長與社區需求等,讓學生可以確實透過服務行動,達到成長學習的目標。 青年署也提醒青年學生擔任志工或從事校外服務學習課程時,應特別注意個人安全。青年志願服務都是抱著一顆熱忱服務的心,為社會投入一份心力。在服務過程中應注意自身的安全,儘量選擇鄰近的地區服務,避免從事危險或身體無法負荷之工作,如有身體不適等情形,也應隨時跟活動主辦單位反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安全與適當的環境下進行服務,並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以保障志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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