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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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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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述,俾利作為分配之依據。填寫方式如下:
103年度畢業典禮週活動;每週四學習促進活動;體育館、學生活動中心管理;單位網頁、電腦維護;單位清潔;圖書整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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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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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修學士班學生 □大學部學生 □研究所
□
其他(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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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人數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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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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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學年度起,不論學生獲助學金之多寡,所有學生執行「服務學習」之時數皆為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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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服務學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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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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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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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日間,請詳述時段(填寫方式如右:週四10:00~12:00):
c夜間 c假日c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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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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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文書處理 □網頁維護 常用軟體名稱:
□電腦維修 □繪圖、海報設計:軟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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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求
例如:如因業務需求,已有舊生需繼續留在原單位執行時數者,請務必註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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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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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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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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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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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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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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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調查表填寫完後請送至生活輔導組林怡貞小姐彙整(分機1066)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4年8月18日)
主旨: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弱勢學生助學「服務學習」之改進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於102年10月3日行政會議修正該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將「助學金」規定簡化為『補助金額、服務學習時數、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另「住宿優惠」之規定為『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本校宿舍、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本校宿舍,住宿優惠期間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通過審核者須配合學校安排從事宿舍生活服務學習工作,低收入戶學生若無故未參與服務學習,將取消下學期住宿免費住宿優惠,中低收入戶學生若無故未參與服務學習,將取消下學年優先住宿優惠』。
依部頒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該校係於100年11月1日工讀助學金審核會議通過「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服務學習執行方案」,規定『適用對象:依弱勢助學計畫獲助學金及免住宿費之本校學生。服務學習時數:每學年50小時。申請免住宿費者,須配合學校安排從事宿舍服務學習工作』。
該校規定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須服務學習50小時,實難謂「時數合理」,建議該校可參考他校(如: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嘉義大學等)規劃改進。另該校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優惠,是否須配合學校安排從事宿舍生活服務學習,亦應釐清。
參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96~102學年度)
【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3/01/96101_6.html】
教育部回復(2014年8月26日)
信件編號:201408180047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承 辦 人:陳佳蓴
發文日期:103-08-26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300905502號
回覆內容:
Rice同學,您好:
一、關於您於103年8月18日寄給教育部部長信箱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二、您來信所陳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弱勢學生助學「服務學習」之改進案,本部已函轉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查明妥處,並請學校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個人資保護等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待學校查明妥處回復本部後,再另案函復給您。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第二次回復(2014年9月16日)
信件編號:201408180047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承 辦 人:陳佳蓴
發文日期:103-08-26
發文文號:臺教高(四)字第10300905502號
回覆內容:
Rice同學,您好:
關於您於103年8月18日寄給教育部部長信箱的信,來信所陳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疑義案,經本部於今(103)年8月26日函轉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查明,學校於9月3日函復本部,其說明如下:
一、按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及住宿優惠之服務學習法源係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1點第5項第3款「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及第4點第2項第4款「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辦理,合先敘明。
二、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服務學習執行方案」第2、3點意旨,依據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獲助學金之學生每學年須參與50小時服務學習,獲免住宿費之學生每學期須參與25小時服務學習,基於行政明確性原則,學校於受理申請之際,均於申請公告內明示服務學習之相關規定。
三、來信內容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規範領取新臺幣5,000元整助學金須參與50小時服務學習難謂時數合理,惟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1點第5項第3款「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本校僅規範每學年50小時,且服務學習時數並未因補助內容差異而有所不同,尚屬合理。學校為使服務學習符合「內容多元」、「時數合理」及「彈性制宜」實施原則,故將「服務學習」實施期程擴大為1年(自資格核准起至翌年11月底止,包含寒、暑假及夜間);同時,凡協助專業課程教學、參與服務性活動、至校內、外擔任志工及參與服務學習相關課程或講座者,皆可抵「服務學習」時數,期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
四、另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表示秉持照顧學生美意,原即開放「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戶學生」、「原住民」、「僑生、外籍生」、「特殊個案」、「新舊任生自會幹部」辦理每學年床位優先保留申請。故實務運作上,僅低收入戶學生享有免費住宿者須從事25小時服務學習,惟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法源依據,學校仍須盡告示義務。
若對於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之處理情形,仍有相關疑義,請再檢具相關具體事證或文件等,俾本部查明妥處。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修正
101年9月18日臺高通字第1010150509號函修正
102年9月16日臺高通字第1020135194號函修正
103年7月28日臺高通字第1030095740號函修正
四、住宿優惠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 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 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 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 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
100年9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9月21日海學生字第1000012274號令發布
101年12月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17日海學生字第1020017979 號令發布 【96學年度】
【97學年度】
一、依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訂定。
二、適用對象:依弱勢助學計畫獲助學金及免住宿費之本校學生。
三、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以所獲補助額度每小時200元計算。申請免住宿費者,須配合學校安排從事宿舍服務學習工作。
四、生活服務學習類別:
(一)事務性服務學習:從事協助辦公室文書、製作海報、接待等工作。
(二)專業性服務學習:具有專業技能、協助專業課程教學等。
(三)勞務性服務學習:從事校園環境保養維護整理,如園藝、修繕、協助搬運等工作。
(四)活動性服務學習:協助校內外各類大型活動,或參與志工、社群服務、品德教育等活動。
(五)幹部服務學習:擔任班級、社團、學生自治團體或其他服務性團體幹部。每學期時數至多36小時。
(六)其他服務學習。
五、單位需求調查:各需求單位需於9月30日前填寫「學生生活服務學習需求表」提報當年12月至隔年11月期間需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類別、人數、時數及專長,送生活輔導組彙辦。
六、審查及分配:
第一階段:
(一)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及各部會勾稽比對結果,於11月20日前通知申請學生。
(二)公告各單位需求人數及條件,由通過審核之學生逕自選擇適合之申請單位或活動,參加遴選。若無參加遴選者,將由生輔組分配。各單位服務學習名單於12月中旬前確定。
第二階段:
(一)學生分配後仍可參與網頁公告中之各項生活服務學習,並於事後請申請用人單位認證,以補足時數。
(二)學生分配後可與申請用人單位協調,再依需求調整服務單位或改予參與相關服務學習活動。
七、服務學習考核:
(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者填寫學習記錄紀錄表後,經用人單位考核。
(二)每學年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必須先由生輔組檢核完成規定之時數後,方可申領次學年度助學金;參與宿舍服務學習工作者,若無故未參與宿舍服務學習者將取消次學期免費住宿之資格。
八、本方案經工讀助學金審核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98學年度】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執行方案
一、依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訂定本方案。
二、適用對象:依弱勢助學計畫獲助學金及免住宿費之本校學生。
三、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以所獲補助額度每小時200元計算。申請免住宿費者,須配合學校安排從事宿舍服務學習工作。
四、生活服務學習類別:
(一)事務性服務學習:從事協助辦公室文書、製作海報、接待等工作。
(二)專業性服務學習:具有專業技能、協助專業課程教學等。
(三)勞務性服務學習:從事校園環境保養維護整理,如園藝、修繕、協助搬運等工作。
(四)活動性服務學習:協助校內外各類大型活動,或參與社群服務、品德教育等活動。
(五)志工服務學習:至校內、外擔任經學校或政府單位相關規定認可之志工,並經由承辦單位認證之志願服務時數。
(六)其他服務學習。
五、單位需求調查:各需求單位需於9月30日前填寫「學生生活服務學習需求表」提報當年12月至隔年11月期間需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類別、人數、時數及專長,送生活輔導組彙辦。
六、審查及分配:
第一階段:
(一)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及各部會勾稽比對結果,於11月20日前通知申請學生。
(二)公告各單位需求人數及條件,由通過審核之學生逕自選擇適合之申請單位或活動,參加遴選。若無參加遴選者,將由生輔組分配。各單位服務學習名單於12月中旬前確定。
第二階段:
(一)學生分配後仍可參與網頁公告中之各項生活服務學習,並於事後請申請用人單位認證,以補足時數。
(二)學生分配後可與申請用人單位協調,再依需求調整服務單位或改予參與相關服務學習活動。
七、服務學習考核:
(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者填寫學習記錄紀錄表後,經用人單位考核。
(二)每學年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必須先由生輔組檢核完成規定之時數後,方可申領次學年度助學金;參與宿舍服務學習工作者,若無故未參與宿舍服務學習者將取消次學期免費住宿之資格。
八、本方案經工讀助學金審核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99學年度】
【100學年度】
100年11月1日工讀助學金審核會議通過
100年11月15日海學生字第1000014956號發布
一、依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訂定本方案。
二、適用對象:依弱勢助學計畫獲助學金及免住宿費之本校學生。
三、服務學習時數:每學年50小時。申請免住宿費者,須配合學校安排從事宿舍服務學習工作。
四、服務學習類別:
(一)事務性服務學習:從事協助辦公室文書、製作海報、接待等工作。
(二)專業性服務學習:具有專業技能、協助專業課程教學等。
(三)勞務性服務學習:從事校園環境保養維護整理,如園藝、修繕、協助搬運等工作。
(四)活動性服務學習:協助校內外各類大型活動,或參與社群服務、品德教育等活動。
(五)志工服務學習:至校內、外擔任經學校或政府單位相關規定認可之志工,參與相關課程或講座,並經由承辦單位認證之志願服務時數。
(六)其他服務學習。
五、單位需求調查:各需求單位需於9月30日前填寫「學生服務學習需求表」提報當年12月至隔年11月期間需學生參與服務學習類別、人數、時數及專長,送生活輔導組彙辦。
六、審查及分配:
第一階段:
(一)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及各部會勾稽比對結果,於11月20日前通知申請學生。
(二)公告各單位需求人數及條件,由通過審核之學生逕自選擇適合之申請單位或活動,參加遴選。若無參加遴選者,將由生輔組分配。各單位服務學習名單於12月中旬前確定。
第二階段:
(一)學生分配後仍可參與網頁公告中之各項服務學習,並於事後請申請用人單位認證,以補足時數。
(二)學生分配後可與申請用人單位協調,再依需求調整服務單位或改予參與相關服務學習活動。
七、服務學習考核:
(一)參與服務學習者填寫學習記錄紀錄表後,經用人單位考核。
(二)每學年未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必須先由生輔組檢核完成規定之時數後,方可申領次學年度助學金;參與宿舍服務學習工作者,若無故未參與宿舍服務學習者將取消次學期免費住宿之資格。
八、本方案經工讀助學金審核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
【101學年度】
【102學年度】
102年10月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17日海學生字第1020017979 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項目︰
一、助學金:補助金額、服務學習時數、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照顧符合助學金所定申請資格、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辦理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生活助學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
2. 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3. 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4. 已獲得碩博士生助學金或執行計劃之研究助理費超過6,000元以上者。
三、緊急紓困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依實際困難狀況核予補助。
四、住宿優惠: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本校宿舍、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本校宿舍,住宿優惠期間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通過審核者須配合學校安排從事宿舍生活服務學習工作,低收入戶學生若無故未參與服務學習,將取消下學期住宿免費住宿優惠,中低收入戶學生若無故未參與服務學習,將取消下學年優先住宿優惠。
第三條 申請及核發︰
符合補助項目之學生,應填寫申請表,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辦理,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一、助學金︰
檢具「申請表、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有效)、前一學期成績單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文件。新、舊生均需於生活輔導組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審查通過後,自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中扣除補助金額。
二、生活助學金︰
檢具「申請表、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有效)、前一學期成績單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文件。新、舊生均需於生活輔導組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審查通過後,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按學生每月參與時數,核發金額。
三、緊急紓困金︰
檢具「事實發生證明文件、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有效)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文件。學生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校依「學生急難助學金實施辦法」辦理,審查通過後撥款。
四、住宿優惠︰
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有效)及學優惠者,另於每學期註冊日後二週內,提出退費申請。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助學金由學雜費減免;第二項生活助學金、第三項緊急紓困金及第四項住宿優惠由「學生就學獎補助金專戶」支付。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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