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8日 星期四

佛光大學意見信箱答覆有關服務時數修訂之意見(2011年11月29日)





網站:意見信箱暨請修網2011-11-29
問題:腦筋急轉彎

回覆:
處理完成時間:2011-11-29-20(學生事務處)

敬啟者
謝謝您的寶貴意見,但公私立學校,校情不一,立校宗旨各異,即令是國立學校所訂時數亦有高於50小時、低於50小時,甚或不用服務,本校秉承自家辦學理念,也依前次教育部要求修正為64小時並報教育部同意實施,並無明顯苛刻之問題。
學務處承辦人敬上1001128

佛光大學已採取「變通」做法


本校原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三~(二)服務時數區分不同等級,經教育部於100110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要求各校訂定實施要點必需依計晝規定不分公、私立學校及助學金等級,不能有對價關係,故服務時數一律為一學年64小時(一學期32小時)並已獲教育部同意核備。

本學年(1001031日公告第一梯次弱勢助學服務工作分配一覽表)已核定分配應服務時數超過64小時以上者,全部修正為64小時,分配服務時數未達64小時者以原核定數為準(含未分配者均適用)本案僅限100學年適用。

依要點五~(一)本校考量新生對學校生活環境、學業要求需要調適,新生第一學期免服務時數及畢業班最後一學期需準備升學或就業等生涯規劃,畢業班學生最後一學期免服務時數,故一年級及應屆畢業班服務時數均折半,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全班前1/3(四捨五入)者,得免服務學習5小時/學期(必須檢附成績證明)。(本條文均含學士班及研究生適用)

第一次已分配服務單位者,繼續服務至時數期滿,已服務期滿者繳回服務卡,若期末(123前)未服務完者亦繳回服務卡,剩餘時數下學期繼續服務至期滿止。未分配服務單位者於10115日至13日上系統(網址屆時公告)登錄下學期可服務時間。
 
佛光大學100學年「弱勢助學金」服務時數對照表

         原         修 正 後
      私校收費  公校收費  私校收費  公校收費

第一級    100     85     64     64
第二級      80     65     64     64
第三級      65     55     64     6455
第四級      50     40     6450  6440
第五級      35     30     6435  6430

一年級及應屆畢業班服務時數均折半

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100學年度弱勢助學「服務學習」應排除「工讀」性質之規定


教育部(1008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

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惟請各校遵行下列實施原則辦理: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20111128RICE投書「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建請教育部緊急處置

9910月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助學金」名義,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事,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10081日教育部公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請各校於100學年度起配合辦理: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100學年度起至今,多數學校仍依舊有規定,要求學生在校內單位從事「生活服務學習」或「工讀」服務,形同「剝削勞動」並侵害學生「教育權」,嚴重違反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

建請教育部緊急處置,立即通函各校確實遵行100學年度規定

1)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校內「工讀」。

2)各校相關實施要點規定,一律將「生活服務學習」更正為「服務學習」,有關「服務學習」內容,應排除任何屬「工讀」性質之規定。

3)學校不得利用「服務學習」時數,來取代任何應支薪之「工讀」或「生活服務學習」。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回復

RICE君您好:

關於您1001128日陳情「建請教育部通函各校遵守100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之信件,本小組已收到。基於各級政府機關均有其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業已將來信轉請教育部參處逕覆。

敬祝
平安如意 !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敬啟

2011125)教育部回復

承辦單位:高教司
承辦 人:許翰笙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有關您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反映部分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疑未符相關規定案,本部敬復如下:

一、旨揭計畫包括「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項目,分別提供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用等優惠,修正計畫及相關學校應遵行事項本部業以1008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知各校在案。

二、旨揭計畫為回歸助學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於各項實施原則下,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三、其次,依旨揭計畫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惟生活服務學習內容除不得具危險性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其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

四、綜上,計畫中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兩者定位有別,其各校據其所得賦予學生之義務,其實質意涵亦有所差異。相關事項均前業明確函知各校,各校均應配合辦理;至部分學校疑似未符相關規定部分,本部業以10011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請各校檢視修正在案。

五、各校辦理弱勢助學措施之成效,均將納為本部私立學校獎補助及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之相關指標,以維護弱勢學生學習權益。

感謝您的來信及對教育事務之熱忱,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RICE已再度投書教育部:有關 大部回覆內容提及「10011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敬請提供該函抄件乙份供參。

2011127)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112050075
承辦單位:高教司
承 辦 人:許翰笙

發文日期:100-12-07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00922793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有關您致部長信箱請本部提供10011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一案,檢附該函文抄本供參。

再次感謝您對本部弱勢助學政策之關注;嗣後若有相關問題,亦可逕與本部高教司聯絡(02-77366731)。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抄件)教育部函

受文者:國立高雄餐旅大學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13
發文字號: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
速別:普通件
附件:民眾檢舉信函1

主旨:為民眾陳情貴校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助學金服務學習事宜,請即檢討改善,並於文到7日內說明見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民眾1001027日致部長信箱辦理。

二、為回歸旨揭計畫助學意旨,並彰顯其公共性及公益性,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並請各校遵行「時數合理」等實施原則,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相關應遵行事項本部均以1008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知在案。

三、本部多次強調,案內助學金核發金額係依據學生就讀學校公私立別及家庭年所得而定,與服務學習時數並無關連;再者,服務學習非屬工讀性質,相關勞務與給付間並無對價關係。貴校現行作法使學生家庭所得影響服務學習時數多寡,對於家境相對弱勢之學生未盡合理。爰請儘速修正校內相關規定後報部備查。


正本: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高雄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南榮技術學院、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佛光大學、康寧大學、高鳳數位內容學院、慈濟大學、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亞太創意技術學院、開南大學、明道大學、興國管理學院、臺灣觀光學院、美和科技大學、修平科技大學、環球科技大學、長榮大學、僑光科技大學、崇右技術學院、銘傳大學、明新科技大學、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南開科技大學、東南科技大學、育達商業科技大學、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清雲科技大學

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100學年度)100年11月9日修正版

 
 
2011818教育部回復
 
2011824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回復
2011928教育部回復
 
9792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通過
971231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8610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9113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622日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119日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RICE寫信給「嘉藥」校長(20111123

100119日 貴校「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卻未能適當修正誤謬規定,本人深表遺憾!

100學年度教育部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特別增加助學金「服務學習」實施原則之規範,全國多數校院已導正原先不合理規定,唯獨貴校「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竟然毀棄原先正確規定,令人不解?

本人並非學生家長,僅以社會人士身分,呼籲 貴校恢復97-99學年度原規定(日間部)每學年服務時數40小時,並建議撤換「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委員,以維良好校風。

                             RICE 敬上


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必須填寫生活服務學習志願書,每學年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執行。
進修部服務學習生服務學習時數由進修部自行規劃。
 

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日間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3小時,進修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1小時。
志願服務學習均於該學年度申請之學期開始執行。
 

社會救助新制已於今年71實施,並新增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之經濟弱勢家庭界定為「中低收入戶」,可申請減免學雜費3/10;若向公所申請後不符中低收入戶身份資格,再於開學時申請弱勢助學金,但申請弱勢助學金必須參與本學年度起新規定之服務學習每週3小時(上、下學期皆需執行),故鼓勵符合弱勢之同學可先申請中低收入戶身份減免(中低收入及弱勢只能擇其一申請,不能重複申請)。
 

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100學年度)100年11月11日修正版






1. 修正本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三 ~(二)服務時數不分等級一律64小時【原辦法助學等級不同,服務時數不同(第一級私校100公校85,第二級私校80公校65,第三級私校65公校55,第四級私校50公校40,第五級私校35公校30),經民眾向教育部投訴,教育部於100110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要求各校訂定實施要點必需依計畫規定不分公、私立學校及助學金等級,不能有對價關係每周服務時數不逾3小時】。

2. 本校實施要點為遵照教育部計畫規定,完成修訂程序「不分公、私校及助學金等級,服務時數一律修訂為一學年64小時」,本學年(1001031日公告第一梯次弱勢助學服務工作分配一覽表)已核定分配應服務時數超過64小時以上者,全部修正為64小時,分配未達64小時者以原核定數為準(含未分配者均適用)本案僅限100學年適用。

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適用100學年度)

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沿革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12  制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16
中華民國 89 5 2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5  修正第48, 10, 16條,增訂第41, 121條,刪除第14條,自公布後次年11施行
中華民國 95 5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2  修正前「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並修正第1, 2, 4, 5, 710, 12, 121, 16
中華民國 98 1 2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8 3 1 日施行
  
【法條沿革】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0890512制定)
 
條文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其標準為學雜費之百分之六十。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繳費收據,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學校所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理由
明訂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條件、補助額度、申請之步驟及申請時應具備之文件。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0950425修正)
 
條文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三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理由
教育是脫貧最重要手段,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因此對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教育補助範圍,由現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延伸至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同時補助標準修訂為就讀高中職減免百分之六十,就讀大專院校減免百分之三十。讓單親家庭子女能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貧窮子弟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經地位,擺脫世代貧窮之惡性循環悲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0980112制定)
 
條文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理由
接受高等教育是最公平、最符合社會正義及社會成本最低解決貧窮問題的方法,同時是貧窮家庭子女累積競爭力的重要工具,因此將弱勢家庭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比例由原來百分之三十提高為百分之六十,並提供低利就學貸款之協助,以國家之力提供貧窮家庭子女提供向上流動的機會,提昇社經地位,早日從貧窮困境中解脫。
 
 
委員提案(945月)



審查紀錄(953月)









 

 
委員提案(9712月)



2011年11月12日 星期六

社會救助新制上路之實施概況暨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報告(2011年11月10日)

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1001110日)

社會救助新制上路之實施概況暨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報告機關:內政部【全文


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佛光大學意見信箱答覆有關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條文內容疑慮事宜(2011年10月19日)


網站:意見信箱暨請修網2011-10-19
問題:佛光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助學令人難以理解

回覆:
處理完成時間:2011-10-19-13(學生事務處)

敬啟者
來函已收悉,有關本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條文內容疑慮事宜答覆要點如下:

1. 本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係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由行政會議視學校學生人數規模、環境特性及需求討論訂定。

2. 雖教育部有規範申領助學金不分等級、助學金額每週服務三小時,但領助學金5000元與領35000元服務時數相同,這樣也好像不公平、不合理。領助學金5000元的同學心裡亦會有剝奪感。

3. 本助學措施係使用政府及學校之經費,提供學生就學協助,非單純之社會救助,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政府及學校及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就學,應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精神(領得越多付出越多,不是不勞而獲,而是自食其力之作為與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應具教育意義。

4. 本校行政會議中充分討論上述要因,以不背離教育部規範並增訂照顧關懷弱勢學生條文:1. 考量新生對學校生活環境、學業內涵及要求需要調適,新生第一學期免服務時數。2. 畢業班最後一學期需準備升學或就業等生涯規劃,畢業班學生最後一學期免服務時數。3. 鼓勵弱勢學生努力向學,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全班前1/3(四捨五入)者,得減免服務10小時。而訂定本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非如你所言(前任教育部長居然看不懂教育部公文)由校長一人決定。

學務處獎助學金承辦人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