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興國管理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4827日)
 
主旨:有關「興國管理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之疑議

興國管理學院依據10081日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於10012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該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並沿用至今。然該校實施辦法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不無疑問:

1、該校實施辦法第一條(宗旨)及第二條(依據),均引據『教育部9706月16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似有未妥。

2、該校實施辦法第四條(服務學習時數)規定『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必須填寫服務學習志願書,於查核結果確定後之次年一月至十月十五日期間實施完畢』,其服務學習時數為45小時(每學期),即全學年服務時數達90小時。然參照教育部實施原則「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如依該校規定之實施期間,可完成服務時數約為70小時,二者似有牴觸。

3、該校實施辦法第六條(服務學習方式)規定『結合學校現行工讀作法為基礎,安排學生至學校相關處室服務學習』,似有偏差。

建請 教育部確實完整檢視校相關規定,及時促請該校通盤檢討(可參考他校正確作法)為必要之修正。



教育部回復(201494日)

信件編號:201408270016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人:陳佳蓴
發文日期:103-09-04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300905693

回覆內容:

Rice同學,您好:

一、關於您於103827日寄給教育部部長信箱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二、您來信所陳興國管理學院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之疑義案,本部已函轉興國管理學院查明妥處,並請學校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個人資保護等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待學校查明妥處回復本部後,再另案函復給您。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回復(2014924日)

信件編號:201408270016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人:陳佳蓴
發文日期:103-09-04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300905693

回覆內容:

Rice同學,您好:

關於您於103827日寄給教育部部長民意的信,來信所陳興國管理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辦法疑義案,經本部於今(103)94日函轉該校查明,學校於915日函復本部,其說明如下:

一、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45小時,合於規定。

二、學校係以輔導及鼓勵申請弱勢助學計畫並獲補助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未強制規定務必實施之情事。

三、將參照鄰校之辦法及實際狀況,於學校之行政會議中提案修正不足及缺失之處。

若對於興國管理學院之處理情形,仍有相關疑義,請再檢具相關具體事證或文件等,俾本部查明妥處。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興國管理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980410122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宗旨:

興國管理學院(以下稱本校)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進一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遵奉教育部指示規劃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特依據教育部970616台高0970101999號函所揭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精神,訂定「興國管理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

依教育部9706月16台高字第0970101999號函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第三條  對象: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並經教育部核准者。
二、本校低收入戶學生向學校提出住宿補助申請並經核准者。

第四條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必須填寫生活服務學習志願書,於每學年依各級補助金額所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於查核結果確定後之次年一月至十月十五日期間實施完畢。


助學措施補助金額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申請資格
政府及學校補助金額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家庭年收入
第一級
30萬元以下
35,000
80小時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27,000
60小時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22,000
50小時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17,000
40小時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12,000
30小時

二、凡低收入戶學生申請住宿免費者,必須填寫生活服務學習志願書,每學期必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於該學期執行完畢。

第五條  生活服務學習工作內容:

一、環境清潔。
二、打字繕印。
三、協助文書處理。
四、公文遞送。
五、美工文宣製作。
六、協助公物管理。
七、學校網頁維護。
八、協助夜間值班。
九、導覽作業。
十、協助其他行政業務推動。

第六條  生活服務學習方式:

一、凡符合本辦法之對象者即須接受學務處所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
二、結合學校現行工讀作法為基礎,安排學生至學校相關處室生活服務學習。
三、各單位所需生活服務學習之人數由學務處統一安排,分配至相關單位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四、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請相關單位管制,時數服滿完成後請各單位管理人於生活服務學習紀錄表中簽章,並於收齊後在1015日前擲回學務處勞作教育組。
五、依教育部97.06.16日台高字第0970101999號函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第七條  生活服務學習考核:

一、每學年度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或未配合服務者,必須先完成所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後,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申請。
二、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可於生活服務學習紀錄表上進行考核,並將紀錄表擲回勞作教育組,以利安排人員遞補。
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
有嚴重不當情事發生。
不接受服務學習指導者。
三、勞作教育組將彙整考核名單提至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作為新學年度是否同意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第八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之實施日期自98學年度開始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興國管理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980410122行政會議通過
100118日學務會議通過修正

第一條  宗旨:
興國管理學院(以下稱本校)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進一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遵奉教育部指示規劃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特依據教育部970616台高字第0970101999號函所揭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精神,訂定「興國管理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
依教育部9706月16台高字第0970101999號函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第三條  對象: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並經教育部核准者。
二、本校低收入戶學生向學校提出住宿補助申請並經核准者。

第四條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必須填寫生活服務學習志願書,於查核結果確定後之次年一月至十月十五日期間實施完畢。

助學措施補助金額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申請資格
政府及學校補助金額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家庭年收入
第一級
30萬元以下
35,000
40小時
(每學期)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12,000

二、凡低收入戶學生申請住宿免費者,必須填寫生活服務學習志願書,每學期必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於該學期執行完畢。

第五條  生活服務學習工作內容:
一、環境清潔。
二、打字繕印。
三、協助文書處理。
四、美工文宣製作。
五、協助公物管理。
六、學校網頁維護。
七、協助夜間值班。
八、導覽作業。
九、協助其他行政業務推動。

第六條  生活服務學習方式:
一、凡符合本辦法之對象者即須接受學務處所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
二、結合學校現行工讀作法為基礎,安排學生至學校相關處室生活服務學習。
三、各單位所需生活服務學習之人數由學務處統一安排,分配至相關單位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四、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請相關單位管制,時數服滿完成後請各單位管理人於生活服務學習紀錄表中簽章,並於收齊後在1015日前擲回學務處。
五、依教育部97.06.16日台高字第0970101999號函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第七條  生活服務學習考核:
一、每學年度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或未配合服務者,必須先完成所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後,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申請。
二、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可於生活服務學習紀錄表上進行考核,並將紀錄表擲回生輔組,以利安排人員遞補。
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
有嚴重不當情事發生。
不接受服務學習指導者。
三、勞作教育組將彙整考核名單提至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作為新學年度是否同意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第八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之實施日期自100學年度開始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興國管理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980410122行政會議通過
100118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2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宗旨:
興國管理學院(以下稱本校)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進一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遵奉教育部指示規劃學生參與服務學習,特依據教育部970616台高()字第0970101999號函所揭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精神,訂定「興國管理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
依教育部9706月16台高()字第0970101999號函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第三條  對象: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並經教育部核准者。
二、本校低收入戶學生向學校提出住宿補助申請並經核准者。

第四條  服務學習時數: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必須填寫服務學習志願書,於查核結果確定後之次年一月至十月十五日期間實施完畢。

助學措施補助金額及服務學習時數:

申請資格
政府及學校補助金額
服務學習時數
家庭年收入
第一級
30萬元以下
35,000
45小時
(每學期)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12,000

二、凡低收入戶學生申請住宿免費者,必須填寫服務學習志願書,每學期必須服務學習40小時,於該學期執行完畢。

第五條  服務學習工作內容:
一、環境清潔。
二、打字繕印。
三、協助文書處理。
四、美工文宣製作。
五、協助公物管理。
六、學校網頁維護。
七、協助夜間值班。
八、導覽作業。
九、協助其他行政業務推動。

第六條  服務學習方式:
一、凡符合本辦法之對象者即須接受學務處所安排之服務學習。
二、結合學校現行工讀作法為基礎,安排學生至學校相關處室服務學習。
三、各單位所需服務學習之人數由學務處統一安排,分配至相關單位參與服務學習。
四、學生服務學習之時數請相關單位管制,時數服滿完成後請各單位管理人於服務學習紀錄表中簽章,並於收齊後在1015日前擲回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五、依教育部97.06.16日台高()字第0970101999號函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第七條  服務學習考核:
一、每學年度未完成服務學習時數或未配合服務者,必須先完成所規定之服務學習時數後,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申請。
二、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可於服務學習紀錄表上進行考核,並將紀錄表擲回生活輔導組,以利安排人員遞補。
()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服務學習之時數。
()有嚴重不當情事發生。
()不接受服務學習指導者。
三、生活輔導組將彙整考核名單提至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作為新學年度是否同意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八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之實施日期自100學年度開始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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