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10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14年7月28日)








本部9683日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函公布
本部97616日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修正
本部9833日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修正
本部1008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修正
本部101918日臺高通字第1010150509號函修正
本部102916日臺高通字第1020135194號函修正
本部103728日臺高通字第1030095740號函修正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既有之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四項,其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表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項目
措施
內容
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為5,00035,000元,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生活助學金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生活助學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
緊急紓困
助學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住宿優惠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學校類別
級距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12,000


 註:私立學校採公立學校收費者,每學年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造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包含本計畫實施措施之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知悉有就學困難之學生,亦應予主動協助。

2.每年1020日前,由學生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31日進入本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每年1120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各校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若有經費困難得專案報部。


5.私立學校請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本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公立學校請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報部核結。


(五)服務學習

1.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服務內容: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實施原則: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以上之生活助學金,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二)申請資格: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並公告


(三)辦理方式:

1.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四)生活服務學習


1.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1)具危險性之活動。
(2)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住宿優惠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五、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3.私立學校學雜費收費採公立學校收費標準,且助學金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者,助學金補助金額由本部補助。


4.有關注意事項如下:

(1)助學金核發1/2者,學校自籌及本部補助金額皆為原補助金額之1/2
(2)學生轉學時,由轉入學校於系統登錄學生身分證字號,將該筆資料轉移回校內發放名單。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如有公私立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並由轉入學校依前開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如有差額,私立學校由本部補助,公立學校由自籌款支應。
(3)倘若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上下學期學雜費總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學校依前開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本部補助。

(二)生活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本部另依各私立學校前項助學金自籌金額比率,由本部生活助學金酌予補助。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四)住宿優惠: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五)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次一年度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指標。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學校類別
級距
公立
學校
私立
學校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12,000
註:私立學校採公立學校收費者,每學年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學校類別
級距
公立
學校
私立
學校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12,000
註: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每年所補助金額比照國立大專校院。
一、第一點第一項助學金補助金額,因經濟部自100年度起已不再補助產業研發碩士專班,該班別學雜費以各校所定學雜費標準收取,爰刪除「註: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每年所補助金額比照國立大專校院。」
二、為符衡平原則,私立學校學雜費收費若採公立學校標準者,其每學年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辦理,爰增訂本附註。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造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一、 第一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優惠存款利息查核作業授權由學校進行審核及認定,以減少學生申請等待時間,學校審核後應於每學年度4月底前造冊報部備查。
二、 第一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將家庭不動產價值不列入項目由四項增訂至七項,並明訂其準用之認定標準,以資明確。

(三)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三)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第一點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關於補助範圍不得重複申請部分,本部配合政府組織改造部分部會名稱更名或主政單位異動等原因,修正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之文字,以資明確,並避免重複申請情形。
(四)辦理方式
1.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包含本計畫實施措施之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知悉有就學困難之學生,亦應予主動協助。
2.每年1020日前,由學生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31日進入本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每年1120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各校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若有經費困難得專案報部。
5.私立學校請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本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公立學校請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報部核結。

(四)辦理方式
1.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知悉有就學困難之學生,亦應予主動協助。
2.每年1020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31日進入本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每年1120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各校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若有經費困難得專案報部。
5.私立學校請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本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一、  第一點第四項第一款學校網頁建置專區應包含本計畫各項實施措施,以利申請學生查詢。
二、  第一點第四項第二款為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並推動新式戶口名簿之使用,俾利提供申請學生多元選擇,配合修正本條文所定「戶籍謄本」之證明文件修正為「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另所稱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係指戶籍謄本(包含詳細記事),申請學生應提供有效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三、  第一點第四項第五款目前公立學校每年亦應辦理本計畫之核結作業,依實際辦理情形修正文字,俾利學校配合辦理。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以上之生活助學金,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二)申請資格: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並公告
(三)辦理方式:
1.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四)生活服務學習
1.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1)具危險性之活動。
(2)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以上之生活助學金。
(二)申請資格: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三)辦理方式:
1.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四)生活服務學習
1.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1)具危險性之活動。
(2)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一、  第二點第一項文字酌修,以資明確。
二、  第二點第二項關於生活助學金之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學校應於施行前或每學期開學前即應完成公告,以利學生提出申請及安排課業活動,爰修正本條文文字。
五、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3.私立學校學雜費收費採公立學校收費標準,且助學金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者,助學金補助金額由本部補助。
五、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一、  新增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如私立學校採公立學校學雜費收費者,其助學金每學年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因學校已採公立大學收費,學生繳納學雜費已遠低於其他私立學校學生,本部實際支付該校之補助經費亦低於其他私立學校,爰明定前開情形其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以符衡平原則。
二、  其餘條次依序遞增。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