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法事實





歷年學雜費基本調幅





12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降其學雜費收費基準:
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之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
三、近三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四、日間學制生師比超過二十五。
五、院、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技專專業類科系所評鑑,列為未通過、第三等第或第四等第。

本部發現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其檢具說明文件及改善計畫報本部審議。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調降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第五款情形,應調降該學院或該系、所、學位學程所屬學院之學雜費收費基準,並得逐年調降次一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至改善為止。

前項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經本部調降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學校或學院,於第一項所定調降事由改善後,經本部審議通過,得回復自始未調降前之學雜費收費基準。
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

教育部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公布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然其計算公式引用之統計數據明顯有誤,經本人提出質疑後,該部已於102117日發函更正為0.75%。但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因評鑑成績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7%顯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75%);另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6%亦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95%)。



教 育 部 繼 續 擺 爛 


RICE投書教育部長信箱(201474日)




教育部回復(2014718日)

信件編號:201407040052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傳  真:(02)23566292
  人:高秋香
聯絡電話:(02)77365862
發文日期:103-07-18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4576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374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有關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查您前於1021128日致本部部長民意信箱陳情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相關問題,本部業於同年126日回覆在案。

二、其中,中華科技大學因100學年度科技大學評鑑觀光餐旅系受評為三等,經本部調降101學年度航空學院學雜費,今該校102學年度追蹤評鑑等第為二等,並經本部103621日審議通過,已同意該院恢復原收費基準在案。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如意
教育部敬上



RICE再度投書教育部長信箱(2014718日)





教育部回復(201484日)


信件編號:201407180032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傳  真:(02)23566292
承 辦 人:高秋香
聯絡電話:(02)77365862
發文日期:103-08-04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4904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3718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有關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查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學雜費收費基準未調整者,學校應於公告實施後,報本部備查。」中華科技大學及東方設計學院依前開規定函報本部103學年度學雜費不予調整,本部爰依前開規定予以備查。

二、次查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2條第5項規定:「經本部調降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學校或學院,於第一項所定調降事由改善後,經本部審議通過,得回復自始未調降前之學雜費收費基準。」中華科技大學依前開規定函請恢復航空學院學雜費原收費基準,本部依前開規定審議通過後,爰函覆學校同意辦理。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如意
教育部 敬上



國家發展委員會:不關我事!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718日)









教育部部長信箱回復(201495日)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人:高秋香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本(103)718日及同年85日寄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陳情書,該會已於同年731日及812日函轉本部,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有關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相關事宜及動用101年度預備金補助大專院校相關事宜,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查本部於102117日以臺教高()字第1020163886號函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更正案,說明如下﹕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本部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基本調幅。本部所公布之當年度基本調幅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當時公布各項指標之最近1年度之數據計算,計算方式為30*1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35*1年之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35*2年之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本年因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需至立法院報告,102學年度基本調幅提前至1月公布,由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當時尚未公布101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因此以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取代。

()國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等6月來函時,行政院主計總處業於1023月初公布101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60%),當時因未即時更新,基本調幅仍以1.77%公告,惟依101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計算,基本調幅應更正為0.75%。

()行政院主計總處業於1023月初公布101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60%),當時因未即時更新,基本調幅仍以1.77%公告,惟依101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計算,基本調幅應更正為0.75%。

二、另101學年度有1(1)已調降學雜費,其「基本調幅」1.76%為錯誤一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1.76%則為調整幅度上限。

三、本部為獎勵學校配合本部推動重要政策,101學年度私立技專校院配合本部學雜費不調漲政策,協助學生就學,本部依「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之「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並配合學校整體資源投入情形」指標核予獎勵經費。爰本部於1011213日以臺技()字第1010234597D號函核定中華科技大學101年度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之獎勵經費在案。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喜樂
教育部敬上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年9月5日)

主題: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法事實,未作必要之改正

有關本人陳述『教育部違法事實: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乙案【信件編號09110300313

依據 貴會103731日發社字第1030014894號書函,教育部部長信箱已於10395日以電子郵件回復本人,副本諒達 貴會承辦人(mictsai@ndc.gov.tw)。

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係本人數度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所舉發,為已知「違法」事實。

本人再度向 貴會陳述本案,係因教育部回復內容仍未面對問題,亦未說明將如何作必要之「改正」!

教育部連續二年發生調降學雜費裁處錯誤之「烏龍公文」事件,如何才能促使該部「正式行文」更正?

政府機關應依法行政,建議 貴會促請教育部召集專案會議研商妥處。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95日)

主題:教育部動用101年度預備金補助未調整學雜費學校,既為重要政策,自應公開說明

有關本人陳述『教育部以「101學年度第1學期因未調整學雜費短少收入」為由,動用101年度預備金補助學校,是否適法』乙案【信件編號09110300345

依據 貴會103812日發社字第1030016285號書函,教育部部長信箱已於10395日以電子郵件回復本人,副本諒達 貴會承辦人(mictsai@ndc.gov.tw)。

教育部回復:本部為獎勵學校配合本部推動重要政策,101學年度私立技專校院配合本部學雜費不調漲政策,協助學生就學,本部依「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之「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並配合學校整體資源投入情形」指標核予獎勵經費。

教育部所稱依「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之「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並配合學校整體資源投入情形」指標核予獎勵經費,純屬「謊言」,因該『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及『整體資源投入』二項指標,係於101717日修正公布,10211日方生效。

行政院10335日函復監察院,有關「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案,教育部檢討研處情形(103教正1)。然教育部對於「動支101年度預備金,補助大專校院101學年度第1學期因未調整學雜費短少收入經費」乙事,完全隻字未提。

教育部動用101年度預備金達66880萬元,金額甚巨,既為推動「重要政策」,自應詳加「公開說明」,其補助額度(含國立大學校院、私立大學校院、私立技專校院)如何分配計算?



國家發展委員會 民意信箱 回覆2014912日)

您好:

您於本會民意信箱洽詢二事,敬復如下:

有關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及動用101年度預備金補助大專院校等事,本會前函轉教育部處理逕復,該部95日回復電子郵件諒達。關於您的再次詢問,本會亦請該部妥處逕復,爾後相關建議,建請您直接向教育部提出,敬請諒解。
敬祝您健康快樂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敬啟







教育部回復(20141014日)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人:高秋香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本(103)95日寄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的2封陳情信,該會已於同年月12日函轉本部,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有關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相關事宜及動用101年度預備金補助大專院校相關事宜,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有關調降學雜費幅度一節,本部業於10394日以臺教技字第10300120984號函回覆在案。

二、另有關本部動支101年度預備金﹐補助大專校院101學年度第1學期因未調整學雜費短少收入經費一節,本部101年度學雜費以「安心穩定」為處理原則﹐惟大專校院在油電雙漲﹐但學雜費不調漲的壓力下﹐經營負擔沈重 ﹐爰由本部補助各大專校院因未調整學雜費所短少之部分收入﹐經參酌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措施及辦學綜合成效等指標予以補助。前開補助本部係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並參考1011126日依10177日臺技()字第1010124995B號令修正發布101年度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核配原則辦理﹐於1011213日以臺技()字第1010234597號函核定各校在案。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如意
教育部敬上


101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

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95%,但教育部調降學雜費卻誤用「累積基本調幅」1.76%,導致一校(一系)短收4學期(101-1101-2102-1102-2)學雜費!

中華科技大學 觀光餐旅系   降幅1.76%【錯誤】 降幅0.95%【正確】


中華科技大學


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75%,但教育部原先計算公式有誤,採用調降學雜費1.77%,導致三校(三系)短收2學期(102-1102-2)學雜費!

東方設計學院 影視藝術系   降幅1.77%【錯誤】 降幅0.75%【正確】

台灣觀光學院 觀光餐旅科   降幅1.77%【錯誤】 降幅0.75%【正確】

台東專科學校 文化創意設計科 降幅1.77%【錯誤】 降幅0.75%【正確】



東方設計學院







台東專科學校








2013年10~12月 投書經過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等疑義

RICE投書教育部長信箱




第一次投書(20131020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疑義

1、依據教育部函文:「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即30%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2、上開「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係100年統計資料(1.29%),似應採用101年統計資料(-1.60%)。


教育部高教司回復(20131023日)臺教高字第10200909046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式之計算方式為30%物價指數年增率加35%勞工薪資年增率加35%可支配所得年增率。本部公布下學年度基本調幅時間為當年度3月,就該時間點所公布之指標數據,係採前1年度物價指數年增率、前1年度可支配所得年增率與前2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計算,也就是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1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第二次投書(20131023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錯誤

1、依據102-10-23臺教高字第10200909046號說明:「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1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2、上開說明有張冠李戴之誤,正確計算數據應為:「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1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0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教育部高教司回復20131028日)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

一、本部以往公布下學年度基本調幅時間為當年度3月,就該時間點所公布之指標數據,係採前1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前2年度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與前1年度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計算。

二、因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1月即公告,當時行政院主計總處前1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尚未對外公告,因此引用前2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試算,前次回函(10200909046號)並未對此時間差加以說明,特予補充,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第三次投書(20131030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告

1、依據102-10-28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說明:「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1月即公告」及「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2、中央社102-10-30新聞稿:「蔣偉寧說,常態性機制還要到立法院專案報告,目前學校可依舊有方案申請調整學費,一般學校最高漲幅是1.77%,辦學績優的學校調幅可達3.54%;但目前還未有學校提案到教育部;若收到提案,也不會阻擋,將按現行程序處理」。【http://www.cna.com.tw/news/aEDU/201310300334-1.aspx

3、疑問
1)請問「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1月公告之日期文號?
2102628日臺教高()1020095348號函「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有誤,蔣偉寧部長似仍不知道?
3)基本調幅「重新核算」後,學校提案處理程序?


教育部高教司回復(20131118日)臺教高字第10200909322

一、本部於本(102)年1月份業透過立法院答詢及媒體回應方式說明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另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及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分別於102618日及19日來函詢問102學年度基本調幅,本部以102628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095348號函復,基本調幅為1.77%,復於102117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更正基本調幅為0.75%。

二、基本調幅更正後,各大專校院如擬調整學雜費,程序上仍須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同時學校報部後,本部將依前開辦法第14條規定,籌組學雜費審議小組審議。



第四次投書(20131112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

1、依據102-10-28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說明:「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2、依據102-06-06「教育部公布101學年度技專校院各項評鑑結果」新聞稿,計有東方設計學院「影視藝術系」、台灣觀光學院「觀光餐旅科」、台東專科學校「文化創意設計科」等須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以東方設計學院為例,該校『藝術學院-影藝系及表演藝術學位學程』依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20096862號函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2條第五項規定,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1.77%

3、疑問
1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為0.75%,則原將基本調幅誤為1.77%之相關函文,是否應作廢或更正?
2)上開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之學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教育部技職司回復(20131113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610


一、所詢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疑義,本部高等教育司業已修正且已函知大專校院五大協進會在案。

二、另學校因評鑑成績致調降學雜費,其學雜費調幅是否另案處理,本部將錄案辦理,謝謝您的建議。


第五次投書(20131117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基準

1、依據100-04-18「大專校院學雜費是否確定不調漲」報告:
98學年度:學校依法有調漲學雜費的機會(基本調幅0.29%……,決定全面不調漲。
99學年度:由於經濟景氣仍未復甦,同時基於協助學生考量,維持學雜費不調漲政策。
100學年度:依公式核算基本調幅僅為0.81%,可調整金額僅數百元……

2、依據101-04-02「學費調漲及高等教育資源分配原則與方式之檢討」報告:
101學年度的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6%(100學年度的0.81 + 加上101學年度的0.95%)

3、依據102-04-17「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報告:
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調降學雜費,其降幅為1.76%。

4、疑問

1)教育部所稱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6%,實為該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二者似未明確加以區分?

2)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調降幅度為1.76%,而非「基本調幅」0.95%,該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3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經重新核算為0.75%,則教育部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教育部技職司回復(20131119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

一、所詢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6%,實為該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二者似未明確加以區分乙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1.76%則為調整幅度上限。

二、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調降幅度為1.76%,而非「基本調幅」0.95%,該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乙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

三、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經重新核算為0.75%,則教育部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乙節,查「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9條規定:「學校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爰是否公告,本部將另為考量,謝謝您的相關建議。



第六次投書(20131126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違失

1、依據教育部102117日函:「前於102628日公布之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為1.77%,因計算公式中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資料有誤,應更正為0.75%」。

2、依據1021118日臺教高字第10200909322號回復:「本部於本(102)年1月份業透過立法院答詢及媒體回應方式說明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

3、疑問

1)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核算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基本調幅),由原先公布之基本調幅1.77%(高於歷年基本調幅)更正為0.75%,其間偏差竟多達1.02%,可謂貽笑大方。堂堂中央主管機關竟發生如此違失,教育部實應引以為鑑,加強行政作業流程之管控!

2)行政院主計總處係於每月下旬發布「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教育部所稱於1021月份業「說明」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當時主計總處尚未發布101年全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然教育部進行試算時,實應參考101110月或是111月之統計資料,不應貿然誤用前一年(100年)數據!

3)如目前(10211月底)進行試算,103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預估」約為0.47%,其依據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21-10月)為0.84%、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101年)為1.72%、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021-9月)為-1.10%。如屆時(1032月底)102年全年統計資料全部發布後,正式核算之學雜費基本調幅或較「預估值」有所增減,然亦不致於有巨大偏差!

4)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調降部分校系學雜費,然而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調降幅度誤為1.76%、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調降幅度誤為1.77%,顯為與法不合,教育部是否已為必要之改正?




教育部高教司回復(20131127日)臺教高字第10200910033

一、有關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更正案,本部於102117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更正基本調幅為0.75%,謝謝您的指正。

二、103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之試算,本部將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2年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101年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後,再行試算公告。

三、針對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共計4校學雜費調降案,本部業於1021119日以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回復。



第七次投書(20131128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說明

1、教育部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進行「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基礎研究專案」,原定執行期間自101515日起至當年1115日止(共6個月),其最終目標為完成「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全盤修法,然而該方案於研議期間即因各方反對而難產,研究期程已延宕經年,更導致該辦法修法受阻。

2、教育部對於以下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與「累積基本調幅」疑義事項,尚未提出完整說明:

1)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
1021119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回復:「本部將另為考量」。

2)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之學校,是否應即改正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1021113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610號回復:「本部將錄案辦理」。

3、疑問

1)中國時報10267日「社論:學雜費調整應該回歸市場機制」一文指出:「學雜費無法自主調整,其實是教育部未依法行政的後果」。故教育部為避免行政怠惰之譏,應遵循「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及依法行使裁量權,如認定該辦法有窒礙難行之處,似宜先行著手修訂部分條文。

2)參照「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九條規定,前一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者,教育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教育部前於1014月公開說明101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但今年卻只公布102學年度「基本調幅」,迄未說明「累積基本調幅」,教育部似宜公開說明其所持理由。

3)教育部已更正102學年度「基本調幅」,因102學年度第2學期擬調整學雜費之學校尚未報部審議,尚只是「烏龍」一場。但教育部已針對101102學年度共計4校因評鑑成績採行調降學雜費處分,其調降幅度發生錯誤,則為已發生「違法」事實,敬請 教育部提供「改正」處理情形之說明?



教育部技職司回復(2013126日)臺教技字第10200910103

一、大專學雜費調整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辦理,惟98學年度起因遇國際金融海嘯及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等經濟因素,近4年各大專校院共體時艱均未調漲學雜費。為了學校的永續發展,建置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學雜費調整機制有其必要。

二、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新年增率核算,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95%,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75%。依同法第9條規定,學校前一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

三、有關學雜費調降幅度之處理係採「學年度」,依同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投書行政院院長信箱20131221日)

主旨:有關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失情事,敬請查明處理。
 
說明:
 
一、本人日前七度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請問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疑義等情,然教育部回覆時,卻迄未說明「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法事實之處理情形(如附件)。
 
二、教育部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公布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然其計算公式引用之統計數據明顯有誤,經本人提出質疑後,該部已於102117日發函更正為0.75%。但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因評鑑成績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7%顯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75%);另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6%亦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95%)。
 
三、教育部依法處分學校調降學雜費,其連續兩年調降幅度均有誤,乃為違法之事實,該部自應為必要之改正。然而本人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提出疑問,該部竟交由被檢舉發生錯誤之業務單位(技職司)回覆,且一再迴避說明是否將依法改正之處理情形,甚而率爾結案,實有違「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附件:教育部「部長信箱」投書與回覆(計七次)


教育部高教司回復201312月30日)臺教高字第10200910777

1021223日寄給行政院院長的信,已轉由本(教育)部處理。

來信詢問有關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問題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第12條第4項規定,學雜費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因此101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上限為0.95%,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上限則為0.75%。

二、針對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共計4校學雜費調降案,是否另案處理降幅事宜,本部業於1021113日函復說明將錄案辦理,由於該案刻正辦理中,若您欲瞭解後續辦理進度或情形,可來電向本部詢問(聯絡電話:77365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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