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教育部未能「確實改進不如勞工時薪之助學金現象」



教育部應完善「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規範(99教調49案)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816日)

主題:教育部所稱「各校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所參與之服務時數均符標準」不無疑義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時數以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然「南臺科技大學」竟刻意曲解為服務兩學期(公告兩次),該校100學年度及101學年度全學年服務時數均為100小時。今教育部既已認定『目前』各校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所參與之服務時數均符標準,則「南臺科技大學」前已公告102學年度申領助學金學生於102學年度第二學期進行服務學習50小時,自不得再公告該等學生於103學年度第一學期進行服務學習50小時。

監察院函(2014411日)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818日)

主題:教育部稱「不宜以勞工基本工資之概念計算助學金」,卻未能「確實改進不如勞工時薪之助學金現象」

依據監察院100113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審核意見:『助學金服務時數上限為50小時,則只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相當於每小時100元,是否合適應再斟酌』,教育部表示「不宜以勞工基本工資之概念計算助學金」;復依監察院100714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審核意見:『請該部確實改進不如勞工時薪之助學金現象』。教育部於10081日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增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實施原則,含「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然而「國立台南大學」等數校,竟規定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須服務學習50小時,實難謂「時數合理」;教育部所訂規範未臻周全,復以「無對價關係」為由塘塞,放任學校苛待弱勢學生,有侵害學生教育權之嫌。

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監察院發函教育部
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2/10/9949.html



國家發展委員會回覆(2014820日)





教育部部長信箱回復(2014924日)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人:陳佳蓴

回覆內容:

Rice同學,您好:

關於您於103818日寄給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信,來信所陳國立臺南大學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疑義案,經本部於今(103)年826日函轉國立臺南大學查明,學校於912日函復本部,其說明如下:

一、學校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計畫訂定國立臺南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要點,其中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而目前學校執行服務學習時數以40小時為原則,並提供愛所服務、愛南大服務、愛社區服務等多種服務方式供學生選擇。若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可再得予以減免。另外,基於照顧學生安心向學,減輕服務時數的壓力,日間部學士班四年級、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學生可以繳交「服務學習心得報告」替代服務學習時數方式(如附件)。

二、目前並無學生向學校反應相關問題,如尚有其他問題可洽詢國立臺南大學業務承辦人,電話:06-2133111-322

若對於國立臺南大學之處理情形,仍有相關疑義,請再檢具相關具體事證或文件等,俾本部查明妥處。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部長信箱回復(2014102日)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人:王琇珊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3816日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之陳情信件,該委員會已於同年月20日函轉本部。所反映「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服務學習」之問題,學校業於103919日以南科大學字第1030011426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如下:

一、有關學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規範,係採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因通過申請助學金學生可享有兩學期(一學年)之補助權益,故每學期服務50小時,兩學期共計100小時。服務學習執行時間係採申請學年度第二學期及隔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實施,總計一學年。

二、學校將再利用機會向學生加強宣導相關辦法,避免再產生誤解。

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 (聯絡電話:06-25331312210)。謝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103日)副本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主旨:教育部應完善「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規範(99教調49案)

有關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教育部所稱「各校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所參與之服務時數均符標準」不無疑義乙節,依據教育部103102日說明:南臺科技大學103919日南科大學字第1030011426號函覆,略以「因通過申請助學金學生可享有兩學期(一學年)之補助權益,故每學期服務50小時,兩學期共計100小時。服務學習執行時間係採申請學年度第二學期及隔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實施,總計一學年」。

參照部頒計畫有關助學金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明定『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南臺科技大學卻以助學金之補助為兩學期(一學年)而將「每學期服務50小時」加倍時數,此種說法即屬掛勾「對價」之不當心態。另該校自100學年度起,每年兩度公告獲得弱勢助學補助通過同學上網登錄服務學習單位,然六次公告之說明均誤為: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公然違反100學年度部頒計畫之修正重點: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

教育部施政計畫其中有關「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說明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因係由本部與各校共同辦理,衍生相互之間對於相關助學措施相關規定(如要求學生進行服務學習淪為變相工讀之譏)認知迥異』。然而,南臺科技大學於恭迎 總統出席該校畢業典禮時,自豪口呼「南臺、南臺,一流學府」,卻又脫序將弱勢學生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當作等同『生活服務學習』,實為莫大諷刺;該校連續三年服務時數居全國第一,六次公告均錯誤偏差,更已創造弱勢助學服務學習的『大史詩』,數千人正『深受荼毒』。如參照部頒計畫,詳加檢視南臺科技大學「校務會議」所訂實施要點,可知其中規定並不明確,該校卻厚顏聲稱「學校將再利用機會向學生加強宣導相關辦法,避免再產生誤解」,教育部一再包庇未加合宜處置,恐有重大失職之嫌。

教育部100學年度修訂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後,少數『後段班』學校仍刻意規定較多服務時數,致「變相工讀」繼續存在;至102學年度,仍有9所私校要求申領助學金學生應服務時數達80小時甚至100小時。教育部既已認定「目前各校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所參與之服務時數均符標準」,則不應再縱容極少數學校藉由『提前開始服務』或『拉長服務期間』作不合理時數規定。當大多數學校正常實施服務50小時為上限,教育部卻認定將時數加倍也符合「標準」,則該「標準」之規範必定有所疏漏。

為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更為周全嚴謹,各校所規定之「全學年」服務學習時數趨於正常合理,建議 教育部即時補充完善相關規定:

1、部頒計畫有關「服務內容」原規定為: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建請統一核釋『當學年度內於查核通過後實施』。

2、部頒計畫有關「彈性制宜」原規定為: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建請統一核釋『各校得適度展延服務學習實施期限』。

3、目前仍有少數學校於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表或相關公告中,對於獲得弱勢助學金補助同學規定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或工讀,教育部宜再促請各校更正為「服務學習」。

有關監察院99教調49案,教育部後續改善迄未臻周全,消極作為致使學生受教權持續受到侵害,如同餿水油老農案翻版。然政府施政措施不容疏漏,更不應長期縱容不公平不合理現象;教育部實應審慎檢討,導正10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規範,促使目前尚有執行偏差之最後9所私校及時回歸正軌。

參考一:致理技術學院改正實例

各校規劃服務時數,應以當學年度內正常「服務期間」為宜,即查核結果確定後至第二學期結束止。其衡量基準可參考致理技術學院實例,按該校原公告100學年度服務時數為100小時,未久即再公告修正:「依每週3小時計算,第一學期公布後僅剩五星期即期末,服務時數為15小時,第二學期50小時,共65小時,弱勢助學金補助級別之服務時數皆修改為65小時。於730日以前完成服務時數」。

參考二:嶺東科技大學改正實例

嶺東科技大學規定「服務學習期間」為: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至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止;其「服務學習時數」原為:日間部在校生每學年90小時、畢業生45小時。該校於1031月公告:「課外活動指導組近兩學年度(100學年度、101學年度)承辦就學補助服務學習業務,觀察評估同學執行服務時數之整體狀況,針對推動服務學習之實施情形進行相關檢討;為使弱勢學生之生活實際需求與遭遇問題獲得改善,並幫助弱勢同學獲得更多學校之關懷及兼顧課業與工讀需求,故爭取調整服務時數之合理性與可行性,以照顧更多同學安心就學。經學生就學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由行政會議通過本校「服務學習時數」調整為:日間部在校生每學年50小時、畢業生30小時,自102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國家發展委員會 民意信箱 回覆2014107日)

您好:

有關您於本會民意信箱洽詢一事,敬復如下:

您所詢有關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等相關疑義,本會前於103820日函轉教育部處理,該部並於同年102日以部長民意信箱回復您在案。若您仍有相關問題,請直接洽教育部技職司(承辦窗口:王琇珊小姐,電話:02-77365866),以得到更確實詳盡之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您健康快樂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敬啟


教育部回復(20141014日)

信件編號:201410030038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人:王琇珊
發文日期:103-10-14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6487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所反映「南臺科技大學服務學習時數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正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另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二、另查「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該要點敘明學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或獎學金。(如附件)

三、服務學習之目的係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依據上開計畫規定,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學校所訂之服務學習時數,如未逾越上開計畫之規定,本部皆予以尊重。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6)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監察院函(2014年4月11日)


1021212日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66次會議決議:函請教育部說明

103410日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70次會議決議:教育部表示此次全面調查我國171所公私立大專校院,各校服務學習時數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均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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