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行政院院長信箱:有關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失情事

案件查詢:

案件文號 102033821
辦理進度 已處理回復
寄信日期 102/12/21
確認日期 102/12/21
姓名 RICE
性別 先生
電郵地址 ta@tw
聯絡電話
建言分類 文化教育
主旨 有關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失情事
內容 主旨:有關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失情事,敬請查明處理。
 
說明:
 
一、本人日前七度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請問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疑義等情,然教育部回覆時,卻迄未說明「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法事實之處理情形(如附件)。
 
二、教育部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公布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然其計算公式引用之統計數據明顯有誤,經本人提出質疑後,該部已於102年11月7日發函更正為0.75%。但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因評鑑成績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7%顯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75%);另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6%亦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95%)。
 
三、教育部依法處分學校調降學雜費,其連續兩年調降幅度均有誤,乃為違法之事實,該部自應為必要之改正。然而本人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提出疑問,該部竟交由被檢舉發生錯誤之業務單位(技職司)回覆,且一再迴避說明是否將依法改正之處理情形,甚而率爾結案,實有違「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附件:教育部「部長信箱」投書與回覆(計七次)
 
【第一次】
 
⊙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3年10月20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疑義
1、依據教育部函文:「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即30%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2、上開「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係100年統計資料(1.29%),似應採用101年統計資料(-1.60%)。
 
⊙教育部回復(2013年10月23日)

信件編號:201310200015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0-23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9046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0月20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詢問有關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計算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式之計算方式為30%物價指數年增率加35%勞工薪資年增率加35%可支配所得年增率。本部公布下學年度基本調幅時間為當年度3月,就該時間點所公布之指標數據,係採前1年度物價指數年增率、前1年度可支配所得年增率與前2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計算,也就是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1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以上說明,提供參考
敬祝 平安健康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第二次】
 
⊙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3年10月23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錯誤
1、依據102-10-23臺教高字第10200909046號說明:「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1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2、上開說明有張冠李戴之誤,正確計算數據應為:「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1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0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參考:
100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0.81%)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0.96%)+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85%)+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4.34%)
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0.95%)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42%)+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0.2%)+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錯誤】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7%)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正確】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0.75%)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60%)
 
⊙教育部回復(2013年10月28日)

信件編號:201310230039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0-28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0月23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反映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試算錯誤案,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本部以往公布下學年度基本調幅時間為當年度3月,就該時間點所公布之指標數據,係採前1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前2年度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與前1年度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計算。
二、因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年1月即公告,當時行政院主計總處前1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尚未對外公告,因此引用前2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試算,前次回函(10200909046號)並未對此時間差加以說明,特予補充,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謝謝您的來信指教
敬祝 平安快樂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第三次】
 
⊙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3年10月30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告
1、依據102-10-28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說明:「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年1月即公告」及「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2、中央社102-10-30新聞稿:「蔣偉寧說,常態性機制還要到立法院專案報告,目前學校可依舊有方案申請調整學費,一般學校最高漲幅是1.77%,辦學績優的學校調幅可達3.54%;但目前還未有學校提案到教育部;若收到提案,也不會阻擋,將按現行程序處理」。【http://www.cna.com.tw/news/aEDU/201310300334-1.aspx】
3、疑問
(1)請問「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年1月公告之日期文號?
(2)102年6月28日臺教高(一)第1020095348號函「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有誤,蔣偉寧部長似仍不知道?
(3)基本調幅「重新核算」後,學校提案處理程序?

參考:102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案
【大葉大學】調幅1.77%(基本調幅1.77%*1)
(102年7月5日)大葉大學102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
(102年7月10日)大葉大學102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公聽會
(102年7月15日)行政會議審議:102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不調整
【實踐大學】調幅3.45%~3.5%(基本調幅1.77%*2)
(102年10月4日)實踐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第一次會議
(102年10月15日)實踐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說明會(高雄校區)
(102年10月16日)實踐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說明會(台北校區)
(102年10月29日)實踐大學102學年度學雜費調整第二次說明會
【世新大學】調幅2.65%(基本調幅1.77%*1.5)
(102年10月3日)世新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
(102年10月14日)世新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公開說明會
(102年10月18日)世新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決策會議,決議:規劃舉辦第二次公聽會
【中華大學】調幅1.77%(基本調幅1.77%*1)
(102年10月11日)中華大學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
(102年10月16日)中華大學102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公聽會
(102年11月11日)中華大學102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公聽會
(102年11月18日)中華大學102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公聽會
 
⊙教育部回復(2013年11月18日)

信件編號:201310300062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1-18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9322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0月31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詢問有關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告案,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本部於本(102)年1月份業透過立法院答詢及媒體回應方式說明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另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及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分別於102年6月18日及19日來函詢問102學年度基本調幅,本部以102年6月28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095348號函復,基本調幅為1.77%,復於102年11月7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更正基本調幅為0.75%。
二、基本調幅更正後,各大專校院如擬調整學雜費,程序上仍須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同時學校報部後,本部將依前開辦法第14條規定,籌組學雜費審議小組審議。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快樂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第四次】
 
⊙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3年11月12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
1、依據102-10-28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說明:「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2、依據102-06-06「教育部公布101學年度技專校院各項評鑑結果」新聞稿,計有東方設計學院「影視藝術系」、台灣觀光學院「觀光餐旅科」、台東專科學校「文化創意設計科」等須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以東方設計學院為例,該校『藝術學院-影藝系及表演藝術學位學程』依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20096862號函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2條第五項規定,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1.77%。
3、疑問
(1)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為0.75%,則原將基本調幅誤為1.77%之相關函文,是否應作廢或更正?
(2)上開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之學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參考:
教育部公布101學年度技專校院各項評鑑結果(102-06-06)
http://www.edu.tw/news1/detail.aspx?Node=1088&Page=19626&Index=1
東方設計學院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表
http://acc.tf.edu.tw/大學部上網用.pdf

附註:
東方設計學院102學年度「影視藝術系及表演藝術學位學程」學雜費收費標準
【錯誤】調降1.77%,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53,900元調減為52,946元。
【正確】調降0.75%,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53,900元調減為53,496元。
*其差額(學校短收)約為550元
 
⊙教育部回復(2013年11月13日)

信件編號:201311120017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1-13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09610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2年11月12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等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所詢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疑義,本部高等教育司業已修正且已函知大專校院五大協進會在案。
二、另學校因評鑑成績致調降學雜費,其學雜費調幅是否另案處理,本部將錄案辦理,謝謝您的建議。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喜樂
教育部敬上
 
【第五次】
 
⊙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3年11月17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基準
1、依據100-04-18「大專校院學雜費是否確定不調漲」報告:
-98學年度:學校依法有調漲學雜費的機會(基本調幅0.29%)……,決定全面不調漲。
-99學年度:由於經濟景氣仍未復甦,同時基於協助學生考量,維持學雜費不調漲政策。
-100學年度:依公式核算基本調幅僅為0.81%,可調整金額僅數百元……。
2、依據101-04-02「學費調漲及高等教育資源分配原則與方式之檢討」報告:
-101學年度的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6%(100學年度的0.81% + 加上101學年度的0.95%)
3、依據102-04-17「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報告:
-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調降學雜費,其降幅為1.76%。
4、疑問
(1)教育部所稱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6%,實為該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二者似未明確加以區分?
(2)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調降幅度為1.76%,而非「基本調幅」0.95%,該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3)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經重新核算為0.75%,則教育部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參考: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
第九條:「學校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第十二條第四項:「前項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附註:
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錯誤】調降1.76%,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45,055元調減為44,262元。
【正確】調降0.95%,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45,055元調減為44,627元。
*其差額(學校短收)為每學期365元,迄今3學期(101-1、101-2、102-1)合計1,095元
 
⊙教育部回復(2013年11月19日)

信件編號:201311170016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1-19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2年11月17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等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所詢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6%,實為該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二者似未明確加以區分乙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1.76%則為調整幅度上限。
二、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調降幅度為1.76%,而非「基本調幅」0.95%,該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乙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
三、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經重新核算為0.75%,則教育部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乙節,查「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9條規定:「學校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爰是否公告,本部將另為考量,謝謝您的相關建議。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喜樂
教育部敬上
 
【第六次】
 
⊙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3年11月26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違失
1、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7日函:「前於102年6月28日公布之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為1.77%,因計算公式中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資料有誤,應更正為0.75%」。
2、依據102年11月18日臺教高字第10200909322號回復:「本部於本(102)年1月份業透過立法院答詢及媒體回應方式說明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
3、疑問
(1)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核算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基本調幅),由原先公布之基本調幅1.77%(高於歷年基本調幅)更正為0.75%,其間偏差竟多達1.02%,可謂貽笑大方。堂堂中央主管機關竟發生如此違失,教育部實應引以為鑑,加強行政作業流程之管控!
(2)行政院主計總處係於每月下旬發布「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教育部所稱於102年1月份業「說明」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當時主計總處尚未發布101年全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然教育部進行試算時,實應參考101年1至10月或是1至11月之統計資料,不應貿然誤用前一年(100年)數據!
(3)如目前(102年11月底)進行試算,103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預估」約為0.47%,其依據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2年1-10月)為0.84%、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101年)為1.72%、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02年1-9月)為-1.10%。如屆時(103年2月底)102年全年統計資料全部發布後,正式核算之學雜費基本調幅或較「預估值」有所增減,然亦不致於有巨大偏差!
(4)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調降部分校系學雜費,然而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調降幅度誤為1.76%、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調降幅度誤為1.77%,顯為與法不合,教育部是否已為必要之改正?

參考:
1、修正「受雇員工薪資調查」名稱為「受僱員工薪資調查」訊息公告
http://www.dgbas.gov.tw/ct_view.asp?xItem=19608&ctNode=3251
為配合行政院統一各部會施政報告用詞,自97年7月1日起修正「受雇員工薪資調查」為「受僱員工薪資調查」,調查結果與報告亦配合修正。
2、行政院主計總處每月下旬發布「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新聞稿
http://www.stat.gov.tw/lp.asp?ctNode=527&CtUnit=1818&BaseDSD=29&MP=4
-2012/12/22新聞稿:101年1至10月實質平均薪資較上年同期減少2.04%
-2013/01/22新聞稿:101年1至11月實質平均薪資較上年同期減少1.98%
-2013/02/26新聞稿:101年全年實質平均薪資較100年減少1.60%
 
⊙教育部回復(2013年11月27日)

信件編號:201311260005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1-27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10033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1月26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反映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試算錯誤案,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有關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更正案,本部於102年11月7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更正基本調幅為0.75%,謝謝您的指正。
二、103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之試算,本部將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2年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101年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後,再行試算公告。
三、針對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共計4校學雜費調降案,本部業於102年11月19日以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回復。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快樂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第七次】
 
⊙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3年11月28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說明
1、教育部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進行「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基礎研究專案」,原定執行期間自101年5月15日起至當年11月15日止(共6個月),其最終目標為完成「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全盤修法,然而該方案於研議期間即因各方反對而難產,研究期程已延宕經年,更導致該辦法修法受阻。
2、教育部對於以下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與「累積基本調幅」疑義事項,尚未提出完整說明:
(1)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
-102年11月19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回復:「本部將另為考量」。
(2)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之學校,是否應即改正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102年11月13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610號回復:「本部將錄案辦理」。
3、疑問
(1)中國時報102年6月7日「社論:學雜費調整應該回歸市場機制」一文指出:「學雜費無法自主調整,其實是教育部未依法行政的後果…」。故教育部為避免行政怠惰之譏,應遵循「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及依法行使裁量權,如認定該辦法有窒礙難行之處,似宜先行著手修訂部分條文。
(2)參照「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九條規定,前一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者,教育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教育部前於101年4月公開說明101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但今年卻只公布102學年度「基本調幅」,迄未說明「累積基本調幅」,教育部似宜公開說明其所持理由。
(3)教育部已更正102學年度「基本調幅」,因102學年度第2學期擬調整學雜費之學校尚未報部審議,尚只是「烏龍」一場。但教育部已針對101、102學年度共計4校因評鑑成績採行調降學雜費處分,其調降幅度發生錯誤,則為已發生「違法」事實,敬請 教育部提供「改正」處理情形之說明?
 
⊙教育部回復(2013年12月6日)

信件編號:201311280020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2-06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10103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2年11月28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大專學雜費調整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辦理,惟98學年度起因遇國際金融海嘯及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等經濟因素,近4年各大專校院共體時艱均未調漲學雜費。為了學校的永續發展,建置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學雜費調整機制有其必要。
二、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新年增率核算,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95%,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75%。依同法第9條規定,學校前一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
三、有關學雜費調降幅度之處理係採「學年度」,依同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四、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如意
教育部敬上
 
⊙第1次滿意度調查表填寫結果 (填寫時間:2013-12-06 16:27:57)
親愛的民眾,若以1至10分評(分數愈高表示愈滿意),請問您對於本部這次回復信件的各種表現評幾分?
1.「速度」評分:2 分
2.「態度」評分:1 分
3.「專業度」評分:1 分
4.「解決問題程度」評分:1 分
5.「整體滿意度」評分:1 分
請說明評分原因或其他建議:完全未針對疑問提出說明 如未具體回覆 有關違法事實將建請監察院查處
 
⊙教育部再度回復(2013年12月10日)

信件編號:201311280020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2-10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10103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2年11月28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於12月6日回覆在案。您來信所提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大專學雜費調整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辦理,惟98學年度起因遇國際金融海嘯及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等經濟因素,近4年各大專校院共體時艱均未調漲學雜費。為了學校的永續發展,建置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學雜費調整機制有其必要。
二、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新年增率核算,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95%,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75%。依同法第9條規定,學校前一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
三、有關學雜費調降幅度之處理係採「學年度」,依同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四、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如意
教育部敬上
 
⊙第2次滿意度調查表填寫結果 (填寫時間:2013-12-10 14:42:28)
親愛的民眾,若以1至10分評(分數愈高表示愈滿意),請問您對於本部這次回復信件的各種表現評幾分?
1.「速度」評分:3 分
2.「態度」評分:1 分
3.「專業度」評分:1 分
4.「解決問題程度」評分:1 分
5.「整體滿意度」評分:1 分
請說明評分原因或其他建議:完全未針對疑問提出說明 有關違法事實將投書行政院長信箱 同時陳請監察院查處 
附件 共 0 個檔案,總大小 0 bytes
序號說明名稱大小
查無符合資料
處理情形
教育部

*************************************************************************************************************************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件,mail@mail.moe.gov.tw 為本部部長信箱系統自動發信回覆民眾之郵件位址,若有其它相關意見,請至部長信箱網站(http://email.moe.gov.tw/EDU_WEB/sendmail/send.php)填寫,造成您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 信件編號:201312230013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傳  真:02-23976943承 辦 人:溫雅嵐聯絡電話:02-77365889發文日期:102-12-30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10777號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2月23日寄給行政院院長的信,已轉由本(教育)部處理。
來信詢問有關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問題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第12條第4項規定,學雜費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因此101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上限為0.95%,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上限則為0.75%。
二、針對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共計4校學雜費調降案,是否另案處理降幅事宜,本部業於102年11月13日函復說明將錄案辦理,由於該案刻正辦理中,若您欲瞭解後續辦理進度或情形,可來電向本部詢問(聯絡電話:77365889)。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健康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請連結至此網址,填寫滿意度調查表!!(請於回覆信件次日起7天內填寫完畢,逾期失效)http://email.moe.gov.tw/EDU_WEB/sendmail/satisfy2.php?maid=201312230013&punit=ED22&open
回傳日期:102/12/3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