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中華科技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調降幅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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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降其學雜費收費基準:
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之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
三、近三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四、日間學制生師比超過二十五。
五、院、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技專專業類科系所評鑑,列為未通過、第三等第或第四等第。

本部發現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其檢具說明文件及改善計畫報本部審議。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調降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第五款情形,應調降該學院或該系、所、學位學程所屬學院之學雜費收費基準,並得逐年調降次一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至改善為止。

前項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經本部調降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學校或學院,於第一項所定調降事由改善後,經本部審議通過,得回復自始未調降前之學雜費收費基準。



100學年度技專校院評鑑結果公布2012.7 評鑑雙月刊 第38期】



101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

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95%,但教育部調降學雜費卻誤用「累積基本調幅」1.76%,導致一校(一系)短收4學期(101-1101-2102-1102-2)學雜費!

中華科技大學 觀光餐旅系   降幅1.76%【錯誤】 降幅0.95%【正確】



100學年度科技大學評鑑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受評為三等,應調降101學年度觀光餐旅系學雜費,但該校調降101學年度航空學院(4系)學雜費


  
  








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3學年度恢復原收費基準

教育部:中華科技大學因100學年度科技大學評鑑觀光餐旅系受評為三等,經本部調降101學年度航空學院學雜費,今該校102學年度追蹤評鑑等第為二等,並經本部103621日審議通過,已同意該院恢復原收費基準在案。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2條第5項規定:「經本部調降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學校或學院,於第一項所定調降事由改善後,經本部審議通過,得回復自始未調降前之學雜費收費基準。」中華科技大學依前開規定函請恢復航空學院學雜費原收費基準,本部依前開規定審議通過後,爰函覆學校同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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