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降其學雜費收費基準:
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之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
三、近三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四、日間學制生師比超過二十五。
五、院、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技專專業類科系所評鑑,列為未通過、第三等第或第四等第。
本部發現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其檢具說明文件及改善計畫報本部審議。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調降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第五款情形,應調降該學院或該系、所、學位學程所屬學院之學雜費收費基準,並得逐年調降次一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至改善為止。
前項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經本部調降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學校或學院,於第一項所定調降事由改善後,經本部審議通過,得回復自始未調降前之學雜費收費基準。
<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75%,但教育部原先計算公式有誤,採用調降學雜費1.77%,導致三校(三系)短收2學期(102-1、102-2)學雜費!
東方設計學院 影視藝術系 降幅1.77%【錯誤】 降幅0.75%【正確】
台灣觀光學院 觀光餐旅科 降幅1.77%【錯誤】 降幅0.75%【正確】
台東專科學校 文化創意設計科 降幅1.77%【錯誤】 降幅0.75%【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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