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服務學習50小時!不如勞工時薪之助學金現象?
關於您於103年9月30日寄給教育部部長民意的信,來信所陳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服務學習」疑義案,經本部於今(103)年10月16日函轉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查明,學校於10月23日函復本部,其說明如下: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4年9月30日)
主旨: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學習」之實施
有關「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要點」及相關公告,有部分值得商榷之處,茲說明如下,敬請
卓處。
參據「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要點」第二點,其中(二)服務學習時數『自核定日起服務學習時數五十小時』,與(六)服務學習辦理方式『服務學習期間自每年一月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二者規定之起始日並不一致。
另依該校公告「101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學習說明」,服務學習內容(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並參考本校學生學習護照實施要點辦理)包含:社團幹部(社員)、校內外社團或競賽活動;課程延伸學習;班級幹部。校外講座、證照、競賽活動;志願服務活動(社會服務、中小學等社區活動,不包含大學部服務教育)。可知,該校當時確實依照部頒計畫實施『服務學習』,足堪為其他學校表率。
但依該校公告「102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學習說明」,服務學習內容增列『各系(所)、單位服務學習』,其注意事項為『每日最多可列計三小時(不得與弱勢學生申領生活助學金之服務學習時數時間重複)』。可見,該校助學金之『服務學習』已與生活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有所重疊,然教育部一向認定『各系所、單位服務學習』並未違反助學金『服務學習』內容;基此,學校規劃實施『服務學習』時,更應考量是否「時數合理」。
本人前數度提出陳述:如規定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須服務學習50小時,實難謂「時數合理」。其中,「國立臺南大學」已於103年9月12日函復教育部,說明該校『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目前學校執行服務學習時數以40小時為原則,並提供愛所服務、愛南大服務、愛社區服務等多種服務方式供學生選擇』。
另以「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為例,該校100年9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作業要點,參照部頒計畫規定「服務學習時數以每生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100年10月17日各項獎助學金審查會議察覺其中不合理處,決議『100學年度開始,受補助學生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2小時,服務18週,共計36小時』;該校102年1月9日行政會議已修正作業要點,規定「服務學習時數以每生每學期36小時為上限」。
依以上說明,部頒計畫之『服務學習』係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而少數國立大學校院將「上限」當作應服務時數硬性規定,實有欠妥。茲建議「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等校宜檢討目前規定之合理性,並可參考上述「國立臺南大學」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二校改正案例,適當下修應服務時數規定。
參考: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要點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101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學習說明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102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學習說明
「國立臺南大學」案例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案例
教育部回復(2014年10月6日)
信件編號:201409300024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承 辦 人:陳佳蓴
發文日期:103-10-06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300906387號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300906387號
回覆內容:
Rice同學,您好:
關於您於103年9月30日寄給教育部部長信箱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陳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學習」之實施案,本部已函轉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查明妥處,並請學校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個人資保護等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待學校查明妥處回復本部後,再另案函復給您。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回復(2014年10月27日)
信件編號:201409300024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承 辦 人:陳佳蓴
發文日期:103-10-06
發文文號:臺教高(四)字第10300906387號
回覆內容:
Rice同學,您好:
關於您於103年9月30日寄給教育部部長民意的信,來信所陳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服務學習」疑義案,經本部於今(103)年10月16日函轉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查明,學校於10月23日函復本部,其說明如下:
一、學校每年於12月底公告核定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學生名單,故訂定服務學習期間自每年1月至7月31日止,尚無不妥。
二、學校公告「102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學習說明」,其中服務學習內容增列『各系(所)、單位服務學習』,該注意事項為『每日最多可列計三小時(不得與弱勢學生申領生活助學金之服務學習時數時間重複)』,係為提醒同時獲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又利用課餘擔任各系(所)、單位生活學習生,每月另領有生活助學金之學生,至各系(所)、單位服務學習(或生活服務學習)時,避免其服務學習時數重複填報,故無時數重疊及不合理之疑慮。
三、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一、助學金-(五)服務學習-3.實施原則-(3)時數合理規定「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之規定,訂定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五十小時,並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未超過規範上限,應屬合理。
四、學校規劃服務學習內容採多元並從寛採認,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等方式辦理,以減輕學生負擔,而且獲補助學生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服務學習時數又得予以酌減14小時。
五、目前並無學生向學校反應相關問題,前述二校服務時數改正案例,如有修法將提供各委員參考。
若您對於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之處理情形,仍有相關疑義,請再檢具相關具體事證或文件等,俾本部查明妥處。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100學年度】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要點
99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9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9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 9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
100年4月20日 100年5月25日
第一級 50小時 80小時
第二級 40小時 60小時
第三級 35小時 50小時
第四級 25小時 35小時
第五級 20小時 25小時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溯自100年8月1日起改名為「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教育部100年11月17日臺高(三)字第1000204166號函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要點
99 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9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2次弱勢學生助學金暨生活助學金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1次法規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鼓勵其安心向學,並彰顯教育的正面意義,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措施,訂定本助學金作業要點。
二、申請作業:
(一)補助金額:
1.第一級(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補助一萬六千五百元)。
2.第二級(超過三十萬元~四十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補助一萬二千五百元)。
3.第三級(超過四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補助一萬元)。
4.第四級(超過五十萬元~六十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補助七千五百元)。
5.第五級(超過六十萬元~七十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補助五千元)。
(二)服務學習時數:
1.自核定日起服務學習時數五十小時。
2.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百分之三十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酌減十四小時。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1.申請對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本校在學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家庭年所得超過七十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超過二萬元。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六十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3.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等就學費用。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申請作業時間:開學日起至十月二十日截止收件。
2.受理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3.申請檢附文件:
(1) 助學金申請書暨切結書如(附表一)。
(2) 上學年第二學期成績單正本。
(3) 背面蓋有新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 應計列成員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5) 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逕於申請書暨切結書內切結並請導師簽名確認。
4.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結果通知本校後,本校依查核結果,配合學雜費減免作業,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凡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五)經費來源:由本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惟得視本校財務狀況予以調整預算編列金額。
(六)服務學習辦理方式:
1.服務學習期間自每年一月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2.服務學習由教學單位為受服務單位應負監督管理與執行;並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服務學習時數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由受服務單位自行規劃具公共性及公益性之服務學習內容及至校外安全一併考量,依相關規定辦理保險事宜。
3.服務時數紀錄應登載於服務學習登錄卡(如附表二),由輔導人員核章;受服務單位於每月一日彙送彙整表予課外活動指導組知悉(如附表三),並於當年度八月一日 前將上學年度登錄卡及彙整表一併送本組彙整統計。
4.因學生本身因素變更原申請資格身分(由弱勢學生助學金轉變各類學雜費減免等),對已服務學習時數不得要求支領費用。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無重大特殊原因,未在申請期限內辦理者。
2.未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或證明文件逾有效期限者。
3.已逾各學制規定修業年限者。
4.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除停止補助及追繳已領之補助金外,並依校規懲處。
三、本助學金應設審議委員會審議相關事項,由副校長、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及學生會會長共同組成。
四、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辦理。
五、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
【101學年度】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要點
99 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9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2次弱勢學生助學金暨生活助學金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1次法規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課外活動指導組提經101.11.28本校101學年度第3次法規委員會會議修訂
課外活動指導組提經101.12.05本校10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
課外活動指導組提經102.02.27本校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
一、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鼓勵其安心向學,並彰顯教育的正面意義,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措施,訂定本助學金作業要點。
二、申請作業:
(一)補助金額:
1.第一級(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補助一萬六千五百元)。
2.第二級(超過三十萬元~四十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補助一萬二千五百元)。
3.第三級(超過四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補助一萬元)。
4.第四級(超過五十萬元~六十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補助七千五百元)。
5.第五級(超過六十萬元~七十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補助五千元)。
(二)服務學習時數:
1.自核定日起服務學習時數五十小時。
2.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百分之三十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酌減十四小時。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1.申請對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本校在學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家庭年所得超過七十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二萬元。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六十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3.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等就學費用。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申請作業時間:開學日起至十月二十日截止收件。
2.受理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3.申請檢附文件:
(1) 助學金申請書暨切結書如(附表一)。
(2) 上學年第二學期成績單正本。
(3) 背面蓋有新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 應計列成員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5) 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逕於申請書暨切結書內切結並請導師簽名確認。
4.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結果通知本校後,本校依查核結果,配合學雜費減免作業,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凡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五)經費來源:由本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惟得視本校財務狀況予以調整預算編列金額。
(六)服務學習辦理方式:
1.服務學習期間自每年一月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2.服務學習由教學單位為受服務單位應負監督管理與執行;並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服務學習時數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由受服務單位自行規劃具公共性及公益性之服務學習內容及至校外安全一併考量,依相關規定辦理保險事宜。
3.服務時數紀錄應登載於服務學習登錄卡(如附表二),由輔導人員核章;受服務單位於每月一日彙送彙整表予課外活動指導組知悉(如附表三),並於當年度八月一日 前將上學年度登錄卡及彙整表一併送本組彙整統計。
4.因學生本身因素變更原申請資格身分(由弱勢學生助學金轉變各類學雜費減免等),對已服務學習時數不得要求支領費用。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無重大特殊原因,未在申請期限內辦理者。
2.未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或證明文件逾有效期限者。
3.已逾各學制規定修業年限者。
4.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除停止補助及追繳已領之補助金外,並依校規懲處。
三、本助學金應設審議委員會審議相關事項,由副校長、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主任、軍訓暨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及學生會會長共同組成,由副校長兼任主任委員。
四、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辦理。
五、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 申請書暨切結書(附表一)
開學日起至10月20日截止收件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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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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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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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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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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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辦理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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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是(如同年級曾獲補助,不得重複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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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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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班 □進修學士班 □碩士班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申請助學金)。
※不具國籍或碩士在職專班(不得申請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
※逾25歲或進修學士班或同屬生活費性質等(不得申請生活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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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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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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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 年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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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學年度
第2學期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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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平均: (低於60分不得申請本助學計畫,新生及轉學生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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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經濟條件計列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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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填寫處(如有切結書所列狀況者,請切結。並於”右側特殊狀況”欄位內註明—離異、失聯、服刑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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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列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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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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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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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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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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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離異□失聯□服刑□家暴(擇一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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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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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離異□失聯□服刑□家暴(擇一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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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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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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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證明文件
(請依序排列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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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單正本。
二、背面蓋有當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三、之應計列成員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
四、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逕於下列切結書內切結並請導師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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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符合資格,本人----(以下務必擇一或擇二勾選,未勾選視同僅申請助學金)
□申請助學金。(核准後參與服務學習時數50小時;如作業要點有異動時,依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僅申請生活助學金。(1.本校依預算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2.視學生意願及修課情形安排各單位生活服務學習,每週時數以10小時為上限)
切結書
一、本人未提供”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之在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即代表本人之父、母親或配偶並無上述身分。
二、本人明瞭政府各類補助優先順序如下:A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B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C原民會D農委會助學金E勞委會助學金F弱勢學生助學G台北市勞工局H行政院退輔會I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學生本人應自行判斷選擇最有利者申請,因如同時申請D與F,在都符合資格之情形下,亦僅能獲得D之補助款(如F補助款高於D,其差額視同放棄)。
三、本人因(特殊狀況:
),雖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互負扶養之義務,但本人確實僅 親(姓名) 負擔本人生活各方面需求,另一家長 親(姓名) 從未提供任何協助。導師:
四、如已核領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者,同意期限內參與服務學習時數(以獲核定之日起至7月31日 止;應屆畢業班學生應於畢業前完成)。
五、未盡事宜,悉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以上切結、填報及檢附之各項資料絕無欺瞞情事,如有違反,所獲補助金將全數繳回學校。
謹
立
立切結書人: 家長(監護人) (簽名並蓋章)□、申請學生 (簽名並蓋章)□
初審(承辦人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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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組長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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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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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在校內 (單位)學習
生活助學生編號: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學年第 學期 弱勢學生助學金 服務學習
登錄卡(如附表二)
受服務單位: 編號: 姓名: 系所班級: 學號:
補助級距: 酌減時數: 服務時數: 行動電話: 預繳表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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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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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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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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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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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
時數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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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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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輔導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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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分至 時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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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分至 時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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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分至 時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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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分至 時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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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分至 時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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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分至 時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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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分至 時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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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分至 時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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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分至 時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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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受服務單位指定輔導人員,對領取助學金之學生服務學習學習期間落實輔導與管理,並期限內完成時數。
2、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服務學習時數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由受服務單位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及至校外安全一併考量,依規定辦理保險事宜。
3、應屆畢業生須於畢業前完成服務時數;非畢業生於7月31日前完成服務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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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 (簽章) 收件日期: 單位主管: (簽章)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學年第 學期 弱勢學生助學金 服務學習 彙整表 (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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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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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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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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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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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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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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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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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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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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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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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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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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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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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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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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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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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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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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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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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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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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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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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校□休學□退學
□已完成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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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應屆畢業生須於畢業前完成服務時數;非畢業生於7月31日前完成服務時數。
2、請受服務單位將本表於每月初一已完成服務學習卡彙整,彙報(紙本及電子檔)課外活動組建檔。
3、 8/1前將服務學習登錄卡原始憑證(學生)及彙整表一併送至本組彙整,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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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服務單位: 分配總件數: 執行率:
已完成件數:2/1( )件、3/1(
)件、3/1(
)件、4/1(
)件、5/1(
)件、6/1(
)件、7/1(
)件、8/1(
)件
未完成件數:2/1( )件、3/1(
)件、3/1(
)件、4/1(
)件、5/1(
)件、6/1(
)件、7/1(
)件、8/1(
)件
助教: (簽章) 繳件日期: 單位主管: (簽章)
【102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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