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16日)國立彰化師範大學102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二
案由:學務處提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就學補助申請要點」修正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9月16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135194號函辦理,擬修正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就學補助申請要點部分內容,以符教育部現況規定。
二、復依教育部102年9月23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907364號函,重申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及住宿優惠未設德育成績限制,擬併同修正。
辦法: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附件:
一、教育部102年9月16日函(P18-26)。
二、教育部102年9月23日函(P27-28)。
三、「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就學補助申請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P29)。
四、「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就學補助申請要點」修正後條文(P30-32)。
決議:
一、第三點附則(二)「……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修正為「……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修正後通過。
101年1月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校為協助照顧經濟弱勢之學生,使能安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就學補助申請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等四項措施。各項措施規定如下:
(一)助學金:凡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元以下的學生,依其所得多寡給予助學金,補助級距
分為五級。
第一級:家庭年所得30萬元下,每人一學年補助16,500元;
第二級: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元~40萬元以下,每人一學年補助 12,500元;
第三級: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元~50萬元以下,每人一學年補助 10,000元;
第四級: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元~60萬元以下,每人一學年補助 7,500元;
第五級: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元~70萬元以下,每人一學年補助 5,000元。
1.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有本校學籍(不含本校所有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A.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B.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本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
台幣100萬元。
C.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
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D.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下,操行成績70分以下。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A.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B.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本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2.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A.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B.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他校就學者,本校不再核發,須向轉入學校申請。
C.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5)本學年度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助學金。
3.辦理方式
(1)每學年上學期辦理一次,每年10月20日前,符合申請資格學生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A.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表」(請至生輔組網頁表格下載)
B.家庭所得計列成員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
C.「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D.
「服務學習紀錄表」(請至生輔組網頁表格下載)(新申請者除外)
(2)每年11月20日前,本校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通知未合格之申請學生,學生如對於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檢附佐證資料向生輔組申請修正;經最終確認合格者,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
4.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
(1)凡通過此補助學生不分補助級距,應參與服務學習,並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參考。
(2)服務學習以下列3種方式擇一實行:(下列服務學習時數不得與通識護照之志工服務時數重複使用)
A.選修一門非必修之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且該科成績達80分以上。
B.選擇於所屬各學系(所)服務,服務學習時數20小時,服務學習內容由各學系(所)訂定,其範圍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與身心發展為限。(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於每年12月下旬將獲補助之學生名單送交所屬各學系(所))
C.參與本校社團所舉辦之服務性活動達32小時。
(3)應屆畢業生可選擇上述3種服務學習方式,或選擇於所屬各學系(所)服務學習10小時並參加任一場畢業生聯合自治會於下學期所辦之畢業活動。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排名前30%者,得予以減免服務學習。
(5)服務學習紀錄表,由學生自行下載;提供服務時,應將服務時數登載於表上,由受服務單位核章,並自行保管,待下學年度申請本計畫助學金時一併附上。
(6)服務期間由核可日起至次年9月底止;應屆畢業學生應於畢業前完成服務學習。
(二)生活助學金:
1.申請資格:符合「(一)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條件,且查核結果為第一級補助級距之學生。
2.實施方式:可依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同時,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本校以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視預算規畫名額,每月核發生活費以6,000元為原則,依本校工讀獎助金相關規定辦理。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1.申請資格:家庭發生急難之本校在校學生。
2.實施方式:依據本校「學生急難救扶助金實施要點補助」辦理,相關訊息請至生輔組「學生急難救扶助」網頁查詢。
(四)住宿優惠:
1.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2.獲得住宿優惠之同學,每學年應參與服務學習10小時,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3.符合申請資格學生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學務處住宿組提出申請
(1)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
(2)住宿優惠服務學習時數紀錄表 (請至住宿組網頁下載)
三、附則:
(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或政府修改相關法令及規定時,得另行修正並公告辦理。
(二)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表暨切結書(共2頁)
申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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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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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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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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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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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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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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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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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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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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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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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級 班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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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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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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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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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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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請重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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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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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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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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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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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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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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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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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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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未婚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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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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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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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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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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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級距與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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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家庭年所得30萬元下,每人一學年補助16,500元。
第二級: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元~40萬元以下,每人一學年補助12,500元。
第三級: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元~50萬元以下,每人一學年補助10,000元。
第四級: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元~60萬元以下,每人一學年補助 7,500元。
第五級: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元~70萬元以下,每人一學年補助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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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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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1.未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全戶籍謄本正本。
2.已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及學生配偶全戶籍謄本正本。
□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前學年度服務學習紀錄表。(新申請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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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項
注 意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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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格須與證明文件一併繳回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二、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助學金。
三、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四、相關規定
1.申請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本校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本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台幣100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操行成績低於70分。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本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五、 本計畫依據教育部規定一年申辦一次,於每學年上學期辦理。
六、 申請表:學務處→行政單位→生輔組→弱勢學生助學金→表格下載。
七、 申請期限:自開學日起至10月25日結束受理。
八、 通過審核者,補助金於每學年下學期註冊單內扣抵,並應參與服務學習。
註:約於11月中旬公布查核級距結果,12月中旬公告確定發放結果,敬請隨時注意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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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
服務學習
實施方式
調查:
(勾選後,
請勿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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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方式:(非應屆畢業生就一~三項擇一實行)
□一.選修一門非必修之服務學習相關課程。(該科成績須達80分以上,始認列)
□二.選擇於所屬各學系(所)服務,服務學習時數20小時。
□三.參與本校社團所舉辦之服務性活動達32小時。
□四.選擇於所屬各學系(所)服務學習10小時並參加任一場畢業生聯合自治會
於下學期所辦之畢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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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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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是否達班排名前30%
(101學年度下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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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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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勾選「是」請檢附
註明班排名之成績單
2.得免實施服務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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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已詳細閱讀本助學金內容。茲保證無提供或隱匿不正確證明文件,在同一教育階段無重複請領之情事,並放棄申領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若有違反,應負法律責任。如重複請領,已核發者,將予繳回補助金額。申請通過後,於次年
9月30日前應完成本助學計畫規範之服務學習 (應屆畢業生應於畢業前) 。如未實施完畢,將無法申請下學年補助。
9月30日前應完成本助學計畫規範之服務學習 (應屆畢業生應於畢業前) 。如未實施完畢,將無法申請下學年補助。
謹 立
立切結書人: (
簽名 )
(未簽章切結者,將視同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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