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 96.2.13 第2468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 97.8.5 第25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99.7.13 第263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102.9.3 第277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103.01.14
第279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主 旨: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幫助本校大學部經濟弱勢學生專心向學,爭取優異成績,並建立本校學生就學安全網,特訂定本要點。
二、計畫內容:
(一)申請資格:凡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不含延修生),未享公費待遇者,如同時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本就學計畫:
1、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新臺幣(以下同)70萬元。
2、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1萬元。
3、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5萬元。
4、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學生,在學期間前一學年每科學業成績C-(百分制60分)以上。
前項所定家庭收入及所得,其來源範圍,除申請人外,應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未婚之兄弟姐妹、已婚且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外)祖父母。
(二)本就學計畫之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補助標準如下: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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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補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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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補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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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津貼金額/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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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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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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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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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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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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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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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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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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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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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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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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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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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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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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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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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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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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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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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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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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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父母失業、單親、主要經濟來源者罹患重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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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方式:
1、學雜費部分:經核准補助之學生,原具有教育部法定減免身分者,須配合註冊期間分別於上、下學期辦理減免手續,如有未辦理者不予補助。上學期獲教育部各項學雜費減免者,本校給予差額補助,下學期補助金額比照上學期。
2、弱勢助學金部分:下學期之弱勢助學金獲獎者,下學期學雜費補助金額依教育部該學期獲獎金額而補足其差額。
3、住宿費部分:住宿費補助金額視住宿與否,以及受領減免後之差額進行補助。
(四)發放方式:
1、就學津貼部分:分上、下兩學期發放。
2、本計畫之學雜費、住宿費補助和就學津貼不列入獎助學金,不排擠受領其他獎助學金之申請資格。
3、另有休學或退學情形即停止發給。
三、名額:由審查委員會視實際申請人數與校務基金財務狀況決定當年度補助人數,以400名為原則(僑生以30名為原則)。
四、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於每年8月公告辦理期間,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生輔組提出申請:
(一)希望就學計畫專用申請書。
(二)歷年成績單(大學部一年級新生免繳)。
(三)財政部國稅局全戶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全戶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父母離異者,請附註明扶養義務歸屬之戶籍謄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重大家庭變故、罹患重病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證明)。
五、審查程序:
(一)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收件後,將申請文件轉請該生所屬導師進行訪談,並填寫推薦意見,再由各系主任就全系申請人,依本地生及僑生分別排序,送交生輔組彙整後提送審查委員會複審。
(二)審查委員會得依下列標準進行複審:
1、導師推薦意見。
2、系主任排序。
3、所得標準等級:
第1級:家庭總收入全年30萬元以下。
第2級:家庭總收入全年超過30萬元且40萬元以下。
第3級:家庭總收入全年超過40萬元且50萬元以下。
第4級:家庭總收入全年超過50萬元且60萬元以下。
第5級:家庭總收入全年超過60萬元且70萬元以下。
(三)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長及各學院推派教師1人組成,負責審查、核定補助等級事宜。
(四)審查通過名單分送相關單位辦理減免及撥款程序。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本校 96.2.13 第2468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 97.8.5 第25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99.7.13 第263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主 旨: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幫助本校學士班一年級經濟弱勢新生專心向學,爭取優異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助學內容:
(一)申請資格:凡本校學士班一年級新生,非低收入戶且未享公費待遇者,如同時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本助學金:
1. 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新臺幣(以下同)70萬元。
2. 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1萬元。
3. 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5萬元。
(二)前項所定家庭收入及所得,其來源範圍,除申請人外,應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未婚之兄弟姐妹、已婚且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外)祖父母。
(三)本助學金之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補助標準如下: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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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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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減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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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金額/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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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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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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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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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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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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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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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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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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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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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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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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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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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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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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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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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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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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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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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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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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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以失業、單親、主要經濟來源者罹患重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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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核准補助之學生,減免手續配合註冊期間辦理,助學金分2期撥款,分別於每學期註冊完成後辦理,如有休學或退學情形即停止發給。
(五)獲得助學金者,第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不足80分或等第制成績平均積分(GPA)未達3.38,將轉介至教務處相關單位加強輔導,以利學習。
三、名額:由審查委員會視實際申請人數與校務基金財務狀況決定當年度補助人數,以100名為上限。
四、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於每年8月公告辦理期間,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生輔組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新生入學通知書影本。
(三)財政部國稅局全戶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全戶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審查程序:
(一)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收件進行初審後,將申請文件轉請該生所屬系主任進行訪談填寫推薦意見,再由生輔組彙整後提送審查委員會複審。
(二)初審標準:
第 1 級:家庭總收入全年30萬元以下。
第 2 級:家庭總收入全年超過30萬元且40萬元以下。
第 3 級:家庭總收入全年超過40萬元且50萬元以下。
第 4 級:家庭總收入全年超過50萬元且60萬元以下。
第 5 級:家庭總收入全年超過60萬元且70萬元以下。
(三)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長及各學院推派教師1人組成,負責審查、核定補助等級事宜。
(四)審查通過名單分送相關單位辦理減免及撥款程序。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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