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

96.11.21獎助學金審查會議修正通過
97.9.24獎助學金審查會議修正通過
100.11.23獎助學金審查會議討論通過(原「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廢止)

壹、依據:
教育部10081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
貳、目的:
為協助清寒學生順利就學,進一步加強弱勢學生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參、申請作業:
一.申請項目、資格及補助標準:
()助學金
補助級距
家庭年收入所得
申請資格
補助金額
(/每學年)
服務學習
(小時)
服務項目
第一級
30萬元以下
本校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及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暨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之學生。
16,500
8
1.校園志工
(系、社團全校性活動,18小時)
2.社團幹部
(一學期20小時)
3.學治會幹部
(學生會、學生議會,一學期20小時)
4.校外服務性營隊或活動
(須具公函或相關證明文件,110小時)
5.參與校內各項講座()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活動
(須具公函或相關證明文件,以出席實際時數扣抵。)
6.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為班上前10名且在校服務學習課程(一)、(二)平均80()以上者,其服務學習得予以減免。
7.前一學期德育成績90()以上者服務學習得予以減免。
8.其它特殊表現(經系所確認) 得予以減免。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元以下
12,5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元以下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元以下
7,5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元以下
5,000
*
一、所得收入的限制(符合以下三項所得限制者不得申請)
(一)家庭年所得超過新台幣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台幣2萬元。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二、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一)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二)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三、申請人如學年度實際繳納學雜費低於補助標準時,僅補助實際繳納金額。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五、凡符合本項申請條件及資格,且未請領各類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方可申請。
()生活助學金
申請條件
申請資格
補助金額
符合上述助學金申請條件者
符合上述助學金申請資格且未有下列注意事項一之情形者。
依學校安排於課餘時間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每月40小時,核發6,000元。
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
(一)已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二)已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二、申請名額依學校每年預算規劃,核予定額人數;申請人數超出定額時,以家庭年收入較低者為優先。
() 緊急紓困助學金
申請條件
申請資格
補助金額
家庭發生急難學生
大學部(含進修學士班)、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具正式學籍且在學制內之學生
依本校學生急難救助實施辦法辦理補助
() 住宿優惠
申請條件
申請資格
補助金額
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大學部、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具正式學籍且在學制內之學生
優先分配住宿床位並得免繳住宿費用
且須參與愛舍服務工作20小時
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優先分配住宿床位 仍須繳納住宿費用
二.申請作業時間及辦理單位:
(一)助學金、生活助學金:每學年上學期101日起至1025日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網頁登入申請資料並將書面資料繳交至生活輔導組。【逾期者視同棄權】
(二)緊急紓困助學金:依急難事件發生時間,隨時向生活輔導組申請辦理。
(三)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學生住宿優惠:每年1月、6月(大學部新生8月)向生活輔導組申請辦理。
(四)實際申請作業時間,依每年公告時間為準。
三.申請手續:
  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同時繳交下列資料:
(一)弱勢學生助學申請表。(向學務處索取或至學務處網頁下載)
(二)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在學證明成績單影本(前一學期學業成績)
(四)低收入戶證明。(申請免費住宿者檢附)
(五)急難救助金申請表。(申請緊急紓困助學金者檢附)
四.申請資格審查作業: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彙整後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並於11月初完成登錄資料,教育部每年12月底前彙整資料請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並將將審查結果通知本校。
五.經費來源及補助給付方式:
(一)  由本校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支應。
(二)  助學金經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且符合補助資格者,當學年度補助金額將自第二學期學雜費中扣除。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無重大特殊原因,未在申請期限內辦理者。
(二)  未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逾有效期限或出具證明文件單位機關不符認證標準者。
(三)  已逾各學制規定修業年限者。
(四)  延修生所延長之休業時間,不予補助。
肆、相關規定:
.依規定申請助學金、生活助學金及住宿費補助者,須配合學校助學計畫實施要點參與服務學習或宿舍服務工作:
(一)  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免費住宿者,須配合學校安排從事宿舍服務工作;未完成服務工作者,自次學期起取消優先保障住宿權利。持有中低收入戶補助證明者,僅提供優先分配住宿床位,仍須繳納住宿費用。
(二)  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各班前10 (且符合在校服務學習課程(一)、(二)平均80分以上者),或前一學期德育成績90()以上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三)  每學年未完成服務學習者,須於831日前完成之服務學習後,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申請。(畢業生須於531日前完成服務學習)
(四)  申請助學補助學生,如有經濟困難可向學校生活輔導組另提申請生活助學金,名額由受理單位訂定,並以家庭年收入所得低者為優先;申領生活助學金的學生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得作為下一次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除停止補助及追繳已領之補助金外,並依校規懲處。
.每學年第一學期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補助金;另學年度中已獲補助學生,如第二學期因故休學,次學年度復學時,停止申請補助乙次。

伍、本要點經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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