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8月23日簽奉校長核定實施
100年12月0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及本校學生獎助學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協助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且未領政府相關部會各類助學金等公費補助之學生順利就學,補助級距分為五級,補助標準及金額:
(一)家庭年所得3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16,500元)
(二)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元〜40萬元以下。(每年補助12,500元)
(三)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元〜50萬元以下。(每年補助10,000元)
(四)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元〜60萬元以下。(每年補助7,500元)
(五)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元〜70萬元以下。(每年補助5,000元)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延修生),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研究生為7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請事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利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
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
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五)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六)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實際繳納數額。
(七)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八)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助學金。
四、申請方式:
(一)受理時間:每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後至10月15日(遇例假日延後一天)至學務處生活事務與保健組辦理。
(二)檢附證件:申請表(請至學務處網頁下載)、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三)本校將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於12月上旬在學校首頁公告合於補助及不合補助之學生名單,並於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除應補助金額。
(四)獲助學金補助之學生應參與服務學習,每學期18小時(1學年36小時),有關服務學習內容,由各院助教統一規畫執行。
五、本要點經本校學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