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意見:助學金服務時數上限為50小時,則只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相當於每小時100元,是否合適應再斟酌。
監察委員沈美真在教育部復函(99.12.06)上簽註意見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助學金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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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學校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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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 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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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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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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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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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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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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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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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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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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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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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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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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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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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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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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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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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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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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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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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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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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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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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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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年8月18日)
主題:教育部稱「不宜以勞工基本工資之概念計算助學金」,卻未能「確實改進不如勞工時薪之助學金現象」
依據監察院100年1月13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審核意見:『助學金服務時數上限為50小時,則只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相當於每小時100元,是否合適應再斟酌』,教育部表示「不宜以勞工基本工資之概念計算助學金」;復依監察院100年7月14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審核意見:『請該部確實改進不如勞工時薪之助學金現象』。教育部於100年8月1日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增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實施原則,含「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然而「國立台南大學」等數校,竟規定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須服務學習50小時,實難謂「時數合理」;教育部所訂規範未臻周全,復以「無對價關係」為由塘塞,放任學校苛待弱勢學生,有侵害學生教育權之嫌。
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監察院發函教育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3年8月20日 發社字第1030017216-2號書函
公立校院「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
102學年度52校:規定50小時者6校,35~40小時者6校,30小時者6校,20小時以下者11校,免服務者23校。
*服務時數50小時
102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0學年度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50】 【50】 【50】
國立金門大學 【50】 【50】 【50】
國立臺南大學 【50】 【50】 【50】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50】 【50】 【50】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50】 【50】 【10】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50】 【50】 【50】
【50】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102年10月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17日海學生字第1020017979 號令發布
【50】國立金門大學
101年12月6日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2月2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8日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8日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50】國立臺南大學
100年12月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50】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課外活動指導組提經102.02.27本校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
【50】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101年4月 11日第14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50】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101年4月1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7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8月6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學年度51校:規定50小時者4校,35~40小時者8校,30小時者6校,20小時以下者11校,免服務者22校。
*檢討改正情形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50小時
教育部(2014年9月16日)說明
關於您於103年8月18日寄給教育部部長信箱的信,來信所陳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疑義案,經本部於今(103)年8月26日函轉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查明,學校於9月3日函復本部,其說明如下:
三、來信內容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規範領取新臺幣5,000元整助學金須參與50小時服務學習難謂時數合理,惟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1點第5項第3款「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本校僅規範每學年50小時,且服務學習時數並未因補助內容差異而有所不同,尚屬合理。學校為使服務學習符合「內容多元」、「時數合理」及「彈性制宜」實施原則,故將「服務學習」實施期程擴大為1年(自資格核准起至翌年11月底止,包含寒、暑假及夜間);同時,凡協助專業課程教學、參與服務性活動、至校內、外擔任志工及參與服務學習相關課程或講座者,皆可抵「服務學習」時數,期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
【國立金門大學】 50小時
【國立臺南大學】40小時
教育部(2014年9月24日)說明
關於您於103年8月18日寄給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信,來信所陳國立臺南大學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疑義案,經本部於今(103)年8月26日函轉國立臺南大學查明,學校於9月12日函復本部,其說明如下:
一、學校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計畫訂定國立臺南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要點,其中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而目前學校執行服務學習時數以40小時為原則,並提供愛所服務、愛南大服務、愛社區服務等多種服務方式供學生選擇。若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可再得予以減免。另外,基於照顧學生安心向學,減輕服務時數的壓力,日間部學士班四年級、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學生可以繳交「服務學習心得報告」替代服務學習時數方式(如附件)。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50小時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要點
教育部(2014年10月27日) 說明
關於您於103年9月30日寄給教育部部長民意的信,來信所陳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服務學習」疑義案,經本部於今(103)年10月16日函轉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查明,學校於10月23日函復本部,其說明如下:
三、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一、助學金-(五)服務學習-3.實施原則-(3)時數合理規定「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之規定,訂定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五十小時,並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未超過規範上限,應屬合理。
四、學校規劃服務學習內容採多元並從寛採認,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等方式辦理,以減輕學生負擔,而且獲補助學生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服務學習時數又得予以酌減14小時。
五、目前並無學生向學校反應相關問題,前述二校服務時數改正案例,如有修法將提供各委員參考。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40小時
教育部(2014年9月24日)說明
您於103年8月29日致本部部長民意信箱所反映「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之問題,學校業於103年9月17日以戲曲秘字第1030007063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如下:
二、有關學校「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規定」之依據仍引用教育部96年函釋及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須服務50小時乙節,學校將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並參酌其他公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等相關規範,於本(103)學年度召開行政會議檢討予以修正。
(103年10月29日)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第199次行政會議:本校「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第8點原「助學金每學期服務50小時」規定,修訂為「助學金每學年服務40小時」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50小時(103年10月29日)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第199次行政會議:本校「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第8點原「助學金每學期服務50小時」規定,修訂為「助學金每學年服務40小時」
教育部(2014年11月28日)說明
您於103年10月29日致本部部長民意信箱所反映「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之相關事宜,學校業於103年11月20日以東專秘字第1030011890號函回覆本部,學校回覆如下:
二、另您建議學校「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弱勢助學措施實施要點」及「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免繳學生宿舍住宿費申請要點」適度調降服務學習時數,本案已錄案研議。
*參考案例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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