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科技大學 10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須知
103年08月01日 製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102年度家庭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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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本校
每學年補助金額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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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須參與本校
服務學習時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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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 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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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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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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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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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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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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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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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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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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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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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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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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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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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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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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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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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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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私立學校採公立學校收費者,每學年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造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每年10月15日前,由學生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申請表件資料繳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2.學生如對於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規定日期內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五)服務學習
1.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服務內容: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實施原則: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二)申請資格: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本校公告辦法辦理。
(三)辦理方式:
1.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四)生活服務學習
1.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1)具危險性之活動。
(2)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住宿優惠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每學期12小時。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大華科技大學10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申請書暨切結書
※欲申請該項補助的同學請於103年10月15日(三)前繳交申請資料至生輔組。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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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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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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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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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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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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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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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須同時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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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不含延畢生)
2.家庭年所得不超過新台幣70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超過新台幣2萬元
4.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請領助學金者須參與本校服務學習,服務學習時數請參閱「大華科技大學103學年度大專
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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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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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申請表
2.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轉學生不需檢附此項)
3.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配偶,記事不可省略)
4.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
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臺灣銀行優惠存款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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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利息所得及不動產價值計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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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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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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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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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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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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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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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 □離(由父監護) □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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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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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 □離(由母監護) □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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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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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配偶或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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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列範圍:一、未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
二、已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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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1.本人所填上列資料無誤,並願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103年10月15日(三)前繳交申請資料,逾期未交時視同放棄本項申請作業,如因此影響權益時願自行負責。
2.本人申請此項助學金如經獲得補助後,將依學校規定時數參與服務學習時數共50小時,如未能依規定時間內完成時數者,本人願意放棄下學年申請該項補助之權利。
3.茲保證在校享有補助期間,未請領政府發給之其他教育補助(包括具教育補助性質之獎學金),已申請本部各類
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
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
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
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
金。如有重複請領,願負法律責任。
謹立 立切結書人(學生)簽名: 蓋章:
家長(或監護人)簽名: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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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102年度家庭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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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本校
每學年補助金額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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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須參與
服務學習時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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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 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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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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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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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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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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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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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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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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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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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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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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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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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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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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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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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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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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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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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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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課指組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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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紓困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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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訂定之學生急難救助申請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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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住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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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辦理學雜費減免時可一同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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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條
茲 收到 103 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 申請班級: 姓名: 學號:
(務請學生本人親自送件,避免遺失)日間部弱勢助學金學生收件收執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班級: 姓名:
茲申請 10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本人同意本校係為辦理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之業務需要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僅會於前開蒐集資料以上目的作業須於第三方處理及閱覽與利用,以供財稅中心查調,若您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校將無法辦理您的弱勢助學計畫申請。
注意事項:
1.
財稅中心查調結果合格者,依規定日間部學生,必須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共
50小時。本人完成服務時數後,應繳交服務學習單及心得報告,畢業班學生應
於畢業前完成服務時數,如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服務學習時數,本人願意放棄
下學年度申請該項補助之權利。
2.
如對財稅中心查調結果不合格有疑義者,請於學校規定日期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國稅局所得清單等)申請更正,未提出更正者,視同放棄。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如下:
(1) 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利用」係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2) 第16條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
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3) 第20條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
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4.
學校進行各類公告作業,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利用行為,應符合第16條(公
立學校)或第20條(私立學校)規定。
立切結書人(學生): 蓋章:
家長(或監護人): 蓋章:
中華民國 103 年
月 日
大華科技大學 103學年度進修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須知
103年08月01日 製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102年度家庭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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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本校
每學年補助金額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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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須參與本校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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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 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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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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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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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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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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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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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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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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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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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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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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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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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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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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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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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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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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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私立學校採公立學校收費者,每學年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造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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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每年10月15日前,由學生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申請表件資料繳至進修部訓輔組。
2.學生如對於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規定日期內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五)服務學習
1.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服務內容: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實施原則: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二)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依本校訂定之規定辦理。
(三)辦理方式:填寫生活助學金申請表,繳交至進修部訓輔組。
1.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四)生活服務學習
1.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1)具危險性之活動。 (2)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住宿優惠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每學期12小時。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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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科技大學10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申請書暨切結書
※欲申請該項補助的同學請於103年10月15日(三)前繳交資料至進修部訓輔組。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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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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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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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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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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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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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須同時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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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不含延畢生及學分班)
2.家庭年所得不超過新台幣70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超過新台幣2萬元
4.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請領助學金者須參與本校服務學習,服務學習時數請參閱「大華科技大學103學年度弱勢
學生助學計畫辦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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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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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申請表
2.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轉學生不需檢附此項)
3.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配偶,記事不可省略)
4.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臺灣銀行優惠存款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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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利息所得及不動產價值計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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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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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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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 □離(由父監護) □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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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 □離(由母監護) □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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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配偶或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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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列範圍:一、未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
二、已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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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1.本人所填上列資料無誤,並願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103年10月15日(三)前繳交申請資料,逾期未交時視同放棄本項申請作業,如因此影響權益時願自行負責。
2.本人申請此項助學金如經獲得補助後,將依學校規定時數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共20小時,如未能依規定時間內完成時數者,本人願放棄下學年申請該項補助之權利。
3.茲保證在校享有補助期間,未請領政府發給之其他教育補助(包括具教育補助性質之獎學金).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如有重複請領,願負法律責任。
4.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本人同意本校係為辦理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之業務需要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僅會於前開蒐集資料以上目的作業需於第三方處理及閱覽及利用,以供財稅中心查調,若您未能提供個人相關資料時,將無法幫您申請弱勢助學計畫。
謹立 立切結書人(學生)簽名: 蓋章:
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簽名: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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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102年度家庭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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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本校
每學年補助金額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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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須參與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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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 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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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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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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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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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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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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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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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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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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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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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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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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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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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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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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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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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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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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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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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課指組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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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紓困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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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訂定之學生急難救助申請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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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收到 同學,103學年度弱勢助學計劃申請表,缺件者視同放棄申請。
※專班同學申請須在10月11日前郵寄至進修部訓輔組,請配合本計劃申請合格需完成20小時服務學習時數,申請資料寄到307新竹縣芎林鄉大華路一號進修部 大華科技大學進修部訓輔組呂小姐收
切
結 書
班級: 姓名:
茲申請 10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本人同意本校係為辦理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之業務需要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僅會於前開蒐集資料以上目的作業須於第三方處理及閱覽與利用,以供財稅中心查調,若您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校將無法辦理您的弱勢助學計畫申請。
注意事項:
1.
財稅中心查調結果合格者,依規定進修部學生,必須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共20小時。本人完成服務時數後,應繳交服務學習單及心得報告,畢業班學生應於畢業前完成服務時數,如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服務學習時數,放棄下學年度申請該項補助之權利。
2.
如對財稅中心查調結果不合格有疑義者,請於學校規定日期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國稅局所得清單等)申請更正,未提出更正者,視同放棄。
立切結書人(學生): 蓋章:
家長(或監護人): 蓋章:
中華民國 10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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