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一、依據教育部97年6月16日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凡領取本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之學生,均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於申請學年度內完成生活服務學習32小時,未完成者不得申請下學年助學金,畢業時不得辦理離校手續。
三、生活服務學習不得兼領工讀費用;服務學習時間安排,不得影響學生課業。
四、各提供服務學習單位應負監督考核之責,於每學年度末填具考核表,並於系統註記是否完成生活服務學習,以作為下學年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五、本要點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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