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協助弱勢學生助學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就學補助金審查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核備中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特訂定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協助弱勢學生助學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
及研究所在職專班)之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
加計其配偶,於修業年限內無下列情事之一,得於每學年上學期提出申
請:
一、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整。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整,前開存款利息
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
專案審核認定。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整,
其中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得扣除: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
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
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
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四、學生本人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
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第三條 課外活動組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提供程序如下:
一、學生就學補助部分:
(一)每年10月20日前,由學生於學生資訊系統中填寫申請表,
存檔並印列後,連同義務服務學習切結書、戶籍謄本及成績
單至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二)每年11月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結果通知
本校,並由本校公布查核結果,學生如對查核結果有疑義,
應依限於12月5日 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三)每年12月底前,教育部將各部會勾稽比對結果通知本校,
並由本校公布查核結果。
(四)本校依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辦理補助。
(五)本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每學期
50小時之義務性生活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年
申請助學金之參考,如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
者,其服務學習時數減免二分之一。
二、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提供部分:
(一)低收入戶學生依本校學生宿舍申請辦法申請住宿後,得檢附
相關證明及收據於期限內申請住宿費補助。(前學期學業成
績需達60分,申請住宿補助而中途退宿者不得要求退費)。
(二)凡申請免費住宿並通過之學生均須參與義務性生活服務學習
50小時,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
考,如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
時數減免二分之一。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提供部分:
凡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第四條 應繳交或查驗之證件如下:
一、就學補助部分:
(一)就學補助申請表(請至學生資訊系統申請處填妥申請表及切
結書並存檔及列印後,送至課外活動指導組)。
(二)「戶籍謄本」正本與查驗學生證。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
二、低收入戶免費住宿提供部分:
(一)就學補助申請表(請至課外活動指導組首頁,進入”表格下
載”處下載填寫,送至課外活動指導組)。
(二)家庭低收入戶證明(須出具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核定之
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含村里長證明)。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
三、中低收入戶優先住宿提供部分:
檢具中低收入戶證明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第五條 家庭年收入計列範圍如下:
一、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二、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情事
者,經本校認定後,得酌予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
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辦法所列之
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第六條 本辦法以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為承辦單位,負責資料之收件與彙
整作業,函送請教育部查核。
第七條 注意事項:
一、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助學金。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一)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
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
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
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二)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三)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
額。
三、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四、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五、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六、辦理助學貸款者,仍可申請本項辦法。
七、逾25歲或25歲以下就讀本校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
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
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
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或向
銀行申貸生活費者,不得申請生活助學金。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
時亦同。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補助弱勢學生助學範圍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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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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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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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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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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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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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3萬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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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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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30萬以上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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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2萬7,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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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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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40萬以上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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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2萬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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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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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50萬以上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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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1萬7,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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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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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60萬以上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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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1萬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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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科技大學學生申請弱勢助學切結書
學生 為申請 學年度協助弱勢學生助學金,已詳細閱讀協助弱勢學生助學辦法,並瞭解辦法中之規定,凡申請合格後,當學年度需義務服務50小時之服務學習(服務內容為校內、外公益服務或講座),並確實完成;如未完成,當依協助弱勢學生助學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絕無異議。
立 書 人:
科系班級:
學 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服務證明書
茲證明 系 同學(學號 ),於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 小時,在本單位服務弱勢助學義務時數,確實無誤。
特此證明
服務單位:
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本人於____學年度,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合格,其義務服務學習時數為_____小時,茲因________________無法於規定時限內完成,本人同意於______前完成義務服務學習時數,如未完成,致使無法再此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所衍生出之問題,將自行承擔。
立約人:
系 別: 系 年 班
學 號:
日 期: 年 月 日
103學年度弱勢助學 (工讀生暨生活服務學習) 講習會訂於103年11月19日及11月26日舉行,舉行場次及對象如下:
講習對像:凡申請103學年度弱勢助學學生,均須參加。
第一場次:
時間:11月19日〈星期三〉下午3時10分至4時。
第二場次:
時間:11月19日〈星期三〉下午4時10分至5時。
第三場次:
時間:11月26日〈星期三〉下午3時10分至4時。
第四場次:
時間:11月26日〈星期三〉下午4時10分至5時。
以上地點均在光恩大樓國際會議廳舉辦,請自行擇一場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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