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學年度】
嶺東科技大學97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97年12月24日 )
提案討論
提案二(學務處)
案由:嶺東科技大學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訂乙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本校「嶺東科技大學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已於97年9月11日 奉核通過制訂。
二、教育部於97年10月3日來函:建請學校訂定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辦理方式時能將學生實際需求與遭遇問題列入考量,並於適當管道辦理相關說明會議,重視學生反映之意見,以減少因資訊傳達不利衍生之誤解與爭議。
三、建請就辦法草案中各級距之服務學習時數修訂(如附件)。
決議:照案通過。
嶺東科技大學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民國97年6月16日 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協助弱勢學生就學,給予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學生,分5級距之學雜費補助,並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爰制訂「本校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符合申領就學補助金之學生,均須參與學校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學習情形作為下學年度核發補助金之參考,服務學習時數依領取補助金之金額計分為5 種級別,說明如下:
一、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3萬5,000元整者,服務學習時數為100小時。
二、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低於新臺幣40萬元,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2萬7,000元整,服務學習時數為80小時。
三、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40萬元,低於新臺幣50萬元,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2萬2,000元整,服務學習時數為60 小時。
四、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低於新臺幣60萬元,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1萬7,000元整,服務學習時數為40小時。
五、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60萬元,低於新臺幣70萬元,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整,服務學習時數為20小時。
第三條 本校學生服務學習期間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至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止。
第四條 本校符合申領學生就學補助金之學生,由各學制承辦單位統籌分配其服務學習單位。
第五條 服務學習內容由各服務學習單位指定之,唯以不妨礙學生之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
第六條 經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如服務學習不力者,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校長核定事項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8學年度】
嶺東科技大學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民國97年6月16日 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協助弱勢學生就學,給予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學生,分5級距之學雜費補助,並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爰制訂「本校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符合申領就學補助金之學生,均須參與學校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學習情形作為下學年度核發補助金之參考,服務學習時數依領取補助金之金額計分為5 種級別,說明如下:
一、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3萬5,000元整者,服務學習時數為100小時。
二、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低於新臺幣40萬元,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2萬7,000元整,服務學習時數為75小時。
三、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40萬元,低於新臺幣50萬元,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2萬2,000 元整,服務學習時數為60小時。
四、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低於新臺幣60萬元,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1萬7,000元整,服務學習時數為45小時。
五、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60萬元,低於新臺幣70萬元,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整,服務學習時數為30小時。
第三條 本校學生服務學習期間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至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止。
第四條 本校符合申領學生就學補助金之學生,由各學制承辦單位統籌分配其服務學習單位。
第五條 服務學習內容由各服務學習單位指定之,唯以不妨礙學生之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
第六條 經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如服務學習不力者,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校長核定事項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民國97年6月16日 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協助弱勢學生就學,給予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學生,分5級距之學雜費補助,並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爰制訂「本校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符合申領就學補助金之學生,均須參與學校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學習情形作為下學年度核發補助金之參考,服務學習時數依領取補助金之金額計分為5 種級別,說明如下:
一、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3萬5,000元整者,服務學習時數為80小時。
二、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低於新臺幣40萬元,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2萬7,000元整,服務學習時數為60小時。
三、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40萬元,低於新臺幣50萬元,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2萬2,000元整,服務學習時數為40小時。
四、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低於新臺幣60萬元,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1萬7,000元整,服務學習時數為20小時。
五、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60萬元,低於新臺幣70萬元,一學年得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整,服務學習時數為10小時。
第三條 本校學生服務學習期間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至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止。
第四條 本校符合申領學生就學補助金之學生,由各學制承辦單位統籌分配其服務學習單位。
第五條 服務學習內容由各服務學習單位指定之,唯以不妨礙學生之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
第六條 經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如服務學習不力者,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校長核定事項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9學年度】
嶺東科技大學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1條 依據教育部民國97年6月16日 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協助弱勢學生就學,給予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學生,分5級距之學雜費補助,並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爰制訂「本校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校符合申領就學補助金之學生,均須參與學校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學習情形作為下學年度核發補助金之參考,服務學習時數依領取補助金之金額計分為5種級別,說明如附表:(自99學年度起實施辦理)
級 距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日間部 進修部 進修學校
第1級補助新台幣35,000元
(年收入30萬元以下) 100 80 80
第2級補助新台幣27,000元
(年收入30萬~40萬元以下) 75 60 60
第3級補助新台幣22,000元
(年收入40萬~50萬元以下) 60 40 40
第4級補助新台幣17,000元
(年收入50萬~60萬元以下) 45 20 20
第5級補助新台幣12,000元
(年收入60萬~70萬元以下) 30 10 0
第3條 本校學生服務學習期間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至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止。
第4條 本校符合申領學生就學補助金之學生,由各學制承辦單位統籌分配其服務學習單位。
第5條 服務學習內容由各服務學習單位指定之,唯以不妨礙學生之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
第6條 經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如經任用單位考核服務紀錄為「服務學習不力者」,提請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其次學年核發就學補助金之資格。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校長核定事項辦理。
第8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嶺東科技大學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1條 依據教育部民國97年6月16日 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 號函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協助弱勢學生就學,給予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學生,分5級距之學雜費補助,並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爰制訂「本校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校符合申領就學補助金之學生,均須參與學校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學習情形作為下學年度核發補助金之參考,服務學習時數依領取補助金之金額計分為5 種級別,說明如下: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級 距 日間部 進修部 進修學校
在校生 畢業生 在校生 畢業生 在校生 畢業生
第1級補助新台幣35,000元
(年收入30萬元以下) 100 40 80 32 80 32
第2級補助新台幣27,000元
(年收入30萬~40萬元以下) 75 30 60 24 60 24
第3級補助新台幣22,000元
(年收入40萬~50萬元以下) 60 24 40 16 40 16
第4級補助新台幣17,000元
(年收入50萬~60萬元以下) 45 18 20 8 20 8
第5級補助新台幣12,000元
(年收入60萬~70萬元以下) 30 12 10 4 0 0
第3條 本校學生服務學習期間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至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止。
第4條 本校符合申領學生就學補助金之學生,由各學制承辦單位統籌分配其服務學習單位。
第5條 服務學習內容由各服務學習單位指定之,唯以不妨礙學生之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
第6條 經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如經任用單位考核服務紀錄為「服務學習不力者」,提請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其次學年核發就學補助金之資格。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校長核定事項辦理。
第8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0學年度】
嶺東科技大學就學補助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1條 依據教育部民國100年8月1日 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協助弱勢學生就學,給予家庭年收入在 70萬元以下之學生,分5級距之學雜費補助,並安排服務學習,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爰制訂「本校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校符合申領就學補助金之學生,均須參與學校安排之服務學習,學習情形作為下學年度核發補助金之參考,服務學習時數如下: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級 距 日間部 進修部 進修學校
在校生 畢業生 在校生 畢業生 在校生 畢業生
第1級補助新台幣35,000元
(年收入30萬元以下) 90 45 45 24 45 24
第2級補助新台幣27,000元
(年收入30萬~40萬元以下) 90 45 45 24 45 24
第3級補助新台幣22,000元
(年收入40萬~50萬元以下) 90 45 45 24 45 24
第4級補助新台幣17,000元
(年收入50萬~60萬元以下) 90 45 45 24 45 24
第5級補助新台幣12,000元
(年收入60萬~70萬元以下) 90 45 45 24 45 24
第3條 本校學生服務學習期間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至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止。
第4條 本校符合申領學生就學補助金之學生,由各學制承辦單位統籌分配其服務學習單位。
第5條 服務學習內容由各服務學習單位指定之,唯以不妨礙學生之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
第6條 經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如經任用單位考核服務紀錄為「服務學習不力者」,提請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其次學年核發就學補助金之資格。
第7條 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經任用單位考核服務紀錄為「服務學習優良者」,次學年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10小時。
第8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校長核定事項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1學年度】
嶺東科技大學就學補助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100年9月1日學生就學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民國100年8月1日 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協助弱勢就學,並安排服務學習,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爰制訂「嶺東科技大學就學補助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符合申領就學補助金之學生,均須參與學校安排之服務學習,學習情形作為下學年度核發補助金之參考,服務學習時數如下:
服務學習時數
級 距 日間部 進修部 進修學校
在校生 應屆畢業生 在校生 應屆畢業生 在校生 應屆畢業生
第1級補助新台幣35,000元
(年收入30萬元以下) 90 45 45 24 45 24
第2級補助新台幣27,000元
(年收入30萬~40萬元以下) 90 45 45 24 45 24
第3級補助新台幣22,000元
(年收入40萬~50萬元以下) 90 45 45 24 45 24
第4級補助新台幣17,000元
(年收入50萬~60萬元以下) 90 45 45 24 45 24
第5級補助新台幣12,000元
(年收入60萬~70萬元以下) 90 45 45 24 45 24
第三條 本校學生服務學習期間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至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止。
第四條 本校符合申領學生就學補助金之學生,由各學制承辦單位統籌分配其服務學習單位。
第五條 服務學習內容由各服務學習單位指定之,唯以不妨礙學生之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
第六條 經安排服務學習之學生,如經任用單位考核服務紀錄為「服務學習不力者」,提請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其次學年核發就學補助金之資格。
第七條 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經任用擔位考核服務記錄為「服務學習優良」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減免。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校長核定事項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就學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2學年度】
97年12月24日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8年11月30日 學生就學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通過
99年10月1日 學生就學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通過
三、 本校學生服務學習期間自該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至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止。
【102學年度】
(2014-01-24)102學年度就學補助服務學習時數公告
課外活動指導組近兩學年度(100學年度、101學年度)承辦就學補助服務學習業務,觀察評估同學執行服務時數之整體狀況,針對推動服務學習之實施情形進行相關檢討;為使弱勢學生之生活實際需求與遭遇問題獲得改善,並幫助弱勢同學獲得更多學校之關懷及兼顧課業與工讀需求,故爭取調整服務時數之合理性與可行性,以照顧更多同學安心就學。
經學生就學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由行政會議通過本校「服務學習時數」調整為:日間部在校生每學年50小時、畢業生30小時,自102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 詳細辦法請參閱『法令規章』:嶺東科技大學就學補助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 服務單位分配將於103/2/10開學後『擇期』以通知單進行通知,請同學務必留意。
※ 102學年度「就學補助服務學習」時數於103.2.24開始進行。
※ 請留意『部分單位』需提前開始進行服務,若接到單位通知,請務必提前依規定時間報到。
※ 請同學依單位通知及規定開始進行服務,服務學習情形將作為「次學年核發就學補助金之資格」之考核。
100年9月1日學生就學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通過
101年3月28日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月17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 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民國100年8月1日 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協助弱勢就學,並安排服務學習,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爰制訂「嶺東科技大學就學補助服務學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符合申領就學補助金之學生,均須參與學校安排之服務學習,學習情形作為下學年度核發補助金之參考,服務學習時數如下:
級
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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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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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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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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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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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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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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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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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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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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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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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級補助新台幣35,000元
(年收入3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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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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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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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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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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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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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級補助新台幣27,000元
(年收入30萬~4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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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級補助新台幣22,000元
(年收入40萬~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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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級補助新台幣17,000元
(年收入50萬~6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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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級補助新台幣12,000元
(年收入60萬~7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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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校學生服務學習期間自該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至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止。
四、 本校符合申領學生就學補助金之學生,由各學制承辦單位統籌分配其服務學習單位。
五、 服務學習內容由各服務學習單位指定之,唯以不妨礙學生之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
六、 經安排服務學習之學生,如經任用單位考核服務紀錄為「服務學習不力者」,提請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其次學年核發就學補助金之資格。
七、 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經任用單位考核服務紀錄為「服務學習優良」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減免。
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校長核定事項辦理。
九、 本要點經學生就學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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