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義務時數
學年度 【97】 【98】 【99】 【100~103】
第一級 100 82.5 42 35
第二級 100 62.5 35 35
第三級 100 50 28 35
第四級 75 37.5 21 35
第五級 50 25 14 35
主旨:台端若有義務時數未完成,為避免影響日後助學金發放(或離校手續)之作業,請務必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請 查照。
說明:
1. 有關97~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補助經費,係屬「助學」性質(非獎金贈與),並已於個人學雜費繳費單直接扣除,故請台端積極利用課餘時間進行校內服務,按月登錄義務時數,並於規定時限內完成,避免影響下一階段助學金申請或離校手續進行。
2. 目前校內可進行義務時數服務之單位有:圖書館、資訊中心、師資培育中心、通識教育中心、奧林匹克中心、國際交流中心、研發處、競技學院、健康學院、體育學院、管理學院、球類系、技擊系、陸上系、產經系、適體系、運保系、體推系、二年制體推系假日班、球類系---羽球館、陸上系---室外田徑場、體育室---室外籃球場、園管組---教室巡堂、健康中心、教務處註冊組、宿舍管理室、緣園、生軍組、諮輔組、課指組、校友組、球類系---棒球場、教學資源中心,請逕向所列單位詢問,進行義務服務。
3. 確定服務單位後,務請單位輔導人員協助台端建置「臨時人員差勤管制系統」資料,日後按時登錄此系統簽到/簽退。
4. 有關「97~100學年度義務時數未完成名單」,請逕至學務處網頁首頁義務時數專區查詢。
5. 對於本案相關規定若有疑義,請逕洽本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承辦人,分機:1573。
國立體育大學義務時數修訂經過
【97學年度】
(97年9月24日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紀錄】
提案三 提案單位:課外活動指導組
案 由:擬修訂本校「清寒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名稱及第一~八條條文,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97年6月16日 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擬改名為「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二)檢附修訂名稱、條文(P12~15)暨其修正對照表(P16~18)。
辦 法:提案討論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為積極照顧弱勢學生,委員們投票決定符合助學金第一~三級的學生,每學年從事生活服務學習100小時。
(二)修正後通過。
【98學年度】
(98年12月15日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紀錄】
提案三 提案單位:課外活動指導組
案 由:擬修定「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第四條,請 討論。
說 明:
(1)參考他校弱勢學生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擬重新規劃本校義務時數。
國立大學義務時數比較:
級距 助學金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師大 南大 海大 本校
(1)30萬以下 16,500 55 40 82.5 100
(2)30-40萬 12,500 41 35 62.5 100
(3)40-50萬 10,000 33 30 50 100
(4)50-60萬 7,500 25 25 37.5 75
(5)60-70萬 5,000 16 20 25 50
(2)檢附本辦法修正條文草案乙份。見附件3
四、本助學金之種類、金額、申請資格及義務如下:
申請資格 補助金額 時數(現行) (擬修正)
第一級 16,500 100小時 82.5小時
第二級 12,500 100小時 62.5小時
第三級 10,000 100小時 50 小時
第四級 7,500 75小時 37.5小時
第五級 5,000 50小時 25 小時
修正說明:時數參考他校並重新規劃。(改200元/時)
辦 法:擬討論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適用對象:98學年度申請通過者,自99年1月1日 起)。
決 議:通過。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一、本實施辦法依據教育部87年10月30日 台(八七)高(四)字第87122717號函頒「大學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教育部97年6月16日 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本校學生就學補助實施辦法訂定。
二、本實施辦法訂定之目的,係為對經濟上有困難之弱勢學生提供助學金,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並安排從事校內生活服務學習,使能順利完成學業。
三、凡具有本校在學學籍之弱勢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者及在職生),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弱勢學生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
(一)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成績計算)
(三)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者。
(四)前一學年度有申請者,須經考核通過才可申請(一年級新生不在此限)。
四、本助學金之種類、金額、申請資格及義務如下: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元 82.5小時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元 62.5小時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元 50小時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元 37.5小時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元 25小時
五、本助學金申請、審查及發放程序:
(一)本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學生應詳細填寫該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並簽名蓋章,於規定時限內(10月底前,依公告時間為準),檢附成績單、1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各項證明文件擲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彙辦。
(二)12月底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結果通知本校後,本校依查核結果,配合學雜費減免作業,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並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情形將作為下學年度申請助學金之參考。
(三)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紀錄應登載於學生社團護照,由輔導人員逐次簽章,並於該年9月30日前交回課指組確認時數;未於期限內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不得申請新學年度之弱勢學生助學金。
(四)申請本助學金當學年畢業之學生,須於畢業離校前完成義務服務時數。
六、本助學金經費,由本校年度學生就學補助專款「弱勢學生助學金」項下勻支。
(99年4月13日 )國立體育大學98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紀錄】
臨時動議
提案單位:課外活動指導組
案 由:有關今日有不具名者(路人RICE)寄e-mail至校長,建議「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降低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請委員提供意見。
說 明:
(1)自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以來(96.8.3公佈、97.6.16修正、98.3.3修正),本校經考量學生狀況及實際實施情況,已從97學年度的100、75、50小時,調整至98學年度82.5、62.5、50、37.5、50小時,並透過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說明會向學生及單位清楚說明用意,輔導學生須有惜福的態度來回饋學校,也希望學生至各單位協助基本事務並獲得不同於課堂教育的學習。
(2)目前本組將各義務時數同學(獲弱勢助學金及低收入戶免費住宿學生者)服務狀況按月更新於助學特區,俾利學生隨時查閱。
(3)上午經承辦人查詢7所國立學校弱勢助學金的實施情況(如下表),因各校辦理情況不一,故各有差別。
(4)因本案提案人不具名,無法得知身分為校內或校外人士,所以本案無既定結果,開放各委員討論,可以依級距降低時數、可以統一時數、也可以維持原狀,本處將依據討論結果規劃或辦理,並將此回覆。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級 距 助學金 本校、海大 師大 南大 台大 政大 北體 台體
(1)30萬以下 16,500 82.5 55 40 0 0 0 0
(2)30-40萬 12,500 62.5 41 35 0 0 0 0
(3)40-50萬 10,000 50 33 30 0 0 0 0
(4)50-60萬 7,500 37.5 25 25 0 0 0 0
(5)60-70萬 5,000 25 16 20 0 0 0 0
決 議:
(1)維持現狀。
(2)請課指組於申請時嚴格把關,若未完成之前義務時數者不得申請本校新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3)針對即將畢業或離校的學生,請提早通知將其義務時數服務完成,盡量減低因時數無法離校的狀況。
【99學年度】
(99年9月28日 )國立體育大學99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紀錄】
提案二 提案單位:課外活動指導組
案 由:擬修訂「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第一、四、五條部分條文,請 討論。
說 明:
(1)為使本辦法之規範內容更臻完善,擬修正第一、四、五條部分條文。
(2)檢附本辦法修正條文草案乙份。(附件二)
四、本助學金之種類、金額、申請資格及義務如下:
申請資格 補助金額 時數(現行) (擬修正)
第一級 16,500 82.5小時 42小時
第二級 12,500 62.5小時 35小時
第三級 10,000 50 小時 28小時
第四級 7,500 37.5小時 21小時
第五級 5,000 25 小時 14小時
修正說明:
1. 參考99.9.3教育部召開之綜合業務研討會會議內容、教育部未來施政方向以及各校辦理情形,擬修正本校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2. 計算原則:生活服務學習以每週2小時為限,一學期6個月24週48小時,以48小時為上限編列:
30↓ - 392.85元/時
30-40 - 357.14元/時
40-50 - 357.14元/時
50-60 - 357.14元/時
60-70 - 357.14元/時
辦 法:擬討論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自99學年度10/1起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國立體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一、本實施辦法依據教育部87年10月30日 台(八七)高(四)字第87122717號函頒「大學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教育部98年3月3日 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本校學生就學補助實施辦法訂定。
二、本實施辦法訂定之目的,係為對經濟上有困難之弱勢學生提供助學金,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並安排從事校內生活服務學習,使能順利完成學業。
三、凡具有本校在學學籍之弱勢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者及在職生),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弱勢學生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
(一)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成績計算)
(三)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者。
(四)前一學年度有申請者,須經考核通過才可申請(一年級新生不在此限)。
四、本助學金之種類、金額、申請資格及義務如下: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元 42小時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元 35小時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元 28小時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元 21小時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元 14小時
五、本助學金申請、審查及發放程序:
(一)本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學生應詳細填寫該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並簽名蓋章,於規定時限內(10月底前,依公告時間為準),檢附成績單、1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各項證明文件擲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彙辦。
(二)12月底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結果通知本校後,本校依查核結果,配合學雜費減免作業,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並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情形將作為下學年度申請助學金之參考。
(三)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紀錄應登載於學生生活服務學習日誌,由輔導人員逐次簽章,按月繳交,最遲於該年9月30日前交回課指組確認時數;未於期限內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不得申請新學年度之弱勢學生助學金。
(四)申請本助學金當學年畢業之學生,須於畢業離校前完成義務服務時數。
六、本助學金經費,由本校年度學生就學補助專款「弱勢學生助學金」項下勻支。
七、本實施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0學年度】
(100年9月16日)國立體育大學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紀錄】
提案二 提案單位:課外活動指導組
案 由:擬修訂「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請 討論。
說 明:
(1)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1日 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來函修正(附件六),檢附「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供參(附件七)。
(2)檢附本辦法修正草案乙份。(附件八)
四、本助學金之種類、金額、申請資格及義務如下:
申請資格 補助金額 時數(現行) (擬修正)
第一級 16,500元 42小時 35小時
第二級 12,500元 35小時 35小時
第三級 10,000元 28小時 35小時
第四級 7,500元 21小時 35小時
第五級 5,000元 14小時 35小時
修正說明:
1. 更改名稱為服務學習
2. 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3. 修正服務學習時數。經簡單計算:最低補助金額5000 元/35小時=142.85元,與學生生活助學金時薪150元相近。
辦 法:擬討論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100年9月16日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實施辦法依據教育部87年10月30日 台(八七)高(四)字第87122717號函頒「大學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教育部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本校學生就學補助實施辦法訂定。
二、本實施辦法訂定之目的,係為對經濟上有困難之弱勢學生提供助學金,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並安排從事校內服務學習,使能順利完成學業。
三、凡具有本校在學學籍之弱勢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者及在職生),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弱勢學生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
(一)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成績計算)
(三)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者。
(四)前一學年度有申請者,須經考核通過才可申請(一年級新生不在此限)。
四、本助學金之種類、金額、申請資格及義務如下: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服務學習時數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元 35小時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元 35小時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元 35小時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元 35小時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元 35小時
五、本助學金申請、審查及發放程序:
(一)本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學生應詳細填寫該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並簽名蓋章,於規定時限內(10月底前,依公告時間為準),檢附成績單、1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各項證明文件擲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彙辦。
(二)12月底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結果通知本校後,本校依查核結果,配合學雜費減免作業,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並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服務學習情形將作為下學年度申請助學金之參考。
(三)服務學習時數紀錄應登載於學生服務學習日誌(附件二),由輔導人員逐次簽章,按月繳交,最遲於該年9月30日前交回課指組確認時數;未於期限內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不得申請新學年度之弱勢學生助學金。
(四)申請本助學金當學年畢業之學生,須於畢業離校前完成義務服務時數。
六、服務學習: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本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一)服務內容:至校內認定單位服務。另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設置彈性制宜: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社團活動、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折抵服務時數時出示經導師或輔導人員核章之活動證明)
(二)服務時數: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為原則,每生每學期35小時。
(三)鼓勵措施: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10小時。(折抵服務時數時出示成績證明)
七、本助學金經費,由本校年度學生就學補助專款「弱勢學生助學金」項下勻支。
八、本實施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8年3月2日 87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0年1月18日 89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12月2日 9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9月9日 9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1月29日 9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4月24日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9月24日 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3月31日 9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5月26日 9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0月20日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15日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9月28日 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2學年度】
國立體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100年9月16日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0月2日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實施辦法依據教育部87年10月30日 台(八七)高(四)字第87122717號函頒「大學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教育部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本校學生就學補助實施辦法訂定。
二、本實施辦法訂定之目的,係為對經濟上有困難之弱勢學生提供助學金,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並安排從事校內服務學習,使能順利完成學業。
三、凡具有本校在學學籍之弱勢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者及在職生),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弱勢學生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
(一)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成績計算)
(三)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者。
(四)前一學年度有申請者,須經考核通過才可申請(一年級新生不在此限)。
四、本助學金之種類、金額、申請資格及義務如下: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
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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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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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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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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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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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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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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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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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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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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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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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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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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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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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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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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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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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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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助學金申請、審查及發放程序:
(一)本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學生應詳細填寫該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並簽名蓋章,於規定時限內(10月底前,依公告時間為準),檢附成績單、1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各項證明文件擲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彙辦。
(二)12月底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結果通知本校後,本校依查核結果,配合學雜費減免作業,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並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服務學習情形將作為下學年度申請助學金之參考。
(三)服務學習時數應逐次登入本校臨時人員差勤管制系統,進行上下班打卡,並於隔月三日中午前,由各單位輔導人員簽章,並將學生差勤管制系統,最遲於該年9月30日 ,擲送回課指組確認時數;未於期限內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不得申請新學年度之弱勢學生助學金。
(四)申請本助學金當學年畢業之學生,須於畢業離校前完成義務服務時數。
六、服務學習: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本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一)
服務內容:至校內認定單位服務。另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設置彈性制宜: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社團活動、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折抵服務時數時出示經導師或輔導人員核章之活動證明)
(二)
服務時數: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為原則,每生每學期35小時。
(三)
鼓勵措施: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10小時。(折抵服務時數時出示成績證明)
七、本助學金經費,由本校年度學生就學補助專款「弱勢學生助學金」項下勻支。
八、本實施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體育大學 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表
學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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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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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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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所 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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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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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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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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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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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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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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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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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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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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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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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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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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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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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婚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二、已婚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及學生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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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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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復學生請檢附休學前一學期成績單)。
□ 年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其他證明文件(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俾專案簽核後方可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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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項目(請申請人勾選,可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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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金:經政府單位審查通過後,將於
年底告知個人,並請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講習及媒合活動」,需於
年9月30日前完成服務學習時數。
□生活助學金:請另填寫生活助學金申請表,每人每週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上限10小時,獎助6,000元(按實際服務學習時數支領),以學生家庭年所得較低及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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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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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乙案,保證在校享有優待期間( 學年度)未申領政府發給之各類助學措施。如有重複申領,將繳還已領本項補助金額;同時申請時已詳閱「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注意事項」,同意通過後參加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學校並得視服務學習情形作為核發本獎助學金之參考。
申請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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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體育大學 年 月服務學習(義務服務)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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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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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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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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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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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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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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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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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人員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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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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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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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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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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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義務服務)時數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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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人員
核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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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
核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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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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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日誌請逐日填寫,依服務學習學生每日實際服務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未滿1小時部分不予計算)逐次記載,經輔導人員確實核對、簽證,再陳請單位主管核閱。
二、各單位應於次月3日前彙齊本月份之學生服務學習日誌(請依日期順序排列,標明頁次,並於左上角裝訂成冊),擲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後續作業。
三、本日誌可自行依格式複製,或上網至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網頁列印。
四、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社團活動、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折抵服務時數時,檢附經導師或輔導人員核章之活動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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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
國立體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103年10月23日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第5條、第8條及第5條附表
【104學年度】
國立體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104年8月18日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名稱及全文
依教育部承辦人說明,103學年度前申請本助學金,尚未完成義務服務者,學校仍得依申請時所簽署義服切結書,要求學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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