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6日 星期一

2012年4月立委林淑芬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447
來函日期:101411
發文日期:101413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10022197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 務 別:其他

案 由

本院林委員淑芬,基於近日教育部擬議學費調漲,導致中低收入戶學生無力繳納,必須在課餘時間打工以賺取學費。而校園勞動條件惡化,使得打工學生時間上、薪資上皆受到剝削,嚴重影響學習權益。針對此校園勞動條件之重大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近日教育部研議大學學費調漲,台大校長更喊出必須調漲10%學費,補足空缺的2億校務基金。但學費調漲勢必增加到中低收入戶學生的支出,使得弱勢學生在讀書之餘,還必須耗費大量時間打工,等於是犧牲學業來換取生活費。

二、大學校園裡的工作,許多來自「助學金」,但助學金並非無償取得,而必須以勞務換取。並且領取助學金之工作,並不適用「勞基法」規範。因此並不享有勞動工作者基本的勞健保、工時上限、集體協商等權益。因此時常出現超時工作、無薪加班,或者受到教授剝削等等事情,其中又以「理工生農」領域的情形最為嚴重。

三、在2010年,台大更發生「助學金縮減1/4」事件。台大因為五年五百億經費縮減,故必須刪減助學金1/4,研究生月薪由6,000減到4,500,博士生由10,000縮減至6,000。許多學生已經安排一個學期計畫,校方此措施頓時使得許多學生生活陷入困難。類似事件,由於學生並非法律定義上勞工,無法透過工會保障自身權益,足見學生勞動條件之惡劣。

四、大專院校學費大幅調漲,學生無法負擔學費,必須花費課餘時間工作賺取生活費,再加上校園勞動條件惡化,導致弱勢學生求學環境雪上加霜。因此,建請教育部制定相關規範,確認校園勞動者與僱用者的勞動關係,以保障學生的工作權益。

答復內容

一、鑑於我國高等教育之定位非屬義務教育,受教者仍需負擔部分教育成本,爰本部將推動合理學雜費政策,輔以助學措施協助弱勢學生就學。目前本部已籌組修法小組,全面檢討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研議從現行「單一經濟層面」作為調整指標,納入教學研究成本等,研議指標公式之合理性,並將「政府預算獎助」、「弱勢助學措施」及「學校財務結構」等面向納入整體檢討,預計於101年年底前規劃完成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

二、現行政府針對大專校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略可分為3類,茲分述如下:

(一)學雜費減免措施:該類助學措施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係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並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學生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等資格,就會由政府提供全額或部分學雜費。

(二)各類獎(助)學金:由政府或學校提供並訂定條件,經費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以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例,本部及各校依據學生所就讀學校之公私立別及家庭年所得級距,共同提供新臺幣35,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助學金,以減輕學生學雜費負擔。而該項計畫為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各校得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於「程序明確」、「內容多元」、「時數合理」、「彈性制宜」及「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下,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服務學習與給付金額間並無對價關係;此外,為避免該項助學金列計學生所得,影響其申領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本部業與財政部協調,該項助學金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以避免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政策產生扞格。

(三)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考量薪資所得及物價波動等社會情勢,並衡酌還款者負擔能力及社會救助法已明定中低收入戶資格等因素,本部就學貸款措施業放寬申請緩繳對象、延長還款期限並放寬生活費申貸金額及對象,並已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有效減輕學生還款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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