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7日 星期二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00學年度)「生活學習獎助金」改為「生活助學金」

 
原計畫中「生活學習獎助金」係於提供弱勢學生生活費之補助,為使其性質「獎」「助」有別,本部於99115專案會議決議,本項應調整本部預算科目及補助名稱,其金額應以每月6,000元為原則,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

生活助學金【修正說明】

一、本項擬定之初,其性質、工作時數或給付即與一般工讀有所不同,而係於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上,在申請資格、給付額度等條件上強化「弱勢學生助學」功能,提供弱勢學生生活所需費用。

二、承上,上開「助學工讀」之屬鼓勵性措施,由學校優先安排符合本計畫資格之學生工讀,並酌予訂定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並應將學生實際需求及困境列入考量。其時薪應略高於基本工資,屬「建教合作」方式,並以津貼方式發放,不列入所得。每月以5,000元為原則。

三、為回應監察院99224糾正案文及991019函文,認本部對於弱勢學生生活費之補助不足,致弱勢學生忙於生計打工影響課業一節,本部規劃明定「生活學習獎助金」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6,000元為原則,並規範其每週服務時數上限10小時,以與一般工讀有所區隔,並有效滿足弱勢學生每月所需生活費。
 
 
生活助學金:
 
1、原生活學習獎助金,其係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生活費之補助,為求其定位明確,名稱修改為「生活助學金」;另為完整提供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請各校補助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

2、衡酌政府及學校資源之有效利用,明定生活助學金之申請資格,並排除不具國籍、具工作能力、業依相關規定領有同屬生活費性質補助、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及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各校應依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4、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惟生活服務學習內容除不得具危險性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其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

生活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本部另依各私立學校助學金自籌金額比率,由本部生活助學金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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