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
教育部(88年4月28日 )台高四字第88043347號
一、為配合大學教育發展趨勢,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原則上教育部不再統一規定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而由各校以實際經常性運作之教育成本作為學雜費徵收之指標。本方案業經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學雜費彈性化之作業規範為:
(一)學校財務的透明化、公開化,以確保取之於學生者,均能用之於學生。
(二)大學運作的資訊充份公開,使學生在選擇就讀學校、科系時,能獲得充足的資訊。
(三)相關的配合制度,足以保障任何學生不致因經濟上的因素,影響其受教的機會。
三、實施學雜費彈性方案之基本規範:
各校可自訂學雜費徵收的項目及標準,但所訂標準必需根據實際用於與學生教學、訓輔、研究有關之經常性支出成本決定(不含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
(一)在私立大學部份:學雜費彈性方案之精神係為使辦學績優之學校有較大自主性,故彈性之依據,一為校務運作之績效,二為各校「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者)」等三項支出之總額與學雜費收入之比值而定。其辦理方式可採下列兩種規範之一:
1. 「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含實際用於教學之圖儀設備及博物)」及「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者)」三項支出總額不低於學雜費收入。
2. 「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者)」三項支出總額不低於學雜費收入百分之八十,惟教學研究訓輔經費中不包含實際用於教學之圖書儀器設備及博物。
(二)公立大學部份:各校學雜費收入不得高出教育部所定基本運作所需經費中,學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不含空中大學),且每年調幅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其計算公式為:在預算科目中與私立大學三項支出用途相同為「管理及總務費用」、「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另含機械設備、圖書博物二項支出)」、「學生公費及獎勵金」,三項支出扣減政府補助款(含本部經常門補助款及機械設備、圖書博物二項固定資產補助款),即為各校應自籌數。
四、配合彈性學雜費之配套措施:
(一)健全大學財務監督體系:
1. 公立學校預算經完成法定程序後,除透過適當之管道公佈,並須上載於網路供公眾查詢。
2. 私立學校收支應經合格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收支決算應予公佈,並上載於網路。
3. 配合私立學校之獎補助,對於學校財務運作制度將加強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定期公佈。
4. 學校應於每年招生前,精確評估下一年度收費標準,並將計算之依據報教育部備查後將相關資訊刊登於招生簡章中。
(二)提供更完整的大學運作資訊:
1. 學校於辦理招生時,應在招生簡章上詳載有關資訊,提供學生選擇之參考:
(1)當年度的收費項目及標準。
(2)就學期間每年收費大致調整之範圍及原則。
(3)就學期間生活費(如住宿、膳食等)負擔之大致狀況,及學校所能提供之協助。
(4)學生可以申請之各類獎補助、貸款、工讀等之概況介紹。
2. 學校之教學資源概況(包括:校地、校舍、各系所之師資、課程、圖書及重要設備、教學實習場所等等)應編印簡介供學生索閱,並將資料上載網路。
3. 建立大學評鑑制度,評鑑結果均予公佈,使社會了解各校辦學現況。
(三)建立更完善之學生就學補助措施-輔導各校建立學生就學補助制度:
1. 增加學生獎助學金預算。各校除政府撥補之各類學雜費減免及獎助學金額度外,應另外就學雜費收入提撥一定比例經費(3%或5%:學雜費不調整學校提撥3﹪,學雜費調整學校提撥5﹪),作為學生就學獎補助之經費,該項經費應專款專用。
2. 國立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在設定基本運作經費中,應包含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經費,除此之外,各校另需加計學雜費收入之一定比例作為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
3. 前項經費每年應至少執行百分之八十(公務預算學校須完全執行完畢),執行未達百分之八十之學校,將相對扣減以後年度之政府補助經費。執行剩餘之部份應移做後續年度繼續使用,不得移做他用亦不得併算下年度應控留之獎助學金額度。
4. 學校所辦理之就學補助可包含:各種獎學金、助學金(包括工讀助學金)、急難救助金、配合政府提供弱勢學生就學減免所給予之生活補助、與金融機構協議提供或委辦學生各項貸款(委辦之就學貸款不得超過全部就學補助額度之三分之一),其他就學補助。
5. 學校得設專責單位或配置專人,結合導師制度,對於所有經濟上有困難之學生提供諮詢服務及協助。並將學校所能提供之就學補助措施上載網路或編印專冊提供學生查詢。
(四)加強執行之追蹤:
1. 各校辦理學生就學補助之執行成效須定期報部,教育部並將公布各校之辦理情形公布。
2. 教育部辦理評鑑及私立學校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審查時,此項工作將列為評鑑及審查之重要指標之一。
教育部(93年6月21日 )台高(四)第0930082753號
壹、大專院校學雜費調整說明:
一、現行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係依「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如附件一)辦理,其目的為各校依實際用於教學之經常成本決定收費標準,並鼓勵辦學績優學校,予以較多自主性,讓學雜費徵收以「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為原則。
二、惟依各校財務分析,顯示各校教學支出、現金結餘等財務狀況皆不同,現行「彈性學雜費方案」僅以學費收入/教學成本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訓輔支出及學生獎助學金)比例控管措施,過於靜態而有所不足;而彈性學雜費方案鼓勵辦學績優學校之精神亦不足彰顯,故宜納入學校動態性整體財務狀況評估,讓學校調整學雜費案反映學校真實財務情況及辦學成效。
三、學雜費調整事宜應與社會整體經濟環境變遷相配合,避免造成弱勢家庭學生之負擔過重,各校調整學雜費時宜考量社會發展與經濟現況,審慎衡酌學校財務收支情況,並以提升教學品質、加強學習資源、照顧弱勢家庭學生及公開透明之過程為配合條件。
四、為避免爾後之學雜費調整案造成社會爭議,各校應提出說服社會大眾疑慮之數據及理由;自93學年度起,除現行「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之規範外,各校應符合下述財務指標及配套措施,作為學校調整學雜費之依據。
貳、學校調漲之財務指標:
一、動態指標:
近三年常態現金收入扣除常態現金支出後之常態現金餘絀,占常態現金收入之比率(即常態現金結餘率),不超過15%者。
二、靜態指標
近三年學校淨貨幣資產占常態現金支出之比率(即累積資金結餘指數),不超過1者。
說明:
1. 常態現金收入係指當年度學校提供教學、研究及服務所收取之現金收入,包括學雜費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其他教學活動收入、補助、財務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民間捐款)等。
2. 常態現金支出係指當年度學校提供教學、研究及服務所發生經常支出而支付之現金數,包括董事會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獎助學金支出、推廣教育及其他教學支出、建教合作支出、財務支出、其他支出,又學校每年購置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所支付之現金,每年之金額需求相近,故學校每年支用於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之金額亦將其視為常態現金支出。
3. 學校每年度應有適度之常態現金結餘,以因應人事經費調整款項(如調薪與晉薪等)及作為購置土地、校舍建築及建築物附屬設備等不動產投資之永續發展所需,學校每年合理之常態現金結餘率為15%。
4. 「淨貨幣資產」的計算公式為:淨貨幣資產=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特種基金-短期銀行借款-長期銀行借款-其他借款(民間借款)-指定用途基金。當累積資金結餘指數大於1時,表示剩餘資金較大
參、指標運作原則:
一、以動態指標-學校常態現金結餘率是否超過15%,作為調整學雜費之主要衡量基準;即超過15%,則不得調整。
二、以靜態指標-學校累積資金結餘指數是否大於1,作為輔助衡量基準;超過1者,學校需提出累積資金與未來幾年校務發展之合理說明,經本部審核確為教學研究投資相關者,方准予調整。
肆、配套措施:學校財務公開與清寒學生協助
一、各校財務應經嚴謹之審核程序;其調整學雜費案,須應經校內公開程序討論以形成共識,並將調整之理由、計算之方法及調整後預計增加的學習資源等事項,向學生妥為說明;而各校財務應公開化,上述各項指標應定期公告,說明經費使用情況,並於網站上開設專屬網頁對外公告週知。學校應公布最近三年之財務資料,應包括各項經常性收支,學雜費所佔經常收入比例,學校每年現金收支餘絀情形,預算執行情況及學校發展計畫經費等。各校財務情形亦應於陳報學雜費調整方案時,一併報部。
二、各校當學年度不調漲學雜費者,其應提撥學生就學獎補助比例為學雜費總收入3%,各校應對應提撥款訂定合理之清寒學生助學金比例;若調漲學雜費,其應提撥學生就學獎補助比例為學雜費總收入5%,除了上述比例外,各校應將增加之2%提撥款全數提供作為清寒學生助學金;各項相關措施應向學生說明。有關清寒學生助學金措施,包括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增額部分減免、清寒學生工讀機會提供、清寒學生生活(住宿及書籍)補助津貼、清寒學生專屬獎學金及學生家庭急難救助金等。
伍、學校陳報學雜費調整方案作業程序
一、調漲學雜費之學校:各校對學雜費討論案,應先詳實核算學校財務狀況,考量社會經濟整體因素,學校經嚴謹審議程序檢討其必要性,並應與學生充分溝通說明取得共識,定案後檢附下列表格,於本部規範之時限內報部辦理核定事宜。
1. 學雜費調查表(附表一)
2. 現金收支概況表(附表二)
3. 累積結餘指數計算表(附表三)
4. 調整學雜費說明表及支用計畫(附表四)
5. 累積資金之計畫用途與校務發展之說明(附表五)
二、未調整或調降學雜費之學校,僅需檢附學雜費調查表(附表一)於本部規範之時限內報部辦理。
陸、本部審核流程
一、本部將秉持「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揭櫫之「學校財務的透明化、公開化,以確保取之於學生者,均能用之於學生」原則,彙整各校所報學雜費調整資料後,依「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規範、本補充規定之財務指標及各校所提配套措施與調整說明,予以審查。未調漲學雜費與符合前述規定調整學雜費者,本部逕予核定學校所報收費標準;未符合規定者,將不予核准其調漲學雜費,學校仍依前一學年度收費標準收費。
二、學校無論當學年度是否調漲學雜費,其近三年常態性現金結餘率過高者,應立即檢討改進,以符合「彈性調整學雜費」基本精神,本部亦將列為學校財務監督重點項目。
三、學校經本部核准調整學雜費者,本部將依所提調整學雜費說明及支用計畫,列為學校校務審查與評鑑項目。
四、學校未依「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及本補充規定之規範辦理者,本部將列為學校重大疏失,並於學校獎補助經費分配審查時一併考量。
教育部(94年5月)
一、目的:依「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及其「補充規定」之精神,學雜費標準在合理反映學成本提升教學品質下,辦學績優之學校得有較高自主性;並在放寬彈性之原則下,以較客觀方式審議各校學雜費。
二、除本修正規定另有規範外,各校學雜費調整事宜仍依「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及其「補充規定」辦理。
三、有關其審核標準,其修正規定如下:
1.各公私立校院之學雜費調幅為3%(含)以下且常態現金結餘率低於15%之學校:學校得僅提財務、簡要支用計畫及配套措施等表格送本部學雜費審核小組審議
2.各公私立校院調幅超過3%者,或常態現金結餘率超出15%者:則加提前後三年(共五年)不動產或重要發展計畫(公立校院之計畫須經業經本部審議核定),送本部學雜費審核小組審議核參考
3.各校靜態指標累積資金餘指數仍依格式提報,惟僅作為學雜費審核小組審核參考,不作為審核條件
4.大學評鑑與訪視結果作為學雜費審核小組參考
5.學校提報之學雜費支用計畫,應依本部表格清楚敘明各項提升教學品質計畫之指標
四、有關配套措施,其修正規定如下:
1.各校網應於學校網站開設「學雜費資訊」專區,並由首頁連結,其公告資料包括:
(1)學校基本財務報表(公立校院之決算書,私立校院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全版)、各校之現金結餘率報表、收費標準表)
(2)學校財收支簡要說明(以比例圖表方式呈現,呈現近3年學校基本收支情況)
(3)學校教學研究表現 (包括生師比、教師論文數、教師得獎數、學校圖書狀況、學生對教師授課表現評量、畢業生輔導機制與畢業生表現等,皆為近3年資料以表格方式呈現)
(4)學校清寒助學措施之介紹與連結(包含各類助學措施,人數及金額統計,詳細內容連結及校內服務人員連絡方式等資訊)
2.學校應組成校內專案小組研擬學雜費標準,並與學生代表充分溝通。學雜費相關研議、討論與決議過程,應皆有學生代表參與
3.各校應配合實施對本部所定「中低收入戶學生之共同助學補助措施」
五、學雜費調整案應提報審議之文件資料
各校應依下列規定提報各項表格,由本部將先查核對照前一(93)學年度學校所提計畫後,送本部學雜費審核小組審議,若未通過者,學校94學年學雜費調整案即不予審核,並納入未來學雜費審查案之參考。
(一)93學年度學雜費查核表(93學年度調漲學雜費學校適用)
(二)94學年擬調整學雜費學校提報審查表
一、基本原則
各校應審慎研議95學年度學雜費調整事宜,並依照本方案各項指標自我審議;各校應先檢視學校經營成效符合各項經營類指標要求,並經由程序類指標所規範之校內程序審議,於調幅上限內訂定學雜費調整案後,備齊各審議表格與文件送本部複核。
二、審議指標
總則:學校近2年(93-94學年)無違背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規定或因校務顯有疏失情節重大經教育部糾正者,且應符合下列經營類與程序類指標門檻。
(一)經營類指標
1. 財務指標:
私立校院:
(1)93學年度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比值符合規定
(2)93學年度學雜費收入占學校經費收入未達80%
(3)近3學年學校平均現金結餘率未超過15%
公立校院:
(1)93學年度應自籌數高於學雜費收入
(2)93學年度學雜費收入占學校經費總收入未達30%
(3)近3年學校平均現金結餘率未超過15%
2. 助學指標:
(1)專案辦理清寒助學:學校應提出整合性清寒助學專案,除依本部規定辦理「共同助學措施」外,得依學校辦學特色,辦理各項清寒助學措施,包括鼓勵清寒學生出國進修、參與校外社區公益服務及協助校內教學研究等;該專案措施受惠學生之協助金額應不低於「共同助學措施」之中低收入戶就學補助標準,全部專案(含共同助學措施)受惠學生應占全校受獎助學生人數(扣除法律義務助學受惠學生)之25%以上
(2)清寒助學經費門檻限制:94學年度學校獎助學金經費執行率(實際獎助學金執行金額/學雜費收入之3%,執行金額計算至95年5月31日 止)達100%以上,且全校清寒助學措施經費(扣除法律義務支出與政府補助)應占學雜費收入2%以上
(3)因應學雜費調整之清寒助學配套:學校應提出配合調整學雜費而增加之長期性清寒助學措施,其經費應高於學雜費調整所增經費總額之30%(原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調整學雜費者,應提撥學生獎助學金為學雜費收入5%以上」之規定,不再適用)
3. 資源指標:
(1)生師比不高於35(以日間部具正式學籍學生與專任教師計算)
(2)近三年平均每生(日間部正式學籍學生)每年圖書(含圖書、期刊、電子資料及非書資料等)經費不低於4,000元
(二)程序類指標
指校內學雜費審議應完成之程序,包括:
1. 學校應成立校內審議小組依前述各項經營類指標,審慎研討學雜費調整案後,送校內決策會議決議;該審議小組成員與決策會議,皆應包括具相當代表性之學生代表。
2. 學校應提出財務報告書、學雜費具體規劃書(含清寒助學措施)供小組成員討論,除應同時將資訊於學校網頁之學雜費專區揭露外,亦應採取適切方式讓全校師生週知該資訊與取得途徑。
3. 校內審議小組審議結論報告,提交校內決策機制會議討論前,應將前項結論報告書及詳實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於學校網頁學雜費專區內公告;並應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4. 校內決議會議,應將前述審核小組審議結論、審核小組會議紀錄及相關學生意見之彙整與分析等,並陳會議代表討論;並應於決議3日內將詳細會議紀錄、學雜費調整方案(含清寒助學措施)於學校網站學雜費專區公告。
三、95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幅度上限
不得超過94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2.3%。
四、送件期限
各擬調整學雜費之學校應依所附送審表格與文件(如附件),於本(95)年6月30日前,報部複核。
95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審議案,在「嚴格把關、合理微調、照顧弱勢」之學雜費政策主軸下,並進一步推動以「優質學校責任化,強化社會正義、提升高等教育競爭力」等為審議重點;12所校院在經校內審慎研擬及與學生公開說明過程後,向本部提出調整學雜費複核申請,再經本部審核小組嚴謹審議逐案研議,分別就學校所提經營指標(含財務、助學及資源指標)、程序指標(含校內專案審議小組、公開說明及決議會議過程)及所提出之助學配套措施詳加討論。
經審核小組討論,全部162所校院,計有12所校院申請調整學雜費,其中7所校院在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支出、近3學年學校現金結餘率(皆低於15%)、生師比(低於30:1)及每生每年圖書資源經費(高於4000元)等方面皆符合本部所定相關規定,及學校現行清寒助學措施符合相關規定,並提出95學年增加之助學措施,且經校內審慎的討論與資訊公開過程,故同意該7所學校於95學年調漲學雜費2.3%。其調漲幅額及配合提出因學雜費調整而增加之助學措施,參見附表1。
以全部162所大專校院計算,整體學雜費調幅約僅0.1%,調整學校7所佔全部校數4.3%,不調整學校155所占95.6%;公立大學校院每學期收費平均約29,745元,私立大學校院每學期收費約54,169元,公私立收費差距維持在1:1.82,參見附表2、3。。綜合而言,95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審核,係落實本部學雜費之基本原則:「合理微調、嚴格把關、照顧弱勢」,以辦學績優為學費審核之必要條件,持續對經濟弱勢學生的照顧,確保學生的就學權益不受經濟因素影響等原則。此外,本部業要求7所調整校院將學雜費計畫、學生溝通說明過程與助學措施等提報計畫於校內討論時即上網公告於各校網站首頁「學雜費專區」內,供學生、家長與社會各界查詢。而對於學費繳納有困難的學生,亦可於各校學雜費專區內查詢相關助學資訊,或與學校學務處連絡,各校皆有專人替學生及家長提供助學諮詢。
(承辦單位:高教司四科,電話:23565885)
95學年度調整學雜費大學校院一覽表
大學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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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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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幅範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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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整學雜費而增加之助學措施(占學雜費收入增加額度之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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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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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靜宜大學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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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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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寒學生專用獎學金480萬元2. 清寒學生緊急疏困金,72萬元3.清寒學生出國進修,1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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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比值(123%)超出規定下限(80%)甚多2.該校自90學年起未調整學費,該校3類別收費低於各校平均收費
|
2.
慈濟大學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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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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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清寒研究生生活補助,共120萬元2.提供清寒學生出國進修,共68萬元
|
1.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比值(246%)超出規定下限(80%)甚多2.該校自90學年起未調整學費,該校3類別收費低於各校平均收費
|
3.
義守大學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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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210
|
1.補助清寒學生出國進修337萬元2.補助清寒學生至社區服務工作216萬元3.補助清寒研究生任教學助理工作3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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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比值(103%)超出規定下限(80%)甚多2.該校自90學年起未調整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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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葉大學 |
2.3%
|
990~1,150
|
1.弱勢學生生活補助2百萬元2.清寒學生出國進修80萬元3.中低收入(60~70萬元家庭學生就學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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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比值(121%)超出規定下限(80%)甚多2.該校自90學年起未調整學費,該校3類別收費低於各校平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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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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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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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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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整學雜費而增加之助學措施
|
備註
|
1.
明志科技大學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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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1124
|
1. 補助清寒學生住宿補助2085萬元2.補助清寒學生助學工讀400萬元3.補助清寒學生助學金300萬元4.
補助清寒學生急難救助金60萬元
|
1.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比值(214.94%)超出規定下限(80%)甚多2.該校自90學年起未調整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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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慈濟技術學院 |
2.3%
|
600~1,000
|
1.補助清寒學生出國進修50萬元2.補助清寒學生獎助學金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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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比值(193%)超出規定下限(80%)甚多2.該校自90學年起未調整學費。
|
3.
文藻外語學院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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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1,141
|
1.補助清寒學生助學金910萬元。2.補助清寒學生助學工讀金240萬元3.補助清寒學生助學金、獎學錄、出國進修3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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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比值(118%)超出規定下限(80%)甚多2.該校自93學年起未調整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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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之辦理方式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95年11月22日 (星期三)上午9時至10時10分
會議地點:本部215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呂政務次長木琳 紀錄:李專員惠敏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到單
請假單位(人員):
壹、主持致詞:(略)
貳、報告事項:
一、95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審議案,在「嚴格把關、合理微調、照顧弱勢」之政策主軸,以及「優質學校責任化,強化社會正義、提升高等教育競爭力」之審議下,全部162所校院中計有12所校院申請調整,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同意靜宜大學等7所學校於95學年調漲學雜費2.3%。
二、以全部162所大專校院計算,95學年度大專校院整體學雜費調幅約僅0.1%,調整學校7所占全部校數4.3%,不調整學校155所占95.6%;公立大學校院平均約29,745元,私立大學校院約54,169元,公私立收費差距維持在1:1.82。
三、另3個大專校院跨校性組織(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及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亦於95年5月間向本部提出以下建議:
(一)簡化學雜費調整的審核過程。
(二)訂定優質管理指標,符合優質指標的學校,可以在調整幅度範圍內,自行決定學雜費調漲額度,超出調整上限的學校,才需由本部審核,讓學校有自主管理空間等。
參、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審核之辦理方式案,敬請討論。
說明:
一、現行彈性調整學雜費政策係基於「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與「合理反映學校教育成本」兩項原則,惟在學校辦學需求與學生經濟負擔間如何取得平衡,並兼顧社會觀感,具相當難度,結果往往各方皆不甚滿意。
二、有關學雜費調整方案,各界關注焦點如下:
(一)我國目前學雜費之合理性,及與其他國家之比較。
(二)學雜費調漲之依據,及政府監督機制。
(三)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的學雜費差距問題。
(四)學校學雜費之使用情形。
(五)扶助弱勢學生之助學措施。
三、有關學雜費調整方案,本部近年之研擬原則如下:
(一)資訊公開:學雜費調整方案應透過公開討論或對話方式,凝聚社會共識、尋求各界支持。
(二)程序公開:各校依學雜費調整方案訂定學雜費收費標準時,應經校內會議充分討論,且其組成成員應包括具相當代表性之學生,並應適時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並給予學生意見陳述管道。
(三)照顧弱勢:為強化社會正義,學雜費調整方案應有完善助學措施,照顧清寒弱勢之學生,以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之機會。
四、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預定時程如下:
時 間 建 議 事 項
95.11 討論96學年度學雜費調整辦理方式
95.12~96.1 規劃96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方案
96.1 96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方案確認公布
96.2~3 各校依學雜費調整方案擬定收費標準,完成內部審議程序後,報部核定。
96年4月 本報核定後,將各校學雜費收費標準納入「96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相關資訊」簡章,作為學生選填志願依據。
五、為使學雜費調整方案更貼近大學卓越發展需求,同時符合各界對大學善盡社會責任的殷切期望,96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方案是否由大學主動規劃,並廣徵社會各界意見,提供具體建議方案,俾供本部採擇。
六、檢附「95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供參。
決議:
一、建議簡化學雜費調整方案內容,本部僅須擬訂定宏觀性指標,學校如符合下列指標且有完善助學措施,得於合理調漲上限內,由學校自主循校內審議程序決定調整,以賦予學校更大辦學空間。
(一)財務指標
(二)教學綜合指標(生師比、單位學生使用空間等)
(三)評鑑指標
(五)助學指標
二、學雜費調整方案應搭配完善助學措施,強化弱勢學生之照顧,尤其是提供學生工讀機會、增加助學金總額及請領學生比例、改革就學貸款等措施,以維護社會正義。
三、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及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於95年12月底前,就學雜費調整方案規劃方向,先徵詢各校意見,並與立法院、媒體進行對話,營造理性討論氣氛,再提送96年1月上旬校長會議討論達成共識,俾將各校學雜費收費標準納入4月發售之「96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相關資訊」簡章,作為學生選填志願依據。
四、本部應研議調整私校獎補助經費之分配,提供部分經費,優先補助弱勢學生助學措施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
五、前述建議方案近日內先安排時間向部長報告。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0時10分)
研商大專校院財務揭露機制第1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96年3月28日 (星期三)上午9時
會議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2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何司長卓飛 紀錄:李專員惠敏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到單
壹、主持致詞:(略)
貳、報告事項:
一、為使現行大專校院財務資訊揭露機制更公開透明化且簡明易懂,以利各界檢視與監督,本部爰補助國立政治大學於96年2月13日 假該校公企中心辦理「公共政策論壇/高等教育系列:大學學雜費自主調整與財務資訊揭露研討會」,邀請國內大專校院團體代表、會計系所 教授、會計專業從業人士、家長團體、學生代表及相關行政人員等,共同討論目前大專校院學校財務資訊揭露之情形與研議改進模式,期藉由充分對話與理性溝通,進而凝聚具體意見,提供大學及本部決策之參考。
二、有關學校財務公開規定,本部於93年「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補充規定」配套措施,特別規定各校財務應經嚴謹的審核程序,摘錄如下:
(一)學校調整學雜費案,除了要經過校內公開程序討論,形成共識外,同時要將調整理由、計算方法及調整後預計增加的學習資源等事項,向學生妥為說明。
(二)各校財務應定期公告,說明經費使用情況,並於網站上開設專屬網頁對外公告週知。
(三)學校應公布最近3年的財務資料,包括各項經常性收支、學雜費所佔經常收入比例、學校每年現金收支餘絀情形、預算執行情況及學校發展計畫經費等。
三、94年更進一步於「公私立大專校院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修正規定」配套措施,規定各校應於學校網站開設「學雜費資訊」專區,並由首頁連結,其公告資料包括:
(一)學校基本財務報表(公立校院決算書,私立校院會計師查核報告、各校現金結餘率報表、收費標準表)。
(二)學校財收支簡要說明(以比例圖表方式呈現,呈現近3年學校基本收支情況)。
(三)學校教學研究表現(包括近3年的生師比、教師論文數、教師得獎數、學校圖書狀況、學生對教師授課表現評量、畢業生輔導機制與畢業生表現等資料,皆以表格呈現)。
(四)學校清寒助學措施的介紹與連結(包含各類助學措施,人數及金額統計,詳細內容連結及校內服務人員連絡方式等資訊)。
三、現行學校公告主要財務報表版本甚多、資訊多元,惟一般社會大眾對其版本差異或內容,不甚暸解,擬簡化現有版本,提出簡明易懂版本,以提供各校參考,爰召開本次會議。
參、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大專校院財務揭露機制改進方案,敬請討論。
說明:
一、大專校院學雜費財務揭露之重點,應基於學校、學生及家長、社會大眾等三方面之資訊對等及財務完整揭露機制,並以使用者(學生、社會大眾)角度來設計、呈現,而非提供制式報表、會議紀錄或計畫書。
二、檢附「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作業原則」及其相關表格供參。
決議:
一、建立財務及資訊揭露機制,不僅可滿足各界了解學校辦學成效的需求,更可藉由資訊的公開透明化,讓社會共同督促學校將經費作最有效的運用,杜絕浪費。
二、請研議由本部設置財務及資訊揭露平台,提供統整性國內各大學基本資料、資產、各項財務報表等資訊,並要求各校首頁「學雜費專區」除提供學校決算書、會計師查核報告、現金結餘率、收費標準表、會議紀錄或計畫書等一般資訊外,應再公告學校財務處理流程、內控機制等資料,並提供線上即時回應及財務簡表對外說明。
三、現行學校公告之財務報表有其專業性,如過於簡化可能失真或更難瞭解,爰請學校針對涉及專業性之學術用語,加註說明,以利學生及家長閱讀。
四、為鼓勵學校財務運作建立學生參與之機制,未來可研議將其納入學雜費審議指標之一。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0時30分)
一、基本原則
各校應審慎研議96學年度學雜費調整事宜,並依照本方案先行檢視學校經營及辦學成效,自我審議符合「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指標」要求後,經由「資訊公開程序」及「審議公開程序」完成校內審議,於調幅上限內訂定學雜費調整案,備齊各審議表格與文件送本部複核。
獲得「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補助之學校,原則上不宜調整學雜費;擬申請調整學雜費者,應提出專案報告,明確、合理表達學校在獲得前開計畫補助下仍須調整學雜費的理由,配合學雜費調整提報及審議作業,送本部評核。
二、審議指標
(一)財務指標:
1. 公立學校近3年「自籌數」高於學雜費收入;私立學校近3年「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不低於學雜費收入80%。
2. 公私立學校近3年平均現金結餘率未超過15%,超過者應另提合理資金運用計畫。
* 近3年:公立學校係指93年度至95年度、私立學校係指92學年度至94學年度。
* 自籌數:「管理及總務費用、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另含機械設備、圖書博物二項支出)」、學生公費及獎勵金」三項支出,扣減政府補助款(含本部經常門補助款及機械設備、圖書博物二項固定資產補助款)。
* 學雜費收入: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推廣教育除外)之收入,不含各類實習費、宿舍費等。
(二)助學指標:
1. 公立學校95年度學校總收入(不含特別預算)應提撥1.5%以上;私立學校94學年度學校總收入(不含特別預算)應提撥2%以上,作為學生獎助學金,其中助學金不得低於提撥數70%。
2. 96學年度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
* 學校總收入:不含特別預算,公立學校包括業務內外收入,如勞務、教學、租金及權利、財務、其他業務等收入;私立學校包括學雜費、推廣教育、建教合作、其他教學活動、補助及捐贈、作業收益、財務、其他等收入。
* 特別預算:係指「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
(三)辦學綜合指標:
1. 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無2個以上較弱項目,技專校院綜合校務評鑑或追蹤評鑑無列為第3、4等第者。
2. 近3年無違背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規定,或因校(財)務顯有疏失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且情節重大者。
3. 95學年度上學期日間學制生師比在25以下。
* 95學年度上學期係指計算至96年1月31日 為止
三、審議程序
(一)資訊公開程序:
學校應同時以使用者(學生、社會大眾)角度,呈現校務發展、財務規劃、經費使用及學雜費具體規劃(含清寒助學措施)等情形,公告於學校首頁學雜費專區,並採取適切方式讓全校師生週知該資訊與取得途徑。學校揭露項目至少應包括:
1. 財務之審核程序。
2. 經費之使用情況,如各項經常性收支、學校每年現金收支餘絀情形、預算執行情況等。
3. 學校發展計畫。
4. 學雜費所佔經常收入比例、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含調整後預計增加的學習資源)。
(二)審議公開程序
1. 學校應成立校內審議小組依前述各項指標,審慎研擬調整學雜費說明及支用計畫後,送校內決策會議決議;該審議小組成員與決策會議,皆應包括具相當代表性之學生代表。
2. 校內審議小組審議結論報告(含調整學雜費說明及支用計畫),提交校內決策會議討論前,應將前項結論報告書及詳實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於學校網頁學雜費專區內公告,並應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3. 校內決策會議應將前述審議小組審議結論、審議小組會議紀錄及相關學生意見之彙整與分析等,並陳會議代表討論;並應於決議3日內將詳細會議紀錄、學雜費調整方案(含清寒助學措施)於學校網站學雜費專區公告。
四、調整幅度上限
符合96學年度學雜費審議指標之學校,得以調整幅度3%為上限。但95學年度「曾調整學雜費」或「經查核近3年財務、助學及辦學資料有不符審議指標情形」者,不得調整。
五、學雜費調降機制
經本部通知有下列調降事由之ㄧ的學校,應配合學雜費調整提報及審議作業,檢具說明文件及改善計畫,送本部學雜費審核小組評核,決定是否調降學雜費。
(一)助學計畫經本部事後追蹤評核,其執行成果未達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者。
(二)學校院、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技專專業類系科評鑑,列為待觀察、須改進名單或第3、4等第者。
(三)近3年違背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規定。
(四)近3年因校(財)務顯有疏失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且情節重大者。
(五)日間學制生師比超過25。
五、送件期限
擬調整學雜費之學校應依所附送審表格與文件,於96年5月11日前,報部複核。
教育部新聞
一、關於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教育部重申學雜費調整應與學校辦學品質結合,並優先照顧弱勢學生,同時搭配健全的資訊對等及完整揭露、大學評鑑、社會監督參與及雙向調整等機制,確保資訊客觀透明,維持高等教育公共性與社會公平,善盡社會責任。
二、針對大學建議讓符合生師比、校舍空間標準、財務指標、大學評鑑成績、助學計畫、資訊揭露等審議指標的學校,擁有較大的學雜費自主調整空間,教育部表示,大學願意將學雜費自主調整與評核學校辦學品質的指標相聯結,值得肯定;但學雜費自主調整機制非一蹴可成,應配合健全的運作效能、學校定位、資訊公開、程序公開、弱勢照顧等機制,結合大學評鑑及學雜費雙向來循序推動。
三、教育部同時強調政府及學校絕不能忽視對於弱勢學生的照顧,教育部除持續要求學校應提撥經費挹注校內助學措施,並將弱勢學生照顧的執行成效列入大學評鑑外,更將積極檢討現行就學貸款、共同助學措施、清寒獎助學金發給、各類學雜費減免等措施,優先照顧到有需要的弱勢學生(例如家庭年所得在60萬以下),並將研議提撥私立學校整體獎補助部分經費,直接補助弱勢學生,或優先補助辦理弱勢照顧績優的學校。
(96-03-29 )大學學雜費調整 教育部將嚴格把關,並以照顧弱勢為優先
教育部重申:對於大學調整學雜費仍堅守「嚴格把關、照顧弱勢」的政策主軸,學雜費調整不僅應與學校辦學品質結合,更須優先照顧弱勢學生,而財務管理機制亦須發揮開源節流精神,以維持高等教育公共性與社會公義。
針對各界反映10年來大學學雜費漲幅過高,民眾薪資收入跟不上,而大學也沒有具說服性資料來佐證教育品質相對提昇,尤其部分大學受政府相當經費補助,更不應帶頭調整等意見,教育部表示,對於獲得「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的學校,將會從嚴審議其學雜費調整申請案,原則上學校不宜調整。同時教育部將秉持「嚴格把關」原則,一方面於學雜費審議指標增列「大學評鑑成績」、「校務運作」等項目,並針對助學計畫未達目標值、教育品質堪虞的學校,建立學雜費調降機制;另一方面,將研議建置財務及資訊揭露機制,設立平台提供各校統整性校務及財務資訊,並要求各校於首頁「學雜費專區」再增加學校財務處理流程、內控機制等資料,並提供線上回應;同時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校內財務管理,並製作財務簡表對外說明,滿足各界了解學校辦學成效的需求,並藉由資訊的公開透明化,讓社會共同督促學校將經費作最有效的運用,杜絕浪費。
此外,立法院及關心弱勢學生團體多次建議教育部,將對於私立學校的補助經費轉為直接補助弱勢學生,教育部已研議推動「弱勢學生照顧助學專款計畫」,針對家庭年所得在後40%的學生,依其所得多寡、就讀公校或私校,給予助學金,補助額度將比現行「共同助學措施實施」大幅提高,補助對象除涵括目前已領有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助學補助的學生外,更將增加照顧約11萬名弱勢學生,總受惠人數將達21萬名,教育部再次強調政府絕不會讓學生因為家庭經濟因素而無書可唸;另一方面教育部經與3個大學跨校性組織討論,學雜費審議指標將改要求學校自總收入(原為學雜費收入)提撥1.5%~2%以上的經費作為獎助學金,其中對清寒學生的助學金不得低於70%。舉例來說,某大學依原本指標計算須提撥2,000萬作為獎助學金,現在依新指標規定則須提撥5,600萬,增加3,600萬,其中助學金增加2,520萬,若每名清寒學生多補助1萬,將有2,520名受惠。
教育部將嚴格把關,審慎核定各校學雜費調整案,同時社會應給予辦學績優的學校一定調整空間,讓學校有更充裕資源,反映成本並發展特色,強化競爭力,讓學生享受更優質之教育,因應國際挑戰。
(96-04-10 )大學學雜費調整 教育部將照顧弱勢、嚴格把關
為使學雜費調整與學校辦學績效結合,並進一步落實對弱勢學生的照顧,教育部除將於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推動下列新措施外,更將善盡監督立場,審慎核定各校學雜費調整案。辦學績優、助學計畫完善、財務資訊透明及近年來未調整學雜費的學校,在符合審議標準的前提下,有調整學雜費的空間;至於財務、助學及辦學情形有不符審議指標的學校,將不得調整學雜費,而學校校(財)務運作有嚴重疏失,更將調降學雜費。
一、在審議指標部分:除原有「財務指標」要求學雜費收入應與教學有關支出保持相當比例外,更修正「助學指標」,新規定中學校應自總收入提撥1.5%~2%以上的經費作為獎助學金,其中助學金不得低於70%;另應提出96學年度助學計畫的目標值及查核機制,由教育部實質審查助學內容,以質化指標取代過去量化指標;同時新增「辦學綜合指標」,納入大學評鑑成績、校務運作等項目,確保學校辦學品質。
二、在調整幅度部分:符合審議指標的學校,得以近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3%為上限,但95學年度「曾調整學雜費」或「經查核財務、助學及辦學資料有不符指標情形」者,均不得調整。
三、建立學雜費調降機制:針對助學計畫未達目標值、評鑑成績不佳、違背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校(財)務有重大疏失或日間生師比超過25的學校,應檢送說明文件及改善計畫至教育部,以評估是否調降其學雜費。
四、在審議程序部分:各校應經由「資訊公開程序」及「審議公開程序」研議96學年度學雜費調整事宜,於學校首頁學雜費專區公布校務發展、財務規劃、經費使用及學雜費具體規劃情形。校內研議過程更應有學生代表參與,並須向學生公開說明,設立意見陳訴管道。
五、針對獲得「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補助的學校,原則上不宜調整學雜費;上述學校若擬申請調整學雜費,應提出專案報告,明確、合理表達在獲得前開計畫補助下仍須調整學雜費的理由,再由教育部從嚴審議。
教育部再次強調,政府及學校絕不會讓學生因為家庭經濟因素而無書可唸,配合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教育部將實施下列助學政策,進一步扶助、鼓勵青年學子求學向上:
一、持續要求學校應提撥更多經費挹注校內助學措施,並將弱勢學生照顧的執行成效列入大學評鑑,評鑑不佳者,不得調整學雜費。
二、規劃「弱勢學生照顧助學專款計畫」,針對家庭年所得在後40%的學生,依其所得多寡、就讀公校或私校,給予助學金,補助額度將比現行「共同助學措施實施」大幅提高,補助對象除涵括目前已領有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助學補助的學生外,更將增加照顧約11萬名弱勢學生,總受惠人數將達21萬名。
三、近期內將會同中央銀行,協調各承貸銀行針對就學貸款利率(目前為3.57%)、還款年限(目前貸款1學期以1年還款計)、貸款項目(目前為學雜費、住宿費、書籍費等)進行討論,並研議鼓勵清寒學生辦理助學貸款,畢業後由本部視其就業是否符合國家重大政策領域(如航海)或在校成績進行代償。
(96-05-14 )大學學雜費調整案 將於5月底公布審議結果
教育部表示截至今(14)日中午為止共收到25所大專校院申請調整96學年度學雜費,其中,國立學校6所、私立學校19所(如附件),而獲得「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補助的12所學校,96學年度均不會調整學雜費。教育部近期內將召開學雜費審核小組會議進行審查,預訂於96年5月31日前公布96學年度各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
針對各校所提出的學雜費調整案,教育部表示將秉持「嚴格把關、照顧弱勢」的政策主軸,依據「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從嚴審核,學校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才可調整學雜費:
一、審議指標:須符合「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指標」等規定。
二、審議程序:經由校內「資訊公開」及「審議公開」等程序研議學校學雜費調整事宜,並於學校首頁學雜費專區公布校務發展、財務規劃、經費使用及學雜費具體規劃情形,校內研議過程應有學生代表參與,並須向學生公開說明,設立意見陳訴管道。
(96-05-31 )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審議結果之說明
一、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審議案,在「嚴格把關、照顧弱勢」的政策主軸下,全部163所大專校院中計有38所大專校院向教育部提出學雜費調整申請。經教育部審核小組逐案嚴謹審議,並依據「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指標」等審議指標逐一檢視,其中東吳大學、世新大學、淡江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南臺科技大學、弘光科技大學、長庚技術學院、南開技術學院等8校符合教育部各項規定,同意其96學年度調漲學雜費3%,調漲額度在578~1,634元之間。
二、教育部表示,東吳大學等8所校院在「財務指標」(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支出比例合理、近3學年學校現金結餘率皆低於15%)、「助學指標」(學校應自總收入提撥1.5%~2%以上的經費作為獎助學金,其中助學金不得低於70%)及「辦學綜合指標」(生師比低於25、助學計畫明確、大學評鑑成績優良、校務運作正常)等方面皆符合指標規定,且校內研議學雜費調整過程,有學生代表參與並向學生公開說明,符合「資訊公開」及「審議公開」等規定,並於學校首頁學雜費專區公布校務發展、財務規劃、經費使用及學雜費具體規劃情形(詳如附表1)。
三、另96學年度首次實施「學雜費調降機制」,由教育部分別通知初步檢視符合學雜費調降條件之學校,提送說明文件及改善計畫到部評核,再經學雜費審核小組討論,計調降9所校院學雜費,其中南亞技術學院、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及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等3所因重大財務疏失經本部糾正且未見改善,調降該校學雜費1%;另大華技術學院、大漢技術學院、永達技術學院、親民技術學院、大同技術學院及崇右技術學院等6所學校因專業類系科評鑑列為三等,調降該系所屬學院之學雜費1%,調降額度在250~508元之間(詳如附表2)。
四、以全部163所大專校院計算,整體學校調漲幅度僅0.15%,調漲學校8所佔全部學校數4.91%,調降學校9所全部學校5.52%,不調整學校146所佔89.57%;公立大學平均學雜費約29,745元,私立大學平均學雜費約54,263元,公私立收費差距維持在1:1.82。綜合而言,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審議切實落實本部「嚴格把關、照顧弱勢」的政策立場,以辦學績優為學雜費審核之必要條件,持續對經濟弱勢學生的照顧,確保學生的就學權益不受經濟因素影響。
五、教育部表示,8所學雜費調漲之學校,其學雜費調整計畫(含學校財務處理流程、內控機制及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等)、學生溝通說明過程與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等資料,必須持續公布於學校網頁「學雜費專區」內,並提供線上回應機制,以供各界查詢。上開8所學校96學年度學雜費支用情形及助學計畫落實情況,本部亦將不定期查核,如未達學校預定目標值,或違反彈性學雜費相關規定,明年將調降其學雜費。
六、教育部強調,政府及學校絕不會讓學生因為家庭經濟因素而無法求學,配合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案,將持續規劃下列助學政策,以照顧弱勢學生:
(一)規劃「弱勢學生照顧助學專款計畫」,針對家庭年所得在後40%的學生,依其所得多寡、就讀公校或私校,給予助學金,補助額度將比現行「共同助學措施」大幅提高,並將搭配學雜費減免、助學工讀、就學貸款等方式,協助弱勢學生籌集所需就學費用。
(二)教育部業會同中央銀行協調各承貸銀行自96年8月1日 起調降就學貸款利率0.35%,學生畢業後一年開始還款的利率,由現行的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4%計算,調降為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05%計算。另為避免學生畢業還款時,因每個月還款本息偏高而影響到生涯規劃,自96學年度起貸款總額在50萬元以上者,可選擇延長貸款年限為原來的1.5倍,降低每月應繳本息。以就讀私立大學4年貸款總額50萬元,須分8年還款為例,還款年限可選擇延長為12年,每月應繳本息將由5,922元降為4,198元。
附件下載
表1: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漲名單(下載)
表1: 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漲名單
大學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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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漲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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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調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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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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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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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各項審議指標規定,且近3年「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比值(114.43%)超出規定下限(80%)甚多,且近3年平均現金結餘率9.72%(規定15%)。
2.學校所提出之助學計畫,以清寒學為主之工讀金達2,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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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新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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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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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各項審議指標規定,且近3年「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比值(103.62%)超出規定下限(80%)甚多,且近3年平均現金結餘率11.2%(規定15%)。
2.學校所提出之助學計畫,以清寒學為主之工讀金達3,4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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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淡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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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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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各項審議指標規定,且近3年「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比值(105.73%)超出規定下限(80%)甚多,且近3年平均現金結餘率8.99%(規定15%)。
2.學校首頁「學雜費專區」資訊揭露清楚明確,具特色。
3.學校所提出之助學計畫,以清寒學為主之助學金及工讀金達2,4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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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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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漲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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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調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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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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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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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財務指標規定。
2.助學措施指標符合規定。助學措施另訂有家庭清寒助學金、身心障礙助學金,助學計畫目標值及查核機制完整。
3.辦學綜合指標符合規定。
4.審議指標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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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臺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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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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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財務指標規定。
2.助學措施指標符合規定助學措施,另訂有家庭清寒助學金、服務助學金,助學計畫目標值及查核機制完整。
3.辦學綜合指標符合規定。
4.審議指標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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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弘光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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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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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財務指標規定。
2.助學措施指標符合規定,助學措施另訂有家庭清寒助學金、就學助學金,助學計畫目標值及查核機制完整。
3.辦學綜合指標符合規定。
4.審議指標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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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長庚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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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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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財務指標規定。
2.助學措施指標符合規定。
3.辦學綜合指標符合規定。
4.審議指標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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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南開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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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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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財務指標規定。
2.助學措施指標符合規定,助學措施另訂有銀髮族照顧工讀、假日社區工讀等措施,助學計畫目標值及查核機制完整。
3.辦學綜合指標符合規定。
4.審議指標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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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降名單(下載)
96學年度公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一覽表(下載)
96學年度私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一覽表(下載)
申請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擬調整之學校名單(下載)
96學年度技專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一覽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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